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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全書/2019法律法規全書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法規
【市場價】
768-1113
【優惠價】
480-696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9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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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98975
  • 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706
  • 出版日期:2019-01-01
  • 印刷日期:2019-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5
  • 印次:1
  • 字數:1245千字
  • 便捷的可平攤使用的法律工具書 實惠的一次購買即免費增補再版修訂內容 迅捷的“法律法規全書繫列”公眾號發送*新立法信息(關注書籍後封面“法律法規全書繫列”公眾號→點擊菜單欄“資料下載”→選擇“法律法規全書資料下載”項→點擊進入自行下載)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全書》此次改版,將全書體例調整為四大板塊,分別是: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海洋管理以及監察與違法案件處理。根據近年國家立法的變化,更新了相應的法律文件共計7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土資源行政復議規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土地調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新增法律文件19件:《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旅遊局關於延長旅遊廁所用地政策適用期限的函》《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暫行辦法》《自然資源部關於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便民利民工作的通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實施辦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餘指標跨省域調劑管理辦法》,等等。
  •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 一、土地管理
    (一)綜合
    (二)土地利用與開發整理
    1.規劃利用
    2.土地儲備
    3.土地調查
    4.土地開發整理
    5.土地復墾
    6.閑置土地處置
    (三)土地權屬
    1.土地確權
    2.土地登記
    (四)土地使用權取得和收回
    1.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
    3.土地使用權劃撥
    4.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
    5.土地使用權收回
    (五)建設用地管理
    1.用地預審
    2.用地管理
    3.用地審查報批
    (六)農村土地管理
    1.農村土地承包
    2.農用地
    (1)綜合
    (2)耕地保護
    (3)基本農田保護
    (4)其他農用地
    (5)宅基地
    (七)土地征收
    (八)土地稅收與財政
    二、礦產資源管理
    (一)綜合
    (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
    (三)礦權出讓轉讓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
    (五)礦產資源儲量
    三、海洋管理
    四、監察與違法案件處理
  •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 第九條【自然資源】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屬於**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62號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總則〖1〗 第一章基 本 原 則 **條【立法目的】為了維護**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繫,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平等保護】**、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法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其他適用的規定】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轉讓和消滅〖1〗第一節不動產登記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例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登記機構及統一登記制度】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登記申請材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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