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 简体中文 ]  
臺灣貨到付款、ATM、超商、信用卡PAYPAL付款,4-7個工作日送達,999元臺幣免運費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首頁 電影 連續劇 音樂 圖書 女裝 男裝 童裝 內衣 百貨家居 包包 女鞋 男鞋 童鞋 計算機周邊

商品搜索

 类 别:
 关键字:
    

商品分类

我國仲裁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司法制度
【市場價】
384-556
【優惠價】
240-348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94250
【折扣說明】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本期贈品】①優質無紡布環保袋,做工棒!②品牌簽字筆 ③品牌手帕紙巾
版本正版全新電子版PDF檔
您已选择: 正版全新
溫馨提示:如果有多種選項,請先選擇再點擊加入購物車。
*. 電子圖書價格是0.69折,例如了得網價格是100元,電子書pdf的價格則是69元。
*. 購買電子書不支持貨到付款,購買時選擇atm或者超商、PayPal付款。付款後1-24小時內通過郵件傳輸給您。
*. 如果收到的電子書不滿意,可以聯絡我們退款。謝謝。
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94250
  • 作者:郭傑
  • 頁數:214
  • 出版日期:2018-08-01
  • 印刷日期:2018-08-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56千字
  • 主要著眼於仲裁裁決在四大法域間認可和執行的立法與實踐,**提出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研究。
  • 在我國當前的地理範圍之內,並存著內地(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四個法域。四大法域之間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不僅是一個直接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更是一個有著重要經濟影響的課題,應予高度重視。本書主要著眼於仲裁裁決在四大法域間認可和執行的立法與實踐,首次提出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研究。本書將這個問題歸納為我國仲裁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通過對機制概念的界定、法律淵源的整理及演進歷史的梳理,對其將來的發展作了展望,並指出現行機制存在四大缺陷,隻有通過統一法的適用纔能克服。由此,對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機制的必然性作了論證,並探討了落實統一法模式的具體方式。在我國當前的地理範圍之內,並存著內地(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四個法域。四大法域之間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不僅是一個直接的區際法律衝突問題,更是一個有著重要經濟影響的課題,應予高度重視。本書主要著眼於仲裁裁決在四大法域間認可和執行的立法與實踐,首次提出應將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專門研究。本書將這個問題歸納為我國仲裁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通過對機制概念的界定、法律淵源的整理及演進歷史的梳理,對其將來的發展作了展望,並指出現行機制存在四大缺陷,隻有通過統一法的適用纔能克服。由此,對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機制的必然性作了論證,並探討了落實統一法模式的具體方式。
  • 郭傑,現任職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入額執行法官。中國政法大學本科、國際法碩士、國際經濟法博士。在校讀書期間,參加環保部、外交部、商務部多項調研課題,擔任主要部分的撰稿人或統稿人。工作期間,連續多年作為院局級重點調研課題的執筆人,並獲得最高法院“中國執行論壇”三等獎等多項榮譽。
  • 引言
    第一章我國仲裁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概述
    第一節我國四大法域間的區際問題
    一、“四大法域”的含義
    二、關於“區際”的理解
    第二節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概況
    一、仲裁的概念、歷史及分類
    二、“裁決”相關概念辨析
    三、裁決“認可”與“執行”的區別與聯繫
    四、“機制”的概念
    第三節四大法域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
    一、研究四大法域仲裁制度法律淵源的必要性
    二、**條約
    三、區際法律淵源
    四、區內法律淵源
    第四節對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進行研究的意義
    一、經貿層面的意義
    二、法律層面的意義

