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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雙色版飛躍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考試 -> 法律類考試
【市場價】
774-1123
【優惠價】
484-702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67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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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67452
  • 作者:編者:飛躍司考輔導中心
  • 頁數:1204
  • 出版日期:2015-10-01
  • 印刷日期:2015-10-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853千字
  • 法條是司法考試復習的工具書,哪怕是法學科班出身的考生,都應當購買一本收錄全面的法條輔助自己的復習。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試的許多考點都是從法條中來的,有的直接考的就是法條,例如卷一的**法、經濟法、憲法等,本沒有多少理論,熟悉法條就能答對題目;有的則是考從法條規定中延伸出來的理論知識,如卷二的刑法、卷三的民法大多數題目都是這種考法。教材、真題等是輔助理解知識點的,隻有法條是知識點*濃縮、*準確的表述,***用來強記。

    法條也分常考法條、**考法條和基本不考的法條,一本好的司法考試法規書,應當根據往年的考點,將這些考查頻率不同的法條區分開來,讓考生一望便知哪些是必須得背的,哪些是看一遍有點印像就行的,哪些是如果沒時間連看都不**的。本書就為考生做足了這樣的區分。

    說到底,隻要熟悉法條,理解法條,通過司法考試就不是多困難的事情。但是,書的編排再合理,也隻是做了司考準備的**步,剩下的,就得看你自己了!

    一本好的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書,讓你*快地掌握和理解司法考試的重點和難點,將復習時間合理分配,為司法考試的成功通關做足準備,本書采用*加適合考生使用和閱讀的方式編排,條文清晰、明確,讀起來輕松,值得**!此外,本書采取雙色版印刷,條文清晰,看起來不累,你值得擁有!

    本書全面收錄了目前復習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同時,本書對司法考試中重要的涉及修訂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也及時作了*新,如《立法法》、《行政訴訟法》、《刑法修正案(九)》、《民訴解釋》、《保險法》、《食品安全法》等。本書將根據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修訂情況及時*新,並以電子版形式提供免費下載;另附贈配套微信服務,每日*新司法考試相關的考試資訊,及時*新新書推介以及附贈超值學習資料,敬請關注微信公共服務平臺“飛躍考試”!

  • 中國法制出版社“飛躍版”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繫列用書因其結構合理、內容凸顯司法考試特點、利於考生復習記憶,自出版以來,深受廣大考生認同。自上市後,一直位居“開卷報告”同類品種銷量的前列。 在研究2015國家司法考試命題規律的基礎上,我社強力推出2016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繫列,在保持整體風格不變的前提下,根據《立法法》、《選舉法》、《行政訴訟法》、《刑法修正案(九)》、《民訴解釋》、《食品安全法》、《保險法》等最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修訂,並特別針對在校考生增加了更適合司法考試法規復習使用的方法和內容,附贈微信服務,為司考法規輔導用書中的最佳選擇!
  • 飛躍司考輔導中心是隸屬於中國法制出版社的司法考試圖書出版部門。目前專職從事司法考試命題及復習方略的研究,並研究出版司法考試相關輔導用書。
  • **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彙編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加★的為司法考試重點法律法規,下同。(1-)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法(1-)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

    (2015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

    (1990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

    (1993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1-)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

    (198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監督法(1-)

    (2006年8月27日)

    經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

    (199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

    (2015年4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

    (2013年12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

    (2015年8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2-)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

    細則(2-)

    (2013年7月18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2-)

    (2011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

    (2006年2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

    (2012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

    (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

    (2010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

    (2015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2-)

    (2014年1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

    (2014年4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

    (2002年10月28日)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3-)

    (199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3-)

    (1992年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3-)

    (1998年6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3-)

    (1980年9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3-)

    (2012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3-)

    (2000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3-)

    (2010年10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涉外民事關繫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

    解釋(一)(3-)

    (2012年12月10日)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

    辦法(3-)

