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實務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實務 | 【市場價】 | 318-462元 | 【優惠價】 | 199-289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5817330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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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工商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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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58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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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紀明//李昉//彭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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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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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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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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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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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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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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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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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19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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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紀明、李昉、彭慧英編著的《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實務》為民事強制財產查明與執行的理論與案例研究專著,書稿分為四部分:**編“民事強制執行調查概述”、第二編“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明與執行”、第三編“強制執行典型案例精選”和附錄“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文件”。本書可供相關法律學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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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是法院依照法律規定,
執行申請人依據法院頒發的財產調查令,向有關單位
或者個人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權利。調查被執行
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事項,查明與
否直接關繫到執行程序的進程和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張紀明、李昉、彭慧英編著的《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
查實務》以民事強制執行財產為主線,通過對性質的
界定、微觀的勾連分析,整合出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
查的理論體繫,精選的12個案例為強制執行提供了具
體方法,並以此為基礎,提出完善的法律措施,是一
本立法基礎與實務相結合的研究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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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民事強制執行調查概述 一、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的概念及性質 二、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的責任劃分原則 三、民事強制執行財產性質的界定 四、民事強制執行申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的法律途徑 五、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產的法律措施 六、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完善 第二編 被執行人財產的查明和執行 一、對企業流動資產的查明與執行 二、對企業固定資產的查明與執行 三、對被執行人收入的查明與執行 四、對被執行人儲蓄的查明與執行 五、對被執行人車輛、房產的查明和執行 六、對被執行人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的查明與執行 七、對被執行人知識產權的查明與執行 八、對被執行人享有第三人債權的查明與執行 第三編 強制執行典型案例精選 案例一:趙春連申請執行張宇昊機動車交通事故案 案例二:五礦**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扣押海芝輪案 案例三:李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案例四:首都師範大學與中建物業管理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執行案 案例五:馮家禮非法處置查封財產案 案例六:陳聯會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案例七:李曉玲、**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案例八: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 案例九: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 案例十:福建福州中院協助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發送被害人遺屬補償金案 案例十一:三亞萬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三亞電視機廠管理人一般取回權糾紛執行案 案例十二:徐州一中百貨商店與江蘇省鹽城市金海岸建築安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 附錄 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法律及司法解釋相關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2.《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節選) 3.《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4.《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5.《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節選) 6.《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 7.《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節選) 8.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 9.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 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復 10.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 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11.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 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2.中國人民銀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查詢、凍結、扣劃企業***、機關、團體銀行存款的通知 13.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14.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5.《高人民法院關於部分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風險處置證券公司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16.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 17.上海市**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序中使用調查令的若干規定(試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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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的概念及性質
調查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是執行程序中的重
要事項,查明與否直接關繫到執行程序的進程和債權
人權利的實現。 (一)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的概念
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規定
,執行申請人依據法院頒發的財產調查令,向有關單
位或者個人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權利。 對執行義務人的財產查明,是執行程序中的一種
重要執行措施,2012年第二次修訂的、於2013年1月1
日起生效適用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二
百四十二條和二百四十八條等規定,是強制執行財產
調查權的法律依據。 (二)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的性質
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是民事強制執行權實現
的核心和基礎。強制執行權的主體隻能是**,債權
人享有的隻能是強制執行請求權。①“法院因維護人
民私權而適用**強制力有兩種方法,一是對於私權
的確定,二是對於私權之實行。前者為狹義之訴訟程
序,後者為強制執行程序。強制執行程序設定的**
目的在於使人民業已確定的私權於不滿足之狀態下依
**強制力使其獲得現實的滿足,換言之,即在於貫
徹人民對於私權之現實享有,而使其發生實行之效果
為目的也。”①因此,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權是執
行權的組成部分,是執行實施權。 執行實施權是執行措施的實際操作權,其本身就
具有強制執行力。執行實施權又有三項權能,即財產
調查權、財產提取權和財產交付權。②在行使執行實
施權時,是照行政權運行的規律進行的,主要以追求
效率為價值目標。執行實施權不是處理雙方爭議,而
是根據已確定的內容進行辦理。因此,民事強制執行
財產調查權既不屬於司法權,也不屬於行政權,是執
行機構基於公共利益而實施的,對公民私權實施公力
救濟的實際操作權,“體現著司法權與行政權的交叉
”。③二、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的責任劃分原則
民事強制執行財產調查由法院依職權主動查明、
申請人主動提供線索、執行義務人強制申報三種途徑
相結合。在中國,法院是執行調查的**機構,實行
執行機關職權主義原則,財產調查的主要責任歸於執
行機構。但是由於現有社會征信繫統的不完善,存在
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及法院執行工作量龐大等因
素,在執行實踐中通常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線索
,並配置執行義務強制申報、協助調查的法律手段。 (一)執行機關**財產調查的職權主義原則
執行機關**財產調查的職權主義原則,即法院
依職權主動調查。它是指在被執行財產查明過程中,
由執行機構承擔主要的責任,享有*大的調查權利,
執行機構一旦受理執行申請,就要主動展開對被執行
責任財產的調查工作。 從我國的司法實踐看,即使《民事訴訟法》規定
了當事人對責任財產有提供和申報的義務,但被執行
責任財產的查找程序仍然是由執行機構**,對於執
行機構的調查要求,相對方無合法理由不得加以拒*
。這是人民法院職權主義在執行程序中的反映,也是
人民法院及社會公眾傳統認識的必然結果。 (二)執行申請人**的當事人主義原則
許多**在啟動執行程序時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
,對執行程序中某些領域如一定範圍內相關事實的查
明等也須由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具體到債務人財產
調查,就是主要由債權人及其代理律師承擔對債務人
財產調查和報告的義務,法院隻在債權人調查存在困
難或者客觀障礙時纔提供幫助,英、美、德等國都實
施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執行程序制度。在債務人財產查
明的問題上,采取了主要由債權人承擔查明財產或提
供線索的義務並輔以法院提供強制性措施的幫助,規
定債權人可申請啟動某種強制債務人開示財產相關信
息的程序等多種做法。債權人的法律地位雖然不同,
但是其在債務人財產調查中發揮一定作用卻是比較法
上一種常見的制度安排。①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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