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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工具書
【市場價】
596-865
【優惠價】
373-541
【介質】 book
【ISBN】9787510913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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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人民法院
  • ISBN:9787510913785
  • 作者:編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 頁數:365
  • 出版日期:2015-11-01
  • 印刷日期:2015-1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2
  • 印次:1
  • 字數:453千字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主要從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
    終局裁決的認定標準、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終局裁
    決案件的程序、經濟補償的條件、競業限制、勞動合
    同變更以及涉外勞動關繫的認定等方面,對勞動爭議
    審判實務中突出存在的程序性和實體性問題作出了較
    為詳盡的解釋。
    為幫助各級人民法院法官和社會各界精準把握該
    司法解釋的條文原意和制定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審判第一庭編寫了《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
    <四>理解與適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本書
    以“條文主旨”“背景依據”“條文理解”“審判實
    務”為基本框架結構,逐一對條文所蘊含的豐富內容
    作了翔實闡釋。為增強讀者深入理解相關理論背景和
    司法實務中應該注意的問題,本書還精選了相應的案
    例附後,使得本書的內容更為豐富、繫統,以滿足各
    界人士在司法實踐以及其他勞動關繫實務中的多樣化
    需求。
  • **部分 條文全本
    *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第二部分 新聞問答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
    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 條文釋義
    **條《仲裁不予受理後又起訴的處理1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
    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
    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案件確
    無管轄權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
    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經審查認為該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
    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
    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仍不受
    理.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
    【條文主旨】
    【背景依據】
    【條文理解】
    一、我國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機制的制度沿革
    (一)新中國成立前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機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機制
    二、現行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機制中的仲裁前置機制
    三、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的基本規定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一般地域管轄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級別管轄
    (三)現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管轄權具有法定性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
    不予受理的處理
    六、適用本條規定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審判實務】
    一、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
    受理決定的處理
    二、勞動合同履行地有仲裁優先管轄權
    三、勞動人事爭議不可以約定仲裁管轄
    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2條第3款
    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案例解讀】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結果
    三、評析
    第二條《仲裁裁決類型的認定l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
    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非終局裁決。用
    人單位不服該仲裁裁決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
    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的。基層人
    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經審查認為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基層人民
    第四部分 相關規定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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