    (1999年5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

    轄若干問題的規定(3-)

    (2002年2月25日)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

    法外文書公約(3-)

    (1965年11月15日)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3-)

    (1970年3月18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執行

    《關於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

    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3-)

    (1992年3月4日)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於我國

    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

    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3-)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於印發

    《關於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辦法》

    的通知(3-)

    (1992年9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

    書能否向其駐華代表機構送達並適用留

    置送達問題的批復(3-)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

    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3-)

    (2008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據**公約和雙邊司

    法協助條約辦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

    達和調查取證司法協助請求的規定(3-)

    (2013年4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

    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復(3-)

    (1990年8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

    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3-)

    (1991年8月13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3-)

    (1987年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我國加入的《承認

    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通知(3-)

    (1987年4月1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

    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3-)

    (2008年12月16日)

    中國**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3-)

    (2014年11月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

    安排(3-)

    (1999年3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3-)

    (2000年1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

    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3-)

    (2008年7月3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

    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3-)

    (2001年8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

    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3-)

    (2009年3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3-)

    (2006年3月21日)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

    行仲裁裁決的安排(3-)

    (2007年12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

    院民事判決的規定(3-)

    (2015年6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

    的若干規定(3-)

    (2008年4月1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

    律適用問題的規定(3-)

    (2010年12月2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權

    與豁免的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3-)

    (2007年5月22日)

    ★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3-)

    (1980年4月11日)

    ★**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10(3-)

    (2011年1月1日)

    ★ICC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3-)

    (2007年7月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

    干問題的規定(3-)

    (2005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

    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3-)

    (2009年2月16日)

    **商會托收統一規則(3-)

    (1996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3-)

    (2004年4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3-)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3-)

    (2004年3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障措施條例(3-)

    (2004年3月31日)

    關於解決**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

    公約(3-)

    (1966年10月14日)

    司法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4-)

    (2006年10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4-)

    (200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4-)

    (2010年12月6日)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4-)

    (2009年12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4-)

    (1983年9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4-)

    (200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試行)(4-)

    (2009年9月3日)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4-)

    (2007年5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4-)

    (2012年10月26日)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規範法官和律

    師相互關繫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4-)

    (2004年3月19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

    利的規定(4-)

    (2014年12月23日)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4-)

    (2008年7月18日)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4-)

    (2012年11月30日)

    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建設

    的意見(4-)

    (2014年5月23日)

    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4-)

    (2014年6月5日)

    ★律師執業行為規範(4-)

    (2009年12月27日)

    法律援助條例(4-)

    (2003年7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

    規定(4-)

    (2013年2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4-)

    (2015年4月24日)

    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4-)

    (2006年2月23日)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4-)

    (2006年3月14日)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4-)

    (2011年1月6日)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5-)

    (2015年8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修正案(八)》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5-)

    (2011年4月25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

    購外彙、逃彙和非法買賣外彙犯罪的

    決定(5-)

    (1998年12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的解釋(5-)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5-)

    (2009年8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款的解釋(5-)

    (2002年4
  • **百六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258條】 【考點提示】 根據2015民訴解釋第258條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可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審限累計不超過6個月。
    **百六十二條 【簡易程序一審終審的適用條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百五十七條**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15/3/8414/3/40]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271至283條、第426條】 【考點提示】 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
    **百六十三條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260條】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244、320至322條】 [14/3/8314/3/84] 【考點提示】**民事案件與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訴期不同,涉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若在中國無住所,判決和裁定均為30日。
    **百六十五條 【上訴狀的內容】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百六十六條 【上訴的提起】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317至319條】 **百六十七條 【上訴的受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相關法條:民訴證據規定第32至40條】 **百六十八條 【二審的審理範圍】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相關法條:民訴解釋第323條】 [14/3/83] 【考點提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二審審理範圍不同。民事訴訟中,二審法院對上訴請求相關的事實和法律進行審理。刑事訴訟中,二審進行全面審理,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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