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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美國媒體如何打官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外國法律
【市場價】
382-555
【優惠價】
239-347
【介質】 book
【ISBN】978754911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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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南方日報
  • ISBN:9787549110797
  • 作者:編者:江鴻
  • 頁數:237
  • 出版日期:2016-01-01
  • 印刷日期:2016-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15千字
  • 由江鴻編著的這本《看美國媒體如何打官司》以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為主題,選取了美國*高法院(包括部分殖民地法院)1754-2005年間的相關典型新聞官司判例予以解析,包括背景、案情、判決分析(多數派大法官的分析論證)、同意意見書和異議意見書(大法官們在判決書之外的觀點)等幾大塊。
  • 由江鴻編著的這本《看美國媒體如何打官司》從 美國歷年來的新聞官司判例中抽繹出具有代表性的23 個案例予以解析,既有近年廣受關注的"稜鏡門"事件 ,也有作為經典案例常被援引的判例,如"沙利文案" ,還有關於失實性報道的案件"謝潑德訴佛羅裡達州 案",老百姓的"誹謗"官司案件"蓋茨訴羅伯特·韋爾 奇公司案"等等。有不少是美國聯邦法院經常援引的 先例。全書分為《媒體的"嘴"不好管》《名人的"臉" 不好用》《政府的"令"不好使》《百姓的"事"不好報 》《法院的"案"不好審》五大部分,涵蓋了多個面向 ,每個具體案例包括案件回顧、官司進程、法眼觀案 三小節,對該判例的背景、案情、判決分析、意見表 達等做了介紹,讀者可以對每個判例獲得比較完整的 、透徹的認識。是一部由案例構成的美國新聞法治簡 史,也是傳播法教學有價值的參考書。
  • **部分 媒體的“嘴”不好管
    小報編輯放大了美國人的表達權——尼爾訴明尼蘇達州案
    大量煽情性失實報道出爐後!——謝潑德訴佛羅裡達州案
    司法機構也成了“被告”——內布拉斯加州新聞協會訴斯圖爾特案
    當大量媒體湧入法庭——謝潑德訴馬克斯韋爾案
    對庭審進行電視轉播違憲嗎?——埃斯蒂斯訴得克薩斯州案
    第二部分 名人的“臉”不好用
    調侃官員無罪——《**客》訴福爾韋爾案
    批評官員的“度”找到了——《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
    大明星的肖像權官司——霍夫曼訴美國廣播公司案
    第三部分 政府的“令”不好使
    “稜鏡門”的背後——美國政府訴斯諾登案及美國公民自由聯盟訴美國案
    控制不住的“洩密”——美國政府訴《進步》雜志案
    把政府“拉下馬”的媒體——《紐約時報》訴美國政府案
    媒體出席刑事審判時能做什麼?——裡士滿報業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
    第四部分 百姓的“事”不好報
    老百姓的“誹謗”官司打贏了——蓋茨訴羅伯特·韋爾奇公司案
    髒話可以偶爾說,猥褻內容不能有!——FCC訴帕斯菲卡基金會案及四大廣播公司訴FCC案
    媒體也**勝將軍——威斯特摩蘭起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案
    強奸案審判中的媒體——環球報業公司訴高等法院案與《佛羅裡達星報》訴B.J.F.案
    第五部分 法院的“案”不好審
