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基本規定
條【民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據】
第二條【民法調整對像】
第三條【民事保護原則】
第四條【平等原則】
第五條【自願原則】
第六條【公平原則】
第七條【誠信原則】
第八條【禁止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
第九條【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第十條【民法的形式淵源】
第十一條【本法適用的事項效力或民事特別法的適用效力】
第十二條【本法適用的空間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及其取得和喪失】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性】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的證明】
第十六條【胎兒利益的保護】
第十七條【自然人的成年年齡】
第十八條【成年人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後果】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
第二十一條【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
第二十二條【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條件和後果】
第二十三條【欠缺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成年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的司法認定】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等親屬義務】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設置】
第二十八條【成年障礙者法定監護人的設置】
第二十九條【遺囑監護】
第三十條【協議監護】
第三十一條【指定監護】
第三十二條【國家監護或社會監護】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任意監護】
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資格的撤銷】
第三十七條【監護人資格撤銷後的其他義務負擔】
第三十八條【監護人資格的恢復】
第三十九條【監護關繫的終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失蹤宣告的條件和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四十一條【下落不明的起算】
第四十二條【宣告失蹤的財產代管人設置】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的變更】
第四十五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十七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申請競合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宣告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宣告死亡後實施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宣告死亡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宣告死亡及其撤銷對於婚姻關繫的後果】
第五十二條【宣告死亡撤銷對於收養關繫的後果】
第五十三條【宣告死亡撤銷對於財產關繫的後果】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個體工商戶的成立和地位】
第五十五條【農村承包經營戶的成立和地位】
第五十六條【兩戶債務的承擔】
第三章法人
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和法律地位】
第五十八條【法人的成立及其要件】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存續期間】
第六十條【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
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確定及其法律地位】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三條【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的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登記的信賴保護】
第六十六條【法人登記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條【法人的合並與分立】
第六十八條【法人的終止】
第六十九條【法人的解散】
第七十條【清算義務人】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與清算組職權】
第七十二條【法人的清算與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的破產清算與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七十五條【設立中的法人】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營利法人的定義和範圍】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的成立原則】
第七十八條【營利法人的營業執照及其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的執行機構】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的監督機構】
第八十三條【禁止營利法人出資人濫用地位】
第八十四條【禁止營利法人特殊人員利用關聯關繫】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決議瑕疵】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的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非營利法人的概念與種類】
第八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
第八十九條【事業單位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第九十一條【社會團體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二條【捐助法人資格及其取得條件】
第九十三條【捐助法人的機構設置】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的監督權】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的剩餘財產分配】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特別法人的類型】
第九十七條【機關法人的資格取得】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的終止】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百條【合作經濟組織的法人資格】
百零一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百零二條【非法人組織的概念、法律地位和類型】
百零三條【非法人組織的設立】
百零四條【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
百零五條【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
百零六條【非法人組織的解散事由】
百零七條【非法人組織的清算】
百零八條【非法人組織的法律適用】
第五章民事權利
百零九條【基本人格受法律保護原則】
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的享有及其範圍】
百一十一條【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百一十二條【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原則】
百一十三條【財產權平等保護原則】
百一十四條【物權的享有及其定義和範圍】
百一十五條【物以及物權客體】
百一十六條【物權法定原則】
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補償規則】
百一十八條【債權的享有及定義】
百一十九條【合同之債或債權】
百二十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百二十一條【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
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百二十三條【知識產權的享有和範圍】
百二十四條【自然人繼承權的享有與界定】
百二十五條【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的享有】
百二十六條【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的享有】
百二十七條【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
百二十八條【弱勢群體的特別權利及其保護】
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取得的原則和方式】
百三十條【民事權利自主行使的原則】
百三十一條【民事權利行使與履行義務一致原則】
百三十二條【民事權利禁止濫用原則】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節一般規定
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
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方式】
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
第二節意思表示
百三十七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
百三十九條【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百四十條【意思表示的方式】
百四十一條【意思表示的撤回】
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四十三條【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百四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百四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
百四十六條【通謀虛偽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七條【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八條【受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四十九條【利用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條【受脅迫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一條【因乘人之危導致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二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間】
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被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的法律後果】
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百五十八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百五十九條【當事人阻止或促成附條件的成就】
百六十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節一般規定
百六十一條【代理的範圍】
百六十二條【直接代理】
百六十三條【代理的類型】
百六十四條【代理人的職責違反責任】
第二節委托代理
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的書面形式】581】
百六十六條【共同代理】
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其後果】
百六十八條【自己代理與同時代理】
百六十九條【再代理】
百七十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中職務行為的效果?
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
百七十二條【表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終止及其事由】
百七十四條【被代理人死亡後實施委托代理的效果】
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終止及其事由】
第八章民事責任
百七十六條【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
百七十七條【按份責任】
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百七十九條【民事責任方式及其適用】
百八十條【不可抗力免責事由】
百八十一條【正當防衛作為違法阻卻事由】
百八十二條【緊急避險作為違法阻卻事由】
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損應受的賠償或補償】
百八十四條【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受害人損害的免責】
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特殊民事責任】
百八十六條【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
百八十七條【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的競合】
第九章訴訟時效
百八十八條【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百八十九條【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時訴訟時效的起算】
百九十條【受監護人對其監護人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的停止】
百九十一條【未成年性侵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百九十二條【時效屆滿的效果與時效利益的放棄】
百九十三條【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百九十六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請求權類型】
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規定的強制性】
百九十八條【仲裁時效對於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
百九十九條【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或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期間的計算單位】
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
第二百零二條【期間的終止】701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順延】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的準據】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百零五條【本數解釋】
第二百零六條【本法施行生效日期】
內容簡介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中國朝著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邁進了一步。民法總則針對民法目的和原則,民法淵源和效力,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和具體內容,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等,進行了繫統而明確的規定,成為今後一個時期指導民商事活動、凋整民商事法律關繫、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一般規範依據。龍衛球、劉保玉組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釋義與適用指導/民法典非常不錯解讀叢書》由全程參與民法總則起草的非常不錯專家組織編寫,是理解和適用民法總則的非常不錯解讀,為民法總則的準確適用提供專業高水平指引。本書采取定制特色體例,對每個條文從規範對像、規範基礎、法條釋義、適用分析等多個方面展開深入分析,還精心撰寫了章節導讀,便於對法律的整體把握和融會貫通。本書對法官、檢察官、律師、行政執法人員、法務人員等司法實務人員以及法學院師生、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