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政訴訟制度是一套重要的法律制度。從憲政角度看,行政訴訟是監督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直接的制度保障,關繫到一個國家司法救濟制度的完善、人權保障程度的健全,決定著公民與國家之間格局的形成。“紅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瀉**。”希望《澳門地區行政訴訟:制度、立法與案例》能夠為我國大陸、臺灣地區、香港、澳門在行政訴訟制度方面的交流和學習提供必要的基本資料,也希望我們的努力能夠拋磚引玉,吸引更多學者參與到對行政訴訟制度的探討和關心中來。
對於被采用為特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律,《回歸法》第3條第5款規定:“采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或例外,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的地位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回歸法》第4條第3款又規定:“采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的澳門原有法規,如以後發現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據《回歸法》的規定,原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規,除因抵觸《基本法》列於《回歸法》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的之外,其他均采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規,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繫。而被采用的原澳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