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彙編(精)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法規 | 【市場價】 | 1372-1988元 | 【優惠價】 | 858-1243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9725167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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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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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9725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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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陳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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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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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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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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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精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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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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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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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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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72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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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業的健康發展是保障**安全、推動科技興國、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生態環境、實現**技術走出去的重要手段。我國是世界上少數擁有完整核產業鏈體繫的**,歷經幾代人的奉獻,已取得舉世矚目的成果,躋身世界前列,即將成為世界上第二大的核能發電**。與之配套的核工業發展、核安全監管和核損害責任制度的立法條件愈趨成熟,也順應了黨的***依法治國的方針理念。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7年9月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以下簡稱《核安全法》),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高度體現了**對核安全監管的重視,體現了對人民負責的立法精神,核損害責任制度也在立法中得到了引申和關注。
核損害責任法律制度的創立是世界各國開展民用核工業事業的必要立法環節,自1957年美國《普萊斯-安德森法》立法至今六十多年來已積累了豐富的**法和**法的立法經驗,也在不斷完善和面臨新的挑戰,是**社會核立法的聚焦點和敏感點。這套制度的建立,是保障核工業健康與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建立**核責任機制的需要,是明確特殊民事責任的需要,同時也是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高效核損害賠償制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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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在國家國防科工局的指導下,中國核能行業協會牽頭成立了《核事故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課題組,對核損害賠償立法的核心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歷時一年,完成了對全球12部國際公約、35個國家和地區的68部核損害相關法律法規的收集、翻譯,編寫了《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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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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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部分**原子能機構建議 關於努力建立一個**核責任機制的建議 (2012年5月**核責任專家組**2次會議通過) 第二部分**核損害責任公約 1960年7月29日關於核能領域中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 (1960年7月29日訂於巴黎1968年4月1日生效) 1960年7月29日關於核能領域中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的補充公約 (1963年1月31日訂於布魯塞爾1974年12月4日生效) 修訂的布魯塞爾補充公約(1963年、1964年和1982年合並文本)——1960年7月29日關於核能領域中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的補充公約 (繼1960年7月29日《巴黎公約》後,1963年1月31日頒布《補充公約》,後經1964年1月28日《附加議定書》和1982年11月16日《議定書》修訂的《布魯塞爾補充公約》,非官方合並文本) 巴黎公約2004年議定書(未生效) (2004年2月12日,本公約是對《1960年7月29日關於核能領域中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1964年1月28日《附加議定書》和1982年11月16日《議定書》的修訂和補充) 布魯塞爾補充公約2004年議定書(未生效) (本議定書是對《1960年7月29日關於核能領域中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1964年1月28日《附加議定書》和1982年11月16日《議定書》的修訂和補充) 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 (1963年5月21日訂於維也納1977年11月12日生效) 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的議定書 (1997年9月12日維也納) 關於強制解決《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爭端的任擇議定書 (1963年5月21日訂於維也納1999年5月13日生效) 關於適用《維也納公約》和《巴黎公約》的聯合議定書 (1988年9月21日訂於維也納1992年4月27日生效) 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 (1997年9月12日訂於維也納2015年4月15日生效) 核動力船舶營運人責任公約 (1962年5月25日訂於布魯塞爾) 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1971年12月17日訂於布魯塞爾) 第三部分亞洲主要**和地區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一、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節選)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七十三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涉核損害責任法律條文(節選) 國務院關於處理第三方核責任問題給核工業部、**核安全局、國務院核電領導小組的批復 (1986年3月29日發布國函〔1986〕44號) 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 (2007年6月30日發布國函〔2007〕64號) 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香港適用《巴黎公約》的回函 (2000年11月22日) 臺灣地區“核子損害賠償法” (1997年5月14日發布自1997年5月14日起施行) 臺灣地區“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 (1998年3月25日發布自1998年5月14日起施行) 二、日本 原子能損害賠償法 (1961年6月17日法律**47號*終修訂2009年4月17日法律**9號) 原子能損害賠償法實施令 (1962年3月6日第44號內閣令由2009年8月7日第201號內閣令修訂) 原子能損害賠償補償協議法 (1961年6月17日**48號法律*終修訂2009年4月17日法律**9號) 原子能損害賠償補償協議法實施令 (由2009年8月7日第201號內閣令修訂) 原子能規制委員會設置法(節選) (2012年6月27日特別政府公報頒布第47號法2013年11月22日第82號法*終版本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2011年核損害緊急措施法 (2011年第91號法) 核損害賠償促進公司法 (2011年第94號法案) 核損害賠償促進公司法實施令 (2011年第257號內閣令) 核損害賠償促進公司法實施條例 (經濟產業省2011年**號令) 核損害賠償促進公司組建令 (2011年內閣辦公室和文部科學省**號令) 核損害賠償促進公司財務會計令 (2011年內閣辦公室和文部科學省、經貿工省**號法令)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初步導則 (2011年4月28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進一步導則 (2011年5月31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進一步導則之補充 (2011年6月20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政府援助東京電力公司賠償福島核電廠核事故造成的核損害的框架 (2011年6月14日內閣決議)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臨時導則 (2011年8月5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臨時導則之補充(涉及自願疏散的損害) (2011年12月6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引發核損害範圍的臨時導則之再次補充之綱要(涉及復查政府指令疏散區域的損害) (2012年3月16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關於確定東京電力公司福島**、第二核電廠事故造成的核損害範圍的臨時導則的進一步導則之補充(關於與政府指令審查疏散區有關的損害賠償等) (2012年3月16日核損害賠償爭議調解委員會) 三、韓國 核損害賠償法 (1969年1月24日第2094號法發布2013年4月23日**1714號法修訂及其他法律修訂2013年4月23日生效) 核損害賠償法實施條例 (1970年12月3日總統令第5396號頒布1973年5月23日、1975年8月22日、1987年3月19日、2001年7月30日、2004年3月17日、2006年10月23日、2008年2月29日、2008年7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2011年10月25日、2011年10月25日修訂) 核損害賠償協議法實施條例 (1975年2月22日總統令7755號頒布1987年3月19日總統令12093號修訂2006年10月23日總統令19706號修訂2008年2月29日總統令20740號修訂2011年10月25日總統令23237號修訂2011年10月25日總統令23238號修訂) 四、印度 2010年核損害民事責任法 (2010年9月21日2010年第38號) 2011年核損害民事責任條例 [2011年11月11日印度公報**1號(i)分段,特刊] 五、菲律賓 原子能監管與責任法(節選) (1968年6月15日批準共和國第5207號法) 六、馬來西亞 原子能許可法(節選) (1984年6月27日304號) 七、印度尼西亞 1997年**0號核能法(節選)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1997年第23號政府公報1998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第3676號補充政府公報) 八、孟加拉 原子能監管法(節選) (2012年6月19日批準2012年**9號法) 九、哈薩克斯坦 原子能利用法(節選) (2016年1月12日442-V ЗРК) 第四部分美洲主要**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一、美國 原子能法(節選) (1954年8月30日) 普萊斯-安德森法(節選) (1957年9月2日公眾法85-256) 普萊斯-安德森法1988年修正案 [1988年8月20日PL100— 408(HR1414)] 2015年普萊斯-安德森法補充條款 (2015年11月15日**5版) 二、加拿大 加拿大—美國核責任規則(節選) (2012年6月27日) 核責任與賠償法 (2017年1月1日生效由加拿大《議會法》第4章**20節頒布) 三、墨西哥 核損害民事責任法 (1974年12月31日起實施) 四、阿根廷 核損害法 (2000年9月7日通過2000年10月6日發布) 五、巴西 核損害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法 (1977年10月17日第6453號法律) 第五部分歐洲主要**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一、法國 1968年10月30日關於核能領域第三者責任 之68-943號法 (1968年10月30日制定1990年6月16日第90-488號法修訂) 關於核能領域透明度及安全 之2006-686號法(節選) (2006年6月13日) 二、英國 1965年核設施法(節選) (1965年12月1日生效) 三、德國 原子能法(節選) (2002年4月22日*新修訂) 四、比利時 1985年7月22日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法 (1985年8月31日) 五、意大利 和平利用核能法(節選) (1962年12月31日頒布) 六、奧地利 關於輻射損害的民事責任聯邦法 (1998年10月7日通過) 七、西班牙 核與放射性物質損害的民事責任法 (2011年5月27日9279**2號法律) 八、羅馬尼亞 2001年12月3日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第703號法案 (2001年12月19日發布官方公報818號) 九、波蘭 原子能法(節選) (2000年11月29日議會法案) 核設施營運人強制第三方責任保險細則 (2004年4月23日財政部法規法律目錄第94號第909項) 十、瑞典 放射性事故賠償責任法 (2010年7月1日頒布2010:950) 十一、丹麥 核損害賠償合並法(節選) (2014年第993號法令) 十二、芬蘭 核責任法 (1972年7月8日第448號令頒布1977年1月7日**28號令修訂1986年5月23日第388號令修訂1989年9月15日第820號令修訂1994年6月28日第588號令修訂1999年1月29日第89號令修訂2002年5月24日第416號令修訂) 十三、瑞士 核能責任法 (1983年3月18日頒布) 放射性事故補償條例 (關於核損害附加事故未清償費用的補償,聯邦國防、人口保護與體育部1998年8月18日頒布自1998年9月1日起實施) 十四、匈牙利 1996年**16號法案之原子能法(節選) (2017年修訂版) 核損害責任保險條例 (1997年頒布本條例自頒布30日後正式實施) 十五、保加利亞 豁免少量核材料適用《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的條件和 程序條例 (2004年8月17日頒布) 十六、俄羅斯 原子能利用法(節選) (**杜馬於1995年10月20日通過經1997年2月10日、2001年7月10日、2001年12月30日、2002年3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8月22日六次修訂) 受到切爾諾貝利核電廠事故輻射影響公民的社會保護法 (1992年6月18日俄羅斯聯邦法律文本NO.3061-12017年10月30日修訂2018年1月1日生效) 十七、烏克蘭 核損害核能利用和輻射安全法(節選) (烏克蘭公報1995年**2期第81頁後經繫列修訂) 十八、白俄羅斯 原子能利用法(節選) (2008年6月24日議會下院通過2008年6月28日議會上院批準編號426-3) 十九、立陶宛 核能法(節選) (1996年11月14日 I—1613號維爾紐斯) 二十、斯洛文尼亞 核損害責任法 (2010年第77號) 核損害保險責任豁免條例 (2010年**10號斯洛文尼亞共和國政府公報發布) 二十一、拉脫維亞 輻射安全和核安全法(節選) (2000年11月7日頒布經2002年9月26日、2005年1月20日、2008年9月25日、2009年6月12日四次修訂) 第六部分非洲主要**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南非 1999年第47號**核監管法(節選) (1999年12月20日頒布2000年2月24日生效) 第七部分世界各國/地區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一覽表 世界各國/地區核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一覽表 (2018年4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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