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中國公共預算的演進
●走向“預算國家”:財政轉型與國家建設
●1978年後現代預算在中國的成長
●難以走向共和——中國近代預算制度的變遷與啟示
●第二部分公共預算的法制化建設
●預算法律責任探析
●中國預算的法律性分析
●公共預算的契約性
●我國公共預算法治化與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建設
●基於程序視角的中國公共預算法制化進程
●第三部分 《預算法》修改
●法治—治理—政府約束與《預算法》修訂
●反思《預算法》:目標、實踐與原則
●我國《預算法》的衝突、問題與完善
●構建中的中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兼論中國《預算法》的修訂問題
●預算報告審批與《預算法》改革
●政府預算編制環節問題與完善思路探討
●中國“錢袋子”權力的突破:預算修正權
●落實人大預算權力 推進公共預算法制化建設
●第四部分國際經驗探討與借鋻......
內容簡介
在現代國家,政府依法理財似乎天經地義,實際操作卻並非易事其前提是要有一個成熟的法律框架。我國1994年《預算法》的頒布向財政預算管理的法制化邁進了重要的一步,但時至今日卻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甚至成為政府預算改革的掣肘。《構建*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作者牛美麗、馬蔡琛)集合了靠前預算法研究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以國家轉型作為分析的起點闡述了預算管理的法制化與國家治理的關繫,主要針對我國的預算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並提出了建設性的修改意見。《構建*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中有關美國、英國和0EcD國家預算法律框架的研究為完善我國預算法律框架提供了比較的視角。
此外,《預算法》修訂中可能還需要對責任形式進行創新。如針對不按用途支出和使用預算資金、騙取預算資金、不足額上繳或撥付預算資金等違法行為,即可采取核減或停止劃撥預算資金、返還預算資金、補足預算資金等責任形式。
四、預算法律責任的實現機制
(一)預算監督機制
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與落實,首先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對於預算違法行為的監督機制。根據我國《憲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監督的形式主要應該有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機關的監督,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於本級政府的監督。人大對政府的財政監督被視為是預算監督*有效的手段(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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