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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公安機關辦案寶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高等法律教材教輔
【市場價】
1307-1894
【優惠價】
817-1184
【介質】 book
【ISBN】97875653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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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 ISBN:9787565320750
  • 作者:編者: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
  • 頁數:835
  • 出版日期:2015-03-01
  • 印刷日期:2015-03-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290千字
  • 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編寫組所編的《治安部門管轄的106種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2015版公安機關辦案寶典)》即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和*新發布的《*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將這106種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統一罪名的認定、處罰與相關執法參考進行了新的梳理。與其他較早版本不同的是,本書將一些失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刪除,補充了許多截至2014年7月前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使得全書*具全面性、針對性、新穎性和實用性。
  • 第一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刑法》**25條第2款)
    二、違規制造、銷售*支罪(《刑法》**26條)
    三、非法持有、私藏*支、**罪(《刑法》**28條**款)
    四、非法出租、出借*支罪(《刑法》**28條第2款、第3款)
    五、丟失*支不報罪(《刑法》**29條)
    六、非法攜帶*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30條)
    七、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34條**款)
    八、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34條第2款)
    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35條)
    十、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35條之一)
    十一、危險物品肇事罪(《刑法》**36條)
    十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37條)
    十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38條)
    十四、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39條之一)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十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40條)
    十六、生產、銷售假藥罪(《刑法》**41條)
    十七、生產、銷售劣藥罪(《刑法》**42條)
    十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刑法》**43條)
    十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44條)
    二十、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刑法》**45條)
    二十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刑法》**46條)
    二十二、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刑法》**47條)
    二十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48條)
    第二節 走私罪
    二十四、走私**物品罪(《刑法》**52條)
    第三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二十五、侵犯著作權罪(《刑法》第217條)
    二十六、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刑法》第218條)
    第四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二十七、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
    二十八、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刑法》第227條**款)
    二十九、倒賣車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條第2款)
    第三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三十、強迫勞動罪(《刑法》第244條)
    三十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
    第四章 侵犯財產罪
    三十二、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
    三十三、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276條)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三十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刑法》第281條)
    三十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290條**款)
    三十六、聚眾衝擊**機關罪(《刑法》第290條第2款)
    三十七、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l條)
    三十八、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三十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四十、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92條**款)
    四十一、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
    四十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條)
    四十三、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條)
    四十四、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條)
    四十五、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刑法》第300條**款)
    四十六、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條第2款)
    四十七、聚眾**罪(《刑法》第301條**款)
    四十八、引誘未成年人聚眾**罪(《刑法》第301條第2款)
    四十九、賭博罪(《刑法》第303條**款)
    五十、開設賭場罪(《刑法》第303條第2款)
    五十一、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刑法》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十二、故意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款)
    五十三、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刑法》第324條第2款)
    五十四、過失損毀文物罪(《刑法》第324條第3款)
    第三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五十五、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條)
    五十六、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刑法》第331條)
    五十七、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刑法》第332條)
    五十八、非法組織賣血罪(《刑法》第333條**款)
    五十九、強迫賣血罪(《刑法》第333條第l款)
    六十、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條第l款)
    六十一、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條第2款)
    六十二、醫療事故罪(《刑法》第335條)
    六十三、非法行醫罪(《刑法》第336條**款)
    六十四、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刑法》第336條第2款)
    六十五、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刑法》第337條)
    第四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六十六、污染環境罪(《刑法》第338條)
    六十七、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款)
    六十八、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刑法》第339條第2款)
    六十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第340條)
    七十、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341條**款)
    七十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條第l款)
    七十二、非法狩獵罪(《刑法》第34l條第2款)
    七十三、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法》第342條)
    七十四、非法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l款)
    七十五、破壞性采礦罪(《刑法》第343條第2款)
    七十六、非法采伐、毀壞**重點保護植物罪(《刑法》第344條)
    七十七、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重點保護植物、**重點保護植物制品罪(《刑法》第344條)
    七十八、盜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款)
    七十九、濫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2款)
    八十、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
    第五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八十一、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款)
    八十二、強迫賣淫罪(《刑法》第358條**款)
    八十三、協助組織賣淫罪(《刑法》第358條第3款)
    八十四、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刑法》第359條**款)
    八十五、引誘幼女賣淫罪(《刑法》第359條第2款)
    八十六、傳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條**款)
    八十七、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
    第六節 制造、販賣、傳播**物品罪
    八十八、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條**款)
    八十九、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書刊罪(《刑法》第363條第2款)
    九十、傳播**物品罪(《刑法》第364條第l款)
    九十一、組織播放**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條第2款)
    九十二、組織**表演罪(《刑法》第365條)
    第六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九十三、故意提供不合格**裝備、軍事設施罪(《刑法》第370條**款)
    九十四、過失提供不合格**裝備、軍事設施罪(《刑法》第370條第2款)
    九十五、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刑法》第37l條**款)
    九十六、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刑法》第37l條第2款)
    九十七、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刑法》第373條)
    九十八、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3條)
    九十九、接送不合格兵員罪(《刑法》第374條)
    一〇〇、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罪(《刑法》第375條第2款)
    一〇一、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刑法》第375條第3款)
    一〇二、戰時拒*、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刑法》第376條第l款)
    一〇三、戰時拒*、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條第2款)
    一〇四、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刑法》第379條)
    一〇五、戰時拒*、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刑法》第380條)
    一〇六、戰時拒*軍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條)
    附錄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錄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公安部令**27號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彙、逃彙和非法買賣外彙犯罪的決定(1998年12月29目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附錄4:關於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通知(1998年11月23日公通字[1998]80號)
    附錄5: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的通知(2008年2月19日公通字[2008]9號)
    附錄6: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補充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2]10號)
    附錄7:*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附錄8:*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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