    新聞報道面前要相信陪審員!——霍爾特訴美國案
    認罪報道會讓審判產生偏見嗎?——斯特羅布訴加利福尼亞州案
    偏見,還是偏見!——達西訴漢迪案
    “*林彈雨”般審前報道的致命後果——歐文訴多德案
    陪審員選撥要“陽光”——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
    庭審直播終於放開了——錢德勒訴佛羅裡達州案
    媒體的審判報道權也有框架限制——甘尼特公司訴德帕斯卡爾案
  • 調侃官員無罪——《**客》訴福爾韋爾案 1983 年11 月,美國**的**雜志《**客》 在其內封刊登了一則模仿坎帕裡(Compari)開胃酒 廣告的滑稽文章,文章名為《傑瑞·福爾韋爾談起他 的**次》,這個傑瑞·福爾韋爾可不是虛擬的人物 ,而是一位享譽美國的知名牧師,沒想到就是這樣一 則調侃味兒十足的文章引發了一起轟動一時的新聞官 司——《**客》訴福爾韋爾案。
    / 案件回顧/ 作為本案肇事者的《**客》雜志創刊於1974 年,以刊登接近直接赤裸的“硬**”內容著稱,“ 暴露外加政治”再配合上一些小發明和奇聞異事的消 息構成了其內容的主要特點,是美國***的成人 和男性雜志。不過正是在刊登**內容的同時還會摻 雜上政治方面的內容,因此這份特殊雜志自創辦之日 起就紛爭不斷,而1983 年打到了*高法院的這起《 **客》訴福爾韋爾案尤為引人注目。
    好惹事的《**客》 作為世界十大知名**雜志之一,《**客》在 美國可謂家喻戶曉。其老板拉裡·弗林特雖說是“情 色大亨”,卻又和一般的**雜志老板不一樣,此君 有些不守“本職工作”,經常在自己的雜志上突破色 情的本業,多次刊登挑戰美國政壇政治底線的文章。
    例如,2007 年2 月4 日,他甚至在《華盛頓郵報》 上刊登整版廣告,廣告標題叫“弗林特及《**客》 雜志懸賞百萬美元”,廣告聲明稱:“你是否曾與美 國國會議員或者政府高官性接觸?你能提供與國會議 員、參議員或其他政府官員維持不正當性關繫或親密 關繫的書面證據嗎?”如果有的話,弗林特稱,將為 爆料人保密,同時如果他們提供的信息經證實後得以 刊登在《**客》上,將可得到*高100 萬美元的獎 金。
    對於為何干起了這個“勾當”, 弗林特在接受 《舊金山紀事報》采訪時表示,政客們都有一個共性 :他們的自我膨脹欲很高,需要通過性征服來滿足, 這正是他們的問題所在。但是,他們*終能翻出些什 麼,結果可能不容樂觀。
    有意思的是,看似調侃味十足的《**客》還確 實“詐”翻過共和黨高官。還是在克林頓身陷萊溫斯 基“拉鏈門”事件時,《**客》就曾公開在其雜志 上宣稱已掌握了共和黨眾議院議長鮑勃·利文斯頓婚 外情的“關鍵證據”。
    結果這個鮑勃·利文斯頓可能是真的“不干淨” ,在看到《**客》的報道後不久就宣布辭職了,成 為當時克林頓性丑聞中*具戲劇性的插曲。後來出版 的一本新書披露,當時《**客》其實並未掌握任何 所謂的“證據”,利文斯頓**是被《**客》“詐 ”下臺的。
    2007 年7 月,這個弗林特還在《**客》裡透 露了聯邦參議員大衛·維特與應召女郎的秘聞,宣稱 這是一宗“**嚴重的罪惡”,“這樣的人沒有資格 來為我立法,尤其是有關道德的法律。”同時,弗林 特還說,他手頭還有*多的線索,牽涉到其他國會議 員們不可告人的私生活。
    對於這個弗林特,美國媒體都說,此君狂熱宣揚 的是腐朽墮落的**文化,但他的《**客》卻成了 攻擊政治或宗教人物的平臺。因此,即便是在以“言 論自由和性開放”自居的美國,這個弗林特也因縱欲 觀念和行為的放蕩、不負責任,為很多人所詬病。
    這樣的老板、這樣的雜志自然在社會上過得也不 會太平靜,被人找上門來甚至打官司那可是“司空見 慣”。在1983 年11 月,弗林特就因為一篇《**客 》風格的文章引發了一場長達5 年,直至打到了美國 *高法院的訴訟大戰。
    惹怒牧師的內封文章 在美國廣告界,很多廣告都擅長打**方面的擦 邊球,以此來博得受眾的關注度。作為**的**雜 志,《**客》上的廣告在這方面*是“擅長”。
