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金融犯罪研究熱點的興起
●二、金融犯罪概念的爭議與原因
●三、金融犯罪概念與範圍的變局
●四、金融犯罪概念的繼受、移植與比較
●章近年金融領域案件狀況的實證調查
●節金融犯罪案件的數量增長表像與啟示
●一、案件數量與涉案人數絕對數量增長
●二、案件數量增長所反映的幾組要素的關繫
●三、從案件數量考察中得到的啟示
●第二節在概念之外的特殊類型?——非典型金融犯罪
●一、司法實證視野下“金融犯罪”的概念或範圍演變
●二、應被關注的“非典型金融犯罪”的表像與啟示
●三、非典型金融犯罪的危害及涉眾特征
●四、對金融領域犯罪中的“涉眾”特征的重視與應對方案
●第三節在概念之中的特殊類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
●一、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高發態勢
●二、司法實證視野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偏離特征
●三、司法實證視野下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啟示
●第四節與概念相關的類型——金融領域的共同犯罪問題......
內容簡介
對於金融創新背景下的金融犯罪形勢,無論是刑事立法資源的大量投入,刑事司法機關工作機制的專業化設置,還是對金融監管執法權的強調,都體現了對金融領域犯罪狀態的重視:隻有有效扼制犯罪,纔能保障金融資產的安全,維護金融秩序,並確保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而支撐這些工作的理論基礎,是金融犯罪的各種研究中所獲得的實證素材與分析結論。因此,隻有對各種金融犯罪的概念和概念承襲與變化的原因進行分類整理,纔能避免各種論斷“以訛傳訛”,以致誤導實踐可能性的發生。與此同時,隻有分析新時期金融創新背景下金融違法犯罪的危害性、實施方式等各種變化與*新發展,纔能就刑法觀、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得出“與時俱進”的正確結論。
對於這種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明確否定的,例如《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而且學理層面也基本上是持否定態度的。但是,如果根據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判定一個行為是否是犯罪,首先必須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前置法”,然後再確認相關的刑法依據。這種判斷模式會產生以下問題:首先,必須尋找所謂的“前置法”,但卻因為其他部門法與刑事立法不同步,甚至滯後於刑事立法。例如,從立法時間分析,《刑法》1997年修訂,《商業銀行法》1995年制定,而《證券法》、《公司法》則在2005年伴隨新的金融產品與金融交易方式的出現後修訂或重新制定,在時間的先後過程中,難免有些行為的“前置法”根本無法找到。而個案刑事判斷找尋形式上的“前置法”的過程,會造成司法過程中相關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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