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文集 | 【市場價】 | 300-436元 | 【優惠價】 | 188-273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1863195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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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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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186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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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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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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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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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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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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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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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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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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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18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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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講說法治“底線”的書! 監督制約公權力,保障維護私權利…… 《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收集了作者劉昌松4年多時間為《新京報》撰寫的130多篇法治時評文章,近20萬字。這些文章,多為對不同時期公眾普遍關注的法治事件的專業解讀。作者法治新聞評論員的身份,使其能夠及時捕捉到事件的社會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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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收集了作者劉昌松4年
多時間為《新京報》撰寫的近130篇法治時評文章。
這些文章,都是對公眾普遍關注的法治事件的及時專
業解讀,因而是一部特殊的適時普法教材。
作者多重身份的優勢在文章中得到了體現——新
聞評論員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及時捕捉到事件的社
會敏感性;兼職法學教授的身份,使其文章能夠辯法
析理,有一定的專業水準;執業律師的身份,使其文
章能夠經常將所評事件和其他案例事例以及自己的經
歷、經驗結合起來,做到理論和實踐較完美的結合。
“法眼看事件,公正寫評論”是作者撰稿的座右
銘;“監督制約公權力,保障維護私權利”,是貫穿
每篇文章的精神線索。每篇小稿千字左右,文字優美
,邏輯清晰,深入淺出,好讀耐看,讀後讓人很受啟
發。
該書可作為一般公眾的普法讀物,大學法律繫學
生學習法治時評寫作的參考讀物,參加司法考試人員
“小論文”的寫作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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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 社論及個案專評 一、作為社論的評論 001.保障“證人出庭”不妨借鋻英國經驗 002.保護兒童,應當設立虐童罪 003.溫嶺虐童案尚有疑問需解釋 004.深圳車禍案不必急於“斷言” 005.浙江“趙作海案”責任追究在哪裡 006.誰來斬斷自考作弊的“產業鏈” 007.防人情干擾是整治司法腐敗的關鍵 008.截留善款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009.隔離觀察流感密切接觸者有法可依 010.北京限制改裝供暖的15號令該修改了 二、個案專評貴州習水嫖幼案 011.[背景]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簡介 012.“強奸”變“嫖幼”,嚴打還是放縱 013.習水嫖幼案:審理的每個環節都應合法 014.習水嫖宿幼女案:“強奸”與“嫖幼”何以辨別 015.[相關] 習水嫖幼案,判決結果符合刑法規定文陳興良 016.[補評] 就習水嫖幼案同陳興良教授商榷吳保全誹謗政府案 017.[背景] 吳保全誹謗案簡介 018.