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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第2卷全新改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考試 -> 法律類考試
【市場價】
924-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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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38
【介質】 book
【ISBN】978751972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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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9729042
  • 作者:編者:劉東根//謝安平
  • 頁數:686
  • 出版日期:2018-12-01
  • 印刷日期:2018-12-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421千字
  • 一本可以作為教材的工具書 連續16年出版 助百萬考生圓夢 ★本書8大功能: 1. 法律法規 依據大綱 全面收錄   2. 司法解釋 化零為整 簡約記憶 3. 重點法條 常考精選 顯著標識   4. 命題題眼 直擊考點 破解陷阱 5. 歷年真題 永恆經典 題在變考點永不變   6. 模擬練習 牛刀小試 鞏固加強 7. 核心考點 重點難點 一網打盡   8. 實用圖表 典型示例 濃縮精華
  • 《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第二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依據全新考試大綱,並根據法律法規全新變化調整,收錄2019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歷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 目錄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編總則(**~101條)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12條)
    第二章犯罪(**3~31條)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3~21條)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第22~24條)
    第三節共同犯罪(第25~29條)
    第四節單位犯罪(第30~31條)
    第三章刑罰(第32~60條)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第32~37條之一)
    第二節管制(第38~41條)
    第三節拘役(第42~44條)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第45~47條)
    第五節死刑(第48~51條)
    第六節罰金(第52~53條)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第54~58條)
    第八節沒收財產(第59~60條)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第61~89條)
    第一節量刑(第61~64條)
    第二節累犯(第65~66條)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第67~68條)
    第四節數罪並罰(第69~71條)
    第五節緩刑(第72~77條)
    第六節減刑(第78~80條)
    第七節假釋(第81~86條)
    第八節時效(第87~89條)
    第五章其他規定(第90~101條)
    第二編分則(**02~451條)
    第一章危害**安全罪(**02~113條)
    **09條【叛逃罪】
    **10條【間諜罪】
    **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秘密、情報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139條之一)
    **14條【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6條【破壞交通工具罪】
    **18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設備罪】
    **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27條【盜竊、搶奪*支、**、**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支、**、**物、險物質罪】
    **28條【非法持有、私藏*支、**罪】
    **33條【交通肇事罪】
    **33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40~231條)
    **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49條【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法條適用原則】
    **51條【走私**、**罪】【走私假幣罪】【走私**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56條【走私共犯】
    **57條【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
    **63條【非**工作人員受賄罪】
    **70條【偽造貨幣罪】
    **71條【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73條【變造貨幣罪】
    **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80條【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91條【洗錢罪】
    **93條【貸款詐騙罪】
    **96條【信用卡詐騙罪】
    **98條【保險詐騙罪】
    第201條【逃稅罪】
    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224條【合同詐騙罪】
    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強迫交易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232~262條之二)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第236條【強奸罪】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綁架罪】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強迫勞動罪】
    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第254條【報復陷害罪】
    第258條【重婚罪】
    第260條【虐待罪】
    第261條【遺棄罪】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263~276條之一)
    第263條【搶劫罪】
    第264條【盜竊罪】
    第266條【詐騙罪】
    第267條【搶奪罪】
    第269條【搶劫罪】
    第270條【侵占罪】
    第271條【職務侵占罪】
    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277~367條)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
    第279條【招搖撞騙罪】
    第291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第293條【尋釁滋事罪】
    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305條【偽證罪】
    第307條【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第310條【窩藏、包庇罪】
    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318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21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第335條【醫療事故罪】
    第338條【污染環境罪】
    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
    第348條【非法持有**罪】
    第349條【包庇**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贓罪】
    第353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358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
    第359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
    第360條【傳播性病罪】
    第363條【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368~381條)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382~396條)
    第382條【貪污罪】
    第384條【挪用公款罪】
    第385條【受賄罪】
    第388條【受賄罪】
    第388條之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第389條【行賄罪】
    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第396條【私分國有資產罪】
    第九章瀆職罪(第397~419條)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第398條【故意洩露**秘密罪】
    第399條【徇私枉法罪】
    第400條【私放在押人員罪】
    第411條【放縱走私罪】
    第417條【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第420~451條)
    附則(第452條)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編總則(**~108條)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18條)
    **條【立法宗旨】
    第2條【本法任務】
    第3條【專門機關職權】
    第4條【**安全機關職權】
    第5條【法、檢獨立行使職權】
    第6條【訴訟原則】
    第7條【三機關相互關繫】
