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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司法觀點與辦案規範/法信智慧辦案助手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普及讀物
【市場價】
822-1192
【優惠價】
514-745
【介質】 book
【ISBN】97875109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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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18551
  • 作者:編者: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編輯部
  • 頁數:494
  • 出版日期:2017-11-01
  • 印刷日期:2017-1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590千字
  • **部分 司法觀點
    一、一般規定
    (一)相關概念
    1.勞動合同糾紛的概念
    2.勞動合同的概念
    (二)勞動合同糾紛主體的認定
    1.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合同法》上的用人單位
    2.農民工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
    3.用人單位是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中訴
    訟主體的確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一)勞動關繫的認定
    1.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其受雇人員之間的關繫認定
    2.公司董事等**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的關繫認定
    3.破產清算組與其聘用人員之間所建立的是勞務關繫,而非勞動關繫
    4.“長期兩不找”案件中勞動關繫的認定
    5.關聯公司間隻存在一層勞動關繫,隻有實際的用人單位纔與
    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繫
    6.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成立的是勞動關繫
    7.用人單位將工程或業務發包或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
    組織或自然人的情況下,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人或組織雇
    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繫,
    8.區分“自帶車輛”的司機和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是勞動
    關繫還是承攬關繫的關鍵在於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與指揮
    9.目前而言,業主委員會與其受雇人員之間應認定為勞務關繫
    10.郵政企業與郵政業務代辦員之間形成的應是委托合同關繫,
    不是勞動合同關繫
    11.已經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再與其他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繫的認定
    12.已達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
    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應是勞動關繫
    13.勞動合同期滿後臨近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繼
    續訂立勞動合同
    14.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臺灣、香港和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的
    勞動關繫認定
    15.勞動關繫的建立應以用工之日為準
    16.人事檔案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疇,應具體分析
    17.外派勞務企業與勞務人員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18.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屬於勞動關繫
    19.出租汽車司機和出租汽車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繫
    20.因設立中的公司用工行為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21.復轉軍人與安置單位之間就安置問題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二)事實勞動關繫和雙重勞動關繫的認定
    1.事實勞動關繫的含義和特征
    2.事實勞動關繫與勞動法律關繫的區別
    3.事實勞動關繫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
    員會應當受理
    ……
    第二部分 辦案規範
    第三部分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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