什麼力量使“吳保全案”迅速再審? 019.[補評] 殘缺的公正源自體制性缺陷 020.[相關] 誹謗政府既非犯罪也未侵權文楊支柱廣州老阿伯推人落橋案 021.[背景]廣州老阿伯推人落橋案簡介 022.[相關]老伯為什麼敢推人落橋文老卡 023.推人落橋,老阿伯該負何責春宮銅鏡是文物還是**物 024.[背景]春宮銅鏡案簡介 025.春宮銅鏡是否**誰說了算 026.“春宮銅鏡”被銷毀,誰該擔責劉江打假是否構成敲詐 027.劉江打假構成敲詐罪? 028.打假成敲詐,虛假廣告無罪?北京奔馳車主與海南奧迪車司機聚眾打人 029.飛揚跋扈的奔馳車主及其同伙該當何罪 030.打人涉事奧迪車主到底什麼來路“我愛我家”客戶被設局的專題評論 031.“我愛我家”客戶被設局,誰之責? 032.賣房被設局,凸顯房產中介沉痾 三、觀點交鋒持假*搶劫是否構成“持*搶劫” 033.持*搶劫,真假*量刑不同 034.[爭鳴] 持仿真*搶劫也可定持*搶劫文車浩 035.再談“持*搶劫”不包括持假* 036.[相關]持仿真*搶劫不能等同於“持*搶劫”文陳愛和、王永剛檢察官被逼強奸如何定性 037.檢察人員被迫強奸女子:依情可宥,依法應究 038.[爭鳴] 被逼強奸的檢察人員不應負刑責文楊濤 039.遭綁架者被迫參與奸殺:罪名應成,處罰可免醉駕是否應一律入刑 040.醉駕即入刑,沒有再討論的必要 041.[爭鳴] 醉駕不一律定罪是法律理性的回歸文孫瑞灼“假想見義勇為”是否成立犯罪 042.誤把經理當劫匪撞死該擔何責 043.[爭鳴] “見義勇為”不能僭越生命權文袁伊文 第二輯 認真對待權力與權利 四、認真對待立法權 044.消費公益訴訟為何隻能消協來做 045.確保死刑程序正義,多些成本也值得 046.應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047.應對民間收留流浪者立法規範 048.醉駕肇事逃逸後投案,如何認定自首 049.醉駕入刑面前,公務員不能例外 050.遭猥褻女童獲賠應修法推廣 五、認真對待警察權 051.警察開*權*不可濫用 052.謀殺案尸檢,該被害人家屬埋單? 053.給助人少女上手銬,不能止於道歉 054.勞教“探兒母親”,豈可如此隨便 055.轉發微博怎能被勞教 056.副行長暴打保安,尋釁滋事罪安在 057.肇事庭長沒有酒駕和逃逸? 058.警務人員打人,不能道歉了之 059.拘留肝炎造謠者為何如此積極 060.這起交通肇事案疑點重重 061.要讓吹出酒駕的司機心服口服 062.讓犯人扮演證人,升級版“躲貓貓”? 063.小案不願刑事立案的非法律因素 064.被救受囚“性奴”女何以又遭刑拘 065.懸賞通緝逃犯何必設置懸殊的兩檔獎金 066.“刑拘”李雙江之子無法無據 067.警方如此施救溺水女童涉嫌瀆職 068.“出門倒垃圾被指賣淫”的執法邏輯 069.是否該進精神病醫院,誰說了算 六、認真對待教育行政權 070.為子借讀買假章追究刑責須慎重 071.“魔鬼訓練營”為何難以根治 072.人民大學弄不清“直繫親屬”的範圍 073.如何避免學前教育小學化 074.老師,您真的關注孩子的幸福嗎? 075.變*“民族”應該取消錄取資格 076.***豈可要挾家長 七、認真對待衛生環保執法權 077.為計生關押老人、兒童豈能隻是處分 078.藥監局收禮金涉嫌單位受賄 079.“上戶”先“上環”涉嫌違法 080.劉福堂印環保書被問罪令人心酸 081.誰來給肖氏反射弧做個鋻定 082.環衛工打點滴工作我們不能隻是感動 083.代孕行為亟待法律規範 084.建立醫患互信機制迫在眉睫 八、認真對待民政勞動執法權 085.不要急著指責袁厲害“非法收養” 086.突發疾病未死亡能否算工傷 087.嫖客搭救被迫賣淫女,算不算見義勇為 088.討要勞動合同的代價 九、認真對待司法行政權 089.律師的調查權應得到尊重 090.北京律所實習新規應有充足理由 十、認真對待一般公權力 091.一群公務員襲警奪*涉嫌數罪 092.縣委書記用“套軍牌車”:應司法調查 093.塌橋事故賠償,政府無須越俎代庖 094.“非法拘禁陳慶霞”怎不見調查追責 095.鄭州“房妹”案不能止於簡單回應 096.開發商縣府大樓墜亡,誰來查? 097.城管打殘疾人僅僅是不文明? 098.怎可借護送之名“順便”旅遊 099.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怎能以錯糾錯 100.願“行政強制法**案”多些標杆意義 101.官員駕車肇事怎能向員工“借款” 102.書記女兒喫空餉涉嫌貪污罪 103.煤氣中毒事故能否做到“零發生” 104.商販刺死城管案審理應彰顯程序公正 105.政府保安毆打反映問題者,哪來的膽子? 106.“打擊黑車”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十一、認真對待司法權 107.“唐慧女兒被迫賣淫案”定性沒問題 108.“無曾成傑子女電話”的說法行不通 109.蕭山錯案拷問審委會問責機制 110.盜車殺嬰案判賠太少折射司法悖論 111.公開裁判文書利於減少司法腐敗 112.造“死亡證明”注銷貸款,涉嫌多重犯罪 113.“17年前死緩案”:“疑罪從輕的代價” 114.流氓罪重現並非法律耍流氓 115.碾軋“小悅悅”的司機到底涉嫌何罪 116.一起錯案,因為法官眼花了? 117. 14歲男孩是非法組織“老大” 118.根治垃圾短信不必過度依賴刑法 119.舉報貪官,何以自捆保險櫃8晝夜 120.“臨時性強奸”原來是“臨時性判決” 121.[背景] 陳書偉“操字狀”案簡介 122.對“操字狀”的處理一錯再錯 123.測試結果可作為民事定案的依據 124.法官如此銬律師,成立非法拘禁 十二、認真對待私權利 125.應當釐清“公交一卡通”押金中的糊塗賬 126.藏獒致人傷亡事件涉及的法律責任 127.對“世奢會”這樣的“山寨組織”要嚴查 128.打砸公民住宅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129.“神貼藥膏”是欺詐,*是犯罪 130.莫讓“白衣天使”變成“冷面殺手” 131.房產證寫誰的名,房子就是誰的嗎? 132.“航空黑名單”合理合法? 133.權利往往需要鬥爭纔能實現 134.取消話費有效期是消費權利的回歸 135. ATM機咋就取不了零錢 136.女子搶劫求入刑拷問反家暴機制 137.壞人的門檻怎麼越來越高 138.存款被冒領,儲戶不應擔責 139.業主被搶,物業難卸其責 140.開博為父辯護不如上庭辯護 141.自焚拆遷戶求助人大代表維權 142.“家長禁看孩子短信”的立法不超前 143.王寶強應為代言涉嫌欺詐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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