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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上下第2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司法案例
【市場價】
1435-2080
【優惠價】
897-1300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8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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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80635
  • 作者:江必新//何東寧//程似錦
  • 頁數:711
  • 出版日期:2017-01-01
  • 印刷日期:2017-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2
  • 印次:1
  • 字數:866千字
  • 江必新、何東寧、程似錦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
    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卷上下第2版)
    》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精選了個別最
    高院裁判的關於擔保法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擔
    保法案件爭議焦點所涉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形成裁判
    結論所確立的規則,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具有極大的參考、規範作用。更重要的是,
    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
    、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
    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在理論
    層面,本書對相關理論問題進行繫統梳理和深入探討
    ,全面闡釋擔保裁判規則的精髓,拓寬法官、檢察官
    、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 上冊
    **編 總則
    第一章 擔保責任的類型
    規則1 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反以不正當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有
    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不應支持
    第二章 對外擔保
    規則2 對外擔保合同未按規定在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法應認定無效
    第三章 獨立擔保
    規則3 獨立擔保僅適用於**經濟活動,此種擔保仍為普通擔保,該擔保合同因主
    合同無效而無效
    第四章 公司擔保
    規則4 公司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後以擔保行為作出前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
    應當無效為由,主張公司對外擔保無效的,違反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
    則,不予支持
    規則5 公司違反《公司法》**6條的規定與他人訂立擔保合同的,不能簡單認定擔
    保合同無效
    第五章 無效擔保的認定
    規則6 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下,擔保人並非主合同的當事人,主
    合同無效不應當要求非合同當事人的擔保人承擔無效結果
    規則7 主合同並無真實的貿易背景,卻以進口貨物為名,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導
    致銀行大筆資金外流,損害**利益,應認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均無效
    第六章 主合同解除與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規則8 貸款人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貸款,保證人相應承擔提前收回貸款的保證責任
    第七章 擔保人的追償權
    規則9 抵押人隻能在實際代償債務的範圍內行使追償權,抵押人要求以登記抵押
    時房屋評估價作為其行使保證責任的追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
    應支持
    第二編 保證
    第八章 保證人的資格
    規則10 保證人所作保證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響的問題,不涉及合同當事人之
    間權利義務關繫的,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效力
    第九章 保證合同的形式
    規則11 第三人出具的承諾函,未明確表示承擔保證責任或代為還款的,不能推定
    承諾函具有保證效力
    第十章 保證方式
    規則12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相區別的重要標志在於,前者享有先訴抗辯權,
    後者則無
    第十一章 非典型保證
    規則13 借貸關繫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備案登記,應認定為非典型的擔保方式
    第十二章 抗辯權
    規則14 債務人在催收通知書上蓋章,放棄原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行為,對
    擔保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章 保證期間與保證責任
    規則15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構成訴訟時效
    中斷,不涉及保證合同與保證期間的問題,不能依此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
    主張過權利
    第十四章 保證關繫中的欺詐
    規則16 借新貸還舊貸,客觀上隻是以新貸形式延長了舊貸的還款期限,舊貸未得
    到清償時,擔保人仍應依其承諾承擔民事責任
    規則17 以貸還貸中擔保人連續蓋章同意擔保,應推定其知道以貸還貸,擔保人的
    責任承擔應適用以貸還貸的規定
    第十五章 債務承擔與保證責任
    規則18 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沒有形成消滅保證責任的合意,即使債務人或第-三人
    為債權人另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債權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
    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六章 *高額保證
    規則19 信用卡被透支,保證人隻在約定保證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規則20 在*高額保證的情形下,即使主債務無效,基於主債務無效而確定的債務
    額也要作為*高額保證計算債務餘額的基數
    第十七章 企業破產與保證責任
    規則21 破產程序終結後,債權人對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繼續向保
    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應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企業改制與保證責任
    規則22 擔保企業通過職工全額出資購買淨資產的方式改制成的公司,屬於法人出
    資主體性質和名稱等的變*,不影響其對改制前擔保責任的承擔

    下冊
    第三編 抵押
    第十九章 抵押期間
    規則23 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抵押權消滅。抵押權業已
    消滅,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解除抵押登記
    第二十章 劃撥土地上的房產抵押
    規則24當事人以附著於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的建築物設定抵押
    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該抵押合同並不當然無效
    第二十一章 在建工程抵押
    規則25 當事人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應當提交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
    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文件,是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申請抵押登
    記進行的行政性審核,不是認定抵押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二章 預售商品房抵押
    規則26 購房人已支付購房款並依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占有使用後,銀行辦理了抵押
    房屋的他項權利證,該登記行為事實上發生了抵押設立公示的法律結果,當
    事人約定購房人用購買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的真實意思表示及銀行在合同履
    行中並無過錯,可以認定銀行對購房人購買的商品房已設立抵押權,銀行對
    約定抵押的房產在不涉及第三方利益情形下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三章 土地抵押登記
    規則27 雖然抵押登記隻針對土地使用權,但應視為當事人約定土地使用權與地面
    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
    第二十四章 事後抵押
    規則28 事後抵押應認定為無效,抵押權人對於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優先受
    償權,已經取得該價款的,應當依法予以返還
    第二十五章 典當
    規則29 行為人以他人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續作為抵押向典當行借款,即使該土地抵
    押未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僅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並不影
    響行為人與典當行之間典當協議的合法有效
    規則30 *當後,消滅當戶基於典當合同對當物的回贖權,不能再單方面要求贖當
    第二十六章 抵押無效的責任
    規則31 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認
    第二十七章 抵押權的實現
    規則32 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拍賣、變賣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抵押權人不得請求抵押
    人直接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第四編 質押
    第二十八章 金錢質押
    規則33 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債權人占有是金錢質押生效的條件
    第二十九章 出口退稅賬戶質押
    規則34 以出口退稅賬戶托管的方式貸款,構成出口退稅權利質押;貸款人有權在
    借款人的出口退稅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十章 股權質押
    規則35 辦理股票出質登記是法律賦予出質人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並不因擔保法關於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的規定造成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後果而免除
    第三十一章 特許經營權質押
    規則36 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為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
    第三十二章票據質押
    規則37 當事人以銀行彙票為質押憑證,以書面形式另行設定了該彙票的質權,且
    得到出票銀行確認的,應認定彙票的質押有效
    第五編 定金
    第三十三章 立約定金
    規則38 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訂購協議並向其交付了定金,約定雙方於某日訂立商
    品房預售合同,後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開發商應當將收取
    的定金返還給購房者
    第六編 擔保糾紛案件訴訟程序與管轄
    第三十四章 仲裁協議之外擔保人的訴訟
    規則39 仲裁裁決不能涉及仲裁協議之外的當事人;債權人有權以保證人為被告,
    單獨就保證合同關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章 擔保案件合並審理類型
    規則40 當事人據以提起訴訟的多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雖為同一主體,但擔保人繫
    多人,且所擔保的對像、金額、方式不相同時,合並審理需要當事人同意並
    經人民法院許可
    規則41 債權人就兩筆到期擔保債務一並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合並審理並作出一份
    判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章 債權轉讓所涉擔保的管轄
    規則42 當事人在原借款、保證合同中均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債權轉讓後,新債權
    人未與主債務人和保證人約定新的管轄法院,也未排除原約定的,原協議
    管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繼續有效
    第三十七章 執行和解協議中的擔保
    規則43 在法院沒有介入的情況下,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
    不具有執行擔保的性質,屬於有效的民事合同;債權人可以依據約定另行
    起訴第三人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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