    這不,就在1983 年,美國廣告市場出現了一則 主打“**”牌的廣告——坎帕裡開胃酒的廣告。在 這則廣告中,廣告的標題是“×× 談論他的**次 ”,文案以半開玩笑的方式訪問各名人們的“**次 ”,初讀該則廣告,人們都會以為文章是在討論明星 們的**次性經驗,但*後讀者纔會恍然大悟,原來 這個“**次”談論的是受訪明星們**次喝坎帕裡 酒的感覺。
    作為一本**類雜志,《**客》雜志也在內封 位置刊登了一篇模仿坎帕裡酒廣告的文章,文章由泰 瑞·亞伯拉罕制作,麥克·索爾茲柏裡擔任美術總監 ,標題為《傑裡·福爾韋爾談論他的**次》,這篇 荒誕不經的嘲弄性文章中出現了一個當時的社會名人 ——**牧師福爾韋爾。文章以調侃、惡搞的風格虛 構了一個對福爾韋爾的訪談,並配上了一張福爾韋爾 的照片。訪談中描述了福爾韋爾在喝得酩酊大醉時與 他的母親在戶外公共廁所裡發生了**行為。同時在 這個虛擬的訪談中,福爾韋爾還說道,他對“比100 元就買得到的浸信會妓女還要好看的母親”感到陶醉 。
    *後,當被問及是否有喝過坎帕裡,福爾韋爾回 答:“我總是在站上講道臺前就已經喝得爛醉。你不 覺得我可以靠講那些廢話來清醒一點嗎?” 由於文章描述的是無中生有之事,所以在文章的 底部編輯用小字體寫了一行字,“諧仿廣告——別當 真”,同時刊登這篇文章的欄目是“虛構類,廣告和 人格諧仿”欄目。
    據說,福爾韋爾牧師看到這條廣告後直想哭。當 然他沒有哭,而是對弗林特提出訴訟,要求他賠償 4500 萬美元的名譽損失費。於是,一起轟動一時的 被稱為對美國的憲政完善作出了貢獻的官司就此拉開 了序幕。
    / 官司進程/ 1983 年11 月福爾韋爾在維吉尼亞州西區地方法 院以誹謗、侵犯隱私和蓄意造成情緒困擾起訴弗林特 、《**客》雜志和弗林特的經銷公司。
    互有勝負的初審結果 在正式審判之前,地方法院批準了弗林特對侵犯 隱私提出的簡易判決的申請,剩下的兩項指控仍進行 公開審判。
    也許,福爾韋爾實在是覺得這篇文章的情節惡劣 ,是有“真實的惡意”的,所以纔會憤然在起訴緣由 中加入了誹謗的條款。可能一般人也會覺得,這麼不 人性的文章,福爾韋爾應該是***獲勝。但是事 實卻不像我們想像的那樣。
    誹謗罪被陪審團否決了。他們的理由是:在初審 法院,陪審團在福爾韋爾的誹謗索賠上做出了利於弗 利特的判決,陪審團在判決書中指出,廣告滑稽文章 不能“被理性地理解為在描述關於被上訴人(指福爾 韋爾)的真實事件或他實際參與的事件”。
    通俗點說就是這種類型的文章一看就知道是“胡 鬧的”,根本不會有人當真,自然也就談不上什麼誹 謗了。
    當然,讓福爾韋爾稍稍感覺平衡一點的就是,他 的另一項指控——《**客》的文章蓄意造成情緒困 擾(也就是文章給他的精神上造成了巨大損傷),陪 審團則做出了利於福爾韋爾的判決,判定弗林特賠償 福爾韋爾10 萬美元的補償性損害賠償金和5 萬美元 的懲罰性損害賠償金。
    沒想到,陪審團的這一判決,還沒引起弗林特的 關注時就先引起了美國那些政治漫畫家,藝術家和連 環畫家的嚴重關注。因為這些人經常會畫些戳痛公眾 人物的東西,他們關注的問題很簡單:要是因為一張 漫畫就可以判決給被諷刺者造成精神損傷,需要作畫 者進行巨額賠償的話,界線在哪裡? 自然,弗林特也想把這個官司***地打贏, 他纔不想從口袋裡拿出那15 萬美元呢。因此,不服 初審判決的弗林特上訴到了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 但沒成想,1986 年,巡回上訴法庭的判決結果下來 了,他又輸了,巡回上訴法院支持了初審法庭的判決 。美國第四巡回上訴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紐約時報訴 沙利文案的真實惡意原則適用於對公眾人物蓄意造成 情緒困擾的情況,原告福爾韋爾顯然是一名公眾人物 。但紐約時報的原則過度著重在陳述的真實性聲明上 ,對第四巡回法院來說,維吉尼亞的法律隻要被告是 蓄意的行動就已經足夠了。據此,第四巡回法院的全 體法官皆拒*重審該案。
    至此,擺在弗林特面前的隻剩下了一條路——把 官司打進美國*高法院。(P05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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