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海牙公約》的制定背景
●節公約制定與生效的基本情況
●第二節美、歐解決判決承認與執行問題的傳統做法
●一、美國的傳統做法
●二、歐洲的傳統做法
●第三節大判決公約的流產與《海牙公約》的締結
●一、締結《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公約》的努力
●二、《海牙公約》的起草
●三、2001年大判決公約流產的原因
●四、小結
●第二章《海牙公約》的主要內容
●節《海牙公約》的適用範圍
●一、案件的國際性
●二、“民事或商事”的含義
●三、排除公約適用的情形
●四、與公約適用範圍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二節《海牙公約》的協議管轄規則
●一、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二、非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
●三、選擇法院協議的獨立性......
內容簡介
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爭議由適當的法院管轄、增強司法的確定性,以及促進法院判決的跨國流動提供了統一的規則,有利於靠前民商事活動者在訴訟與仲裁之間選擇適當的糾紛解決機制,得到了靠前社會越來越多的關注。我國於2017年9月12日簽署了該公約。我國何時批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既是靠前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也是我國學術界近年來討論的熱點,更是需要我國盡快作出決策的現實問題。《批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之考量》從分析《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制定背景入手,詳細介紹其主要內容,深入比較其與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及我國締結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主要異同,深刻揭示了我國批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的積極意義和潛在的消極影響。很後,建議我國盡快批準《選擇法院協議公約》,同時提出了具體的應對辦法和保留案文,包括聲明保留事項、靠前立法的修改及完善、該公約適用於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前言中國全程參與談判與磋商的《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於2005 年6 月召開的第20 屆海牙外交會議,由43 個海牙會議成員國和哥斯達黎加、巴拉圭等國以及歐盟等國際組織就其相關內容條款作出了正式討論並最終達成一致。墨西哥於2007年9月26日率先批準《海牙公約》,歐盟於2015 年6 月11 日以區域性國際組織的身份正式交存公約批準書。根據《海牙公約》第31 條 款的規定,該公約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正式生效。目前,《海牙公約》的成員方包括歐盟(丹麥除外)、墨西哥和新加坡,烏克蘭和美國已經簽署但暫未批準。作為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近年來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海牙公約》對各國明示協議管轄權制度及其相關的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規則進行了協調,為尊重當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