    第8條【檢察監督】
    第9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
    **0條【兩審終審】
    **1條【審判公開及辯護】
    **2條【法院統一定罪】
    **3條【陪審制】
    **4條【保障訴訟權利】
    **5條【認罪認罰從寬】
    **6條【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7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8條【刑事司法協助】
    第二章管轄(**9~28條)
    **9條【職能管轄】
    第20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21條【中級法院管轄】
    第22條【**法院管轄】
    第23條【*高法院管轄】
    第24條【級別管轄變通】
    第25條【地域管轄】
    第26條【優先、移送管轄】
    第27條【指定管轄】
    第28條【專門管轄】
    第三章回避(第29~32條)
    第29條【回避理由和方式】
    第30條【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第32條【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31條【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第33~49條)
    第33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第34條【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第35條【指定辯護】
    第36條【值班律師】
    第37條【辯護人責任】
    第38條【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利】
    第39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40條【辯護律師權利】
    第41條【辯護人權利】
    第42條【辯護人的告知義務】
    第43條【律師調查取證權】
    第44條【辯護人的義務】
    第48條【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及例外】
    第49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申訴、控告權】
    第45條【被告人拒*辯護】
    第46條【訴訟代理】
    第47條【訴訟代理人】
    第五章證據(第50~65條)
    第50條【證據的概念及種類】
    第51條【舉證責任】
    第52條【依法定程序收集證據】
    第53條【法律文書忠實於事實真相】
    第54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
    第55條【證明標準】
    第56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57條【人民檢察院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58條【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核實】
    第59條【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60條【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據標準】
    第61條【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
    第62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63條【保障證人安全的義務】
    第64條【保護證人安全的措施】
    第65條【證人作證的經濟保障】
    第六章強制措施(第66~100條)
    第66條【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第67條【取保候審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68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69條【保證人的條件】
    第70條【保證人的義務】
    第71條【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第72條【保證金的確定】
    第73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74條【監視居住的條件及執行機關】
    第75條【監視居住地點及通知】
    第76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條【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78條【監視居住的方法】
    第79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間】
    第80條【逮捕的批準、決定和執行機關】
    第81條【應當逮捕的情形】
    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的執行】
    第87條【提請逮捕】
    第88條【審查批準逮捕中的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89條【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主體】
    第90條【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第91條【提請批捕和批捕的時限】
    第92條【不批捕的異議】
    第93條【逮捕的程序】
    第94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95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96條【強制措施的變*或撤銷】
    第82條【拘留的條件】
    第83條【異地拘留、逮捕的執行】
    第84條【拘留程序】
    第86條【拘留後的訊問】
    第84條【扭送】
    第97條【申請變*強制措施】
    第98條【逾期羈押的變*】
    第99條【被追訴方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00條【偵查監督】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01~104條)
    **01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02條【保全措施】
    **03條【調解】
    **04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第八章期間、送達(**05~107條)
    **05條【期間及其計算】
    **06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07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08條)
    **08條【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09~177條)
    第一章立案(**09~114條)
    **09條【立案偵查機關】
    **10條【立案材料來源】
    **11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注意事項】
    **12條【立案程序】
    **13條【立案監督】
    **14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第二章偵查(**15~168條)
    **15條【偵查】
    **16條【預審】
    **17條【申訴或者控告】
    **18條【訊問主體和場所】
    **19條【訊問地點、期間】
    **20條【訊問程序】
    **21條【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22條【訊問筆錄】
    **23條【全程錄音錄像】
    **24條【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25條【詢問證人的程序】
    **26條【詢問證人筆錄】
    **27條【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28條【勘驗、檢查的主體】
    **29條【犯罪現場的保護】
    **30條【勘驗、檢查的證明文件】
    **31條【尸體解剖】
    **32條【人身檢查】
    **33條【勘驗、檢查筆錄】
    **34條【復檢、復查】
    **35條【偵查實驗】
    **36條【搜查的主體】
    **37條【協助義務】
    **38條【搜查證與無證搜查】
    **39條【搜查程序】
    **40條【搜查筆錄】
    **41條【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42條【查封、扣押清單】
    **43條【扣押郵件、電報】
    **44條【查詢、凍結財產】
    **45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物的處理】
    **46條【鋻定的啟動】
    **47條【鋻定的程序】
    **48條【鋻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49條【精神病鋻定的期間】
    **50條【技術偵查的範圍】
    **51條【技術偵查的批準】
    **52條【技術偵查的限制】
    **53條【喬裝偵查、控制下交付】
    **54條【技術偵查所獲材料的使用】
    **55條【通緝】
    **56條【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57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58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59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60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61條【聽取律師意見】
    **62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63條【偵查中的撤銷案件】
    **64條【檢察院偵查法律的適用】
    **65條【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66條【自偵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67條【自偵中決定逮捕的時間】
    **68條【自偵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提起公訴(**69~182條)
    **69條【公訴權由檢察院統一行使】
    **70條【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的審查起訴】
