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司法案例 | 【市場價】 | 416-603元 | 【優惠價】 | 260-377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301271568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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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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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30127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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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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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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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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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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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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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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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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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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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321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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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共選取39件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被告的典型行政案例,每個案件均分為案情、審判、分析、交警執法提示四個部分。通過分析案情,作者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的啟示,提煉出裁判要旨,不僅對進一步規範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借鋻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也具有參考意義,對普通民眾準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明確的指導作用,也為交通參與者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和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指引。本書語言通俗易懂,觀點明確,並且是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交通案件,故適合各類人員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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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編的《公安交通管
理行政訴訟判例評析與執法提示(2)》旨在總結出各
地人民法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訴訟裁判中的規律和準
則,指導交通警察執法,架起交通警察行政執法與法
官司法裁判溝通的橋梁。
本書選取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典
型行政判例,概括其裁判要旨,分析其裁判原理,並
從爭議案件中總結出可供交通警察執法參考的提示。
不僅對進一步規範交通警察執法活動具有一定的指導
意義,對各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具有參考價值,
還對普通民眾準確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具有幫助和引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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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案件 **號案例:劉某因違法變*車道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碑林大 隊罰款50元案 【裁判要旨】 No.1一l 違法行為人通過道路交通違法自助繳納繫統終端機對其 違法處罰予以自助處理,經查詢對違法事實證據無異議後接受了交 通違法處罰,其未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提出異 議的,應視為對其交通違法行為事實予以認可。 No.1—2 行政機關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的 事實證據,法院不予采納,但不影響根據已有證據作出的違法事實 認定及處罰的合法性認定。 第2號案例:葉某某涉嫌肇事逃逸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弔銷機 動車駕駛證並終生禁駕處罰案 【裁判要旨】 No.1—3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行為的認定采取排除合理懷疑 的證明標準.而行政處罰及行政訴訟所采證明標準均比刑事訴訟的 證明標準低。對刑事訴訟因證據不足而未認可或明確否定的違法 事實.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可由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另行 評價,即行政機關可在證據達到相應標準後,對該違法事實依法 處罰。 第3號案例:張某某因故意遮擋號牌被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罰 200元、記12分並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案 【裁判要旨】 No.1—4 法律、法規規定故意遮擋號牌的交通違法行為.調整的是 上道路行駛的車輛,對處於停放狀態的車輛或者交警部門不能舉證 證明處於行駛狀態中的車輛,交警部門不能對其進行處罰。 No.1—5 “當場”是指違法行為人違法的現場。法律規定當場進 行處罰的情形是違法事實清楚,處罰數額較小,目的是降低執法 成本。違法行為人被帶離違法現場進行處罰的,不應適用當場處 罰程序。 No.1—6 調查取證是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行為。協警,不 是人民警察,其制作的錄像及將違法行為人帶離的行為不符合法 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不具有合法性,對於協警制作的證據不應予 采信。 第4號案例:王某某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和違法停車被海口市公安局交通 警察支隊罰款3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7 對同一當事人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並違法停車 兩個違法行為,交通警察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按照各自應當 適用的法律程序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予以合並。 第5號案例:龐某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機動車被吉林省東豐縣公安局 交通管理大隊罰款2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8 交通警察認定機動車類型時,不能僅以機動車行駛證記 載的機動車類型為判斷標準,應以該機動車的客觀事實為判斷 標準。 第6號案例:張某某因駕駛公共汽車超員被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罰 款1000元,記12分案 【裁判要旨】 No.1—9 對事實上從事公路客運行為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公路客運 車輛的載客標準核定是否超載,至於該機動車行駛證登記的是公交 客運車輛抑或公路客運車輛在所不論。 No.1一10 交警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時,如果附帶進行記分管 理,應當在行政處罰程序中一並將記分管理的情況告知行政相對 人,並將記分明確體現在處罰決定書中,否則將會因為程序違法而 第二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件 第三編 公安交通管理機動車登記行政案件 第四編 公安交通管理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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