    第二章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歷史演進與展望
    第一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歷史演進及現狀
    一、內地(大陸)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二、香港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三、澳門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四、臺灣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第二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發展規律及展望
    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由低級到**的四個
    階段
    二、對機制發展的展望:統一法模式的第五個階段
    目錄
    第三章現行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缺陷
    第一節結構性缺陷
    一、部分法域尚未制定專門的域內法
    二、域內法與雙邊安排並存
    三、個別法域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執行依據存在多種
    形式
    第二節效力性缺陷
    一、效力問題的重要性
    二、雙邊安排效力與位階的不確定性
    第三節效果性缺陷
    一、本身目標實現層面的缺陷
    二、溢出效應層面的缺陷
    第四節正當性缺陷
    一、*高人民法院作為內地法域簽約代表的正當性缺陷
    二、*高人民法院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或報批的程序
    正當性缺陷
    第四章統一法模式是克服現行模式缺陷的必由之路
    第一節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模式的必要性
    一、現行模式無法克服其四大缺陷
    二、隻有統一法纔能**避免現行模式的缺陷
    第二節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模式的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歷史
    二、對現在的啟示:統一法將是必然結果
    第五章統一法模式的實現方式探討
    第一節可選的模式:四方安排、《紐約公約》、制定統一法
    第二節四方安排模式利弊分析
    一、四方安排模式的優勢
    二、四方安排模式的弊端
    第三節適用《紐約公約》的利弊分析
    一、英美加等國實踐做法的啟示
    二、直接適用公約的可能性辨析
    三、參照適用公約的可能性辨析
    四、參照適用方式*為穩妥
    第四節制定統一法是*佳選擇
    一、制定統一法的憲法理論依據
    二、中央有權直接規制區際法律衝突
    三、制定統一法的具體構想
    第五節實現統一法模式具體操作層面的設想
    一、指導原則
    二、實施步驟
    全書結論
    參考文獻引言
    第一章我國仲裁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概述
    第一節我國四大法域間的區際問題
    一、“四大法域”的含義
    二、關於“區際”的理解
    第二節裁決的區際認可與執行概況
    一、仲裁的概念、歷史及分類
    二、“裁決”相關概念辨析
    三、裁決“認可”與“執行”的區別與聯繫
    四、“機制”的概念
    第三節四大法域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
    一、研究四大法域仲裁制度法律淵源的必要性
    二、**條約
    三、區際法律淵源
    四、區內法律淵源
    第四節對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進行研究的意義
    一、經貿層面的意義
    二、法律層面的意義

