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一股獨大”及“雙重身份”所形成的國有控股股東的“超控股東特權”,提出“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維來規範企業國有股權行使”,以此為基礎,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國有股權行使制度展開制度構建:建立以國有控股公司為核心的國有股權行使主體制度體繫,並通過設立“黃金股”和“優先股”等特別股形式及信托方式,進一步改進國有控股權行使的方式和內容,並從權利義務責任統一的角度對國有股權行使主體的行為進行法律監督。上述理論觀點和立法建議具有新意,處於目前國有股權行使和監管制度研究理論與實踐的很前沿,不僅對國有股權行使制度的理論與實務研究有所推進,還將為當下的相關改革和立法實踐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