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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書/2019法律法規全書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律法規
【市場價】
627-908
【優惠價】
392-568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9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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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98906
  • 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568
  • 出版日期:2019-01-01
  • 印刷日期:2019-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5
  • 印次:1
  • 字數:1068千字
  • ? 文本**,內容全面。涵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委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及*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示範文本。 ? 查找方便,附錄實用。法律文件按照緊密程度排列,重點法律附加條旨,附錄相關典型案例、文書範本。 ? 免費增補,動態*新。掃描封底“法律法規全書繫列”公眾號,即可免費增補本書下次修訂時的電子版內容,獲得*新立法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全書》涵蓋環境保護領域相關的常用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部委規章、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等,書中收錄文件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標準文本;在相關分類下附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典型案例,方便讀者查找與使用。
  •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 一、綜合
    二、環境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2.大氣污染防治
    3.海洋污染防治
    4.固體廢物管理
    5.噪聲污染防治
    6.化學物質、農藥、電輻射污染防治
    7.土壤污染防治
    8.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
    三、自然資源與生態保護
    1.自然資源保護
    2.特殊區域保護
    3.生物多樣性保護
    四、環境標準與監察
    1.排污許可
    2.環境標準
    3.環境監測
    4.環境監督執法
    五、農村與城市環境保護
    1.綜合
    2.農村環境保護
    3.城市環境保護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9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的基本國策。
    **采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 督 管 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質量標準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範。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繫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等生態失調現像,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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