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4上下)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司法案例 | 【市場價】 | 1875-2716元 | 【優惠價】 | 1172-1698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6207789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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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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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6207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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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奚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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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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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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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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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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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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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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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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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976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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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曉明主編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 (2014上下)》彙集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 全部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專司商事審判工作的民事 審判第二庭法官集體編寫。采取了裁判要旨加裁判文 書的體例,最大程度地展現了審判案例的真實風貌。 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繫已經形成的歷史條件下,法 官的首要職責就是要維護法律權威,忠實履行憲法和 法律的規定,在正確理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準確地 適用法律。本書的出版有利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法 制統一,集中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全國商事案 件中積累的經驗、規則以及對具體法律問題的裁判觀 點。以裁判文書編選的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 ,對於規範審判行為,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 和法制統一,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雖然彙編的指導案例不具備“判例”的效力,但 由於它們都蘊含著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的大量經驗 、規則,將之公之於世,對維護法律適用標準在時間 和空間上的統一,提高審判質量,規範審判行為,維 護司法公正和廉潔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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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1.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2.公司財產獨立於該公司股東的財產 3.債務人破產後不得以債務人財產個別清償,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提起清償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公司股東、表意機構、資產發生變*,不影響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存在 5.股權受讓人依據協議約定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6.合伙企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的關繫如何處理 7.以實際履行情況確認當事人之間協議的性質 8.認定原股東再次處分股權的行為無效的條件 9.大股東的正當決策權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平衡與抉擇 10.自然人股東死亡後,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並自主處分股權 11.因雙方共同認識錯誤導致履行不能不構成單方違約 12.以虛偽意思表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意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合同效力認定 13.依法進行登記的股東具有對外公示效力 14.董事離任後承擔敬業禁止義務需要有特殊約定 15.當事人通過股權回購方式轉讓股權,並非以長期牟利為目的,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合同義務 16.股權轉讓價款義務的履行問題 17.實際出資人以出資款繫其支付為由主張股東權利的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可依據有效委托協議享有代購股權項下的相關財產性權益 18.轉讓他人名下股權屬於無權處分,未經股東同意和有效追認,應為無效 19.在以公開掛牌拍賣方式轉讓目標公司股權的交易中,如何認定買賣雙方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及合理審查義務 20.解除合同的約定條件未能形成,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1.股東實際出資額大於應繳出資的性質認定 22.加盟店對外民事責任的承擔 23.股東投資款項性質無明確約定時的認定問題 二、票據 三、合同 四、抵押擔保 五、借貸 六、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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