    **71條【審查起訴的內容】
    **72條【審查起訴的期限】
    **73條【審查起訴程序】
    **74條【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75條【補充偵查】
    **76條【提起公訴的條件、程序】
    **77條【不起訴的條件】
    **78條【不起訴決定的宣布和送達】
    **79條【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80條【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81條【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82條【特定情形的撤案、不起訴】
    第三編審判(**83~258條)
    第一章審判組織(**83~185條)
    **83條【合議庭組成】
    **84條【合議庭活動原則】
    **85條【審判委員會】
    第二章**審程序(**86~226條)
    **86條【對公訴案件的審查】
    **87條【開庭前準備】
    **88條【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89條【出庭支持公訴】
    **90條【開庭】
    **91條【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
    **92條【證人、鋻定人出庭作證】
    **93條【強制證人出庭作證及例外】
    **94條【調查核實證人證言、鋻定意見】
    **95條【調查核實物證、書證】
    **96條【休庭與庭外調查】
    **97條【調取新證據】
    **98條【法庭辯論和*後陳述】
    **99條【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第200條【評議、判決】
    第202條【宣告判決】
    第203條【判決書】
    第204條【延期審理】
    第205條【補充偵查的期限】
    第206條【中止審理】
    第207條【法庭筆錄】
    第208條【公訴案件審限】
    第209條【審判監督】
    第210條【自訴案件範圍】
    第211條【自訴案件審查後的處理】
    第212條【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與撤訴】
    第213條【反訴】
    第214條【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
    第215條【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第216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和支持公訴】
    第217條【征求和確認被告人的意見】
    第218條【法庭辯論】
    第219條【審理程序簡化】
    第220條【審理期限】
    第221條【簡易程序轉化為普通程序】
    第222條【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
    第223條【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224條【程序簡化】
    第225條【審限】
    第226條【速裁程序適用不當的處理】
    第三章第二審程序(第227~245條)
    第227條【上訴的主體】
    第228條【抗訴的主體】
    第229條【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請求抗訴】
    第230條【上訴、抗訴的期限】
    第231條【上訴的程序】
    第232條【抗訴的程序】
    第233條【全面審查】
    第234條【開庭審理、不開庭審理】
    第235條【二審檢察人員出庭】
    第236條【二審後處理】
    第238條【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理】
    第239條【重審】
    第240條【對裁定的二審】
    第241條【重審期限】
    第242條【二審的法律適用】
    第237條【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第243條【二審期限】
    第244條【二審判決、裁定的效力】
    第245條【查封、扣押、凍結物品的保管與處理】
    第四章死刑復核程序(第246~251條)
    第246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權】
    第247條【死刑立即執行核準程序】
    第248條【死緩核準權】
    第249條【死刑復核程序的合議庭】
    第250條【死刑復核案件的處理】
    第251條【死刑復核的程序要求】
    第五章審判監督程序(第252~258條)
    第252條【申訴人的主體範圍及效力】
    第253條【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第254條【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第255條【再審法院】
    第256條【再審的審理】
    第257條【再審案件的強制措施、可以中止執行】
    第258條【再審期限】
    第四編執行(第259~276條)
    第259條【執行根據】
    第260條【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
    第261條【死刑令簽發及死緩的處理】
    第262條【死刑的停止執行】
    第263條【死刑的執行程序】
    第264條【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265條【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
    第266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267條【檢察院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268條【監外執行的終止】
    第269條【管制、緩刑、假釋的執行】
    第270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第271條【罰金的執行】
    第272條【沒收財產的執行】
    第273條【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274條【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第275條【錯案、申訴的處理】
    第276條【執行的監督】
    第五編特別程序(第277~307條)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277~287條)
    第277條【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原則】
    第278條【指定辯護】
    第279條【社會調查】
    第280條【限制逮捕措施】
    第281條【法定代理人和其他人員在場制度】
    第282條【附條件不起訴】
    第283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督考察】
    第284條【撤銷附條件不起訴】
    第285條【不公開審理】
    第286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287條【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288~290條)
    第288條【適用和解的條件】
    第289條【和解協議制作】
    第290條【和解的法律效果】
    第三章缺席審判程序(第291~297條)
    第291條【缺席審判的條件】
    第292條【送達】
    第293條【辯護】
    第294條【上訴、抗訴】
    第295條【重新審理】
    第296條【對患有嚴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審判】
    第297條【被告人死亡的審理與判決】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298~301條)
    第298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條件和啟動】
    第299條【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審理】
    第300條【涉案財產的處理】
    第301條【終止審理】
    第五章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302~307條)
    第302條【強制醫療的對像】
    第303條【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和程序】
    第304條【對強制醫療案件的審理】
    第305條【強制醫療決定的作出及異議】
    第306條【強制醫療必要性的審查和解除】
    第307條【強制醫療的監督】
    附則(第308條)
    第308條【軍保部門、海警局、監獄的偵查權】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一章總則(**~5條)
    第二章行政復議範圍(第6~8條)
    第6條【復議範圍】
    第7條【規定的審查】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第9~16條)
    第9條【復議期間】
    **0條【復議申請人】
    **2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3條【對其他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復議申請】
    **4條【訴訟或裁決】
    **5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6條【復議與訴訟的選擇】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7~21條)
    **9條【復議之後的行政訴訟】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第22~33條)
    第22條【書面審查原則及例外】
    第26條【復議機關對規定的處理】
    第27條【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處理】
    第28條【復議決定的作出】
    第29條【行政賠償】
    第30條【自然資源確權案件的復議前置及終局裁決】
    第33條【不履行復議決定的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34~38條)
    第七章附則(第39~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
    後記:關於刑法復習的幾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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