    第二章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歷史演進與展望
    第一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歷史演進及現狀
    一、內地(大陸)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二、香港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三、澳門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四、臺灣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第二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發展規律及展望
    一、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由低級到**的四個
    階段
    二、對機制發展的展望:統一法模式的第五個階段
    目錄
    第三章現行裁決區際認可與執行機制的缺陷
    第一節結構性缺陷
    一、部分法域尚未制定專門的域內法
    二、域內法與雙邊安排並存
    三、個別法域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執行依據存在多種
    形式
    第二節效力性缺陷
    一、效力問題的重要性
    二、雙邊安排效力與位階的不確定性
    第三節效果性缺陷
    一、本身目標實現層面的缺陷
    二、溢出效應層面的缺陷
    第四節正當性缺陷
    一、*高人民法院作為內地法域簽約代表的正當性缺陷
    二、*高人民法院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備或報批的程序
    正當性缺陷
    第四章統一法模式是克服現行模式缺陷的必由之路
    第一節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模式的必要性
    一、現行模式無法克服其四大缺陷
    二、隻有統一法纔能**避免現行模式的缺陷
    第二節以統一法模式取代現行模式的歷史必然性
    一、中國區際衝突法的歷史
    二、對現在的啟示:統一法將是必然結果
    第五章統一法模式的實現方式探討
    第一節可選的模式:四方安排、《紐約公約》、制定統一法
    第二節四方安排模式利弊分析
    一、四方安排模式的優勢
    二、四方安排模式的弊端
    第三節適用《紐約公約》的利弊分析
    一、英美加等國實踐做法的啟示
    二、直接適用公約的可能性辨析
    三、參照適用公約的可能性辨析
    四、參照適用方式*為穩妥
    第四節制定統一法是*佳選擇
    一、制定統一法的憲法理論依據
    二、中央有權直接規制區際法律衝突
    三、制定統一法的具體構想
    第五節實現統一法模式具體操作層面的設想
    一、指導原則
    二、實施步驟
    全書結論
    參考文獻
  • 二、香港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一)概述 與內地仲裁法制起始於對涉外經貿關繫的調整不同,一般認為,香港仲裁制度始於香港《仲裁條例》的實施。馮霞:《涉港澳臺區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36頁。香港以英國1950年的仲裁法案為藍本,在1963年實施了幾乎照搬上述英國仲裁法案的香港《仲裁條例》(The Arbitration Ordinance),這是香港歷****部仲裁法律。後來,英國於1979年對其仲裁法案進行了重大修改,香港亦隨之在1982年修改了《仲裁條例》,此次修改不僅汲取了前者的精華,還有許多創新和發展,如增加了對調解的規定、適用聯合國示範法的仲裁程序等。
    此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香港又多次對《仲裁條例》作了修訂。香港對於仲裁法律的修改一向主動,如在1990年采納了聯合國示範法,這使香港仲裁條例的發展****了一開始作為其藍本的英國仲裁法案。
    1996年的修改涉及許多重要方面,如明確給予仲裁員責任豁免、授權仲裁員判斷費用由誰承擔、放寬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等。*為重要的是,這次修訂的主要目標是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縮小本地仲裁與**仲裁之間的差別。因為在此之前,仲裁條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裁決認可與執行的模式:一是本地模式,大體是依歷次修訂的英國仲裁法案為模本;二是**模式,該模式自1990年以來一直是以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為模本。該示範法設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以確定某一裁決是否屬於**裁決。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則被視為本地裁決。然而,當事人可以選擇進入或適用何種模式,即本地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後,可以以書面方式一致同意將爭議按照**仲裁進行審理,或者相反,**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亦可在爭議發生之前(即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中如此約定)或發生之後,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將爭議按本地模式進行審理。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在於,本地模式規定香港法院對於本地仲裁享有一定的干預和協助的權力,而**模式則沒有。相反,以示範法為模本的**模式遵循的首要原則是,香港法院隻能協助而非干預仲裁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香港**仲裁的繁榮,使香港成為且保持住**仲裁中心的地位。1996年的這次修改進一步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作出改善,盡量貫徹仲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在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選定仲裁員時,香港**仲裁中心有權委任仲裁員,同時限制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干預,這使香港的仲裁機制比英國仲裁機制對於當事人*富有吸引力。
    關於本地仲裁與**仲裁的區分,在2011年新生效的《仲裁條例》之中終於消失。取而代之的辦法是,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用於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同時又載有“供選用的條文”。這使某些原本僅適用於本地仲裁的條文,得以通過當事人選擇的方式,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仲裁。關於香港《仲裁條例》,*近的一次修訂在2013年。該版《仲裁條例》下載於“香港**仲裁中心官方網站”,下載時間:2016年3月14日,下載網址: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二、香港對其他法域裁決的認可與執行 (一)概述 與內地仲裁法制起始於對涉外經貿關繫的調整不同,一般認為,香港仲裁制度始於香港《仲裁條例》的實施。馮霞:《涉港澳臺區際私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36頁。香港以英國1950年的仲裁法案為藍本,在1963年實施了幾乎照搬上述英國仲裁法案的香港《仲裁條例》(The Arbitration Ordinance),這是香港歷****部仲裁法律。後來,英國於1979年對其仲裁法案進行了重大修改,香港亦隨之在1982年修改了《仲裁條例》,此次修改不僅汲取了前者的精華,還有許多創新和發展,如增加了對調解的規定、適用聯合國示範法的仲裁程序等。
    此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香港又多次對《仲裁條例》作了修訂。香港對於仲裁法律的修改一向主動,如在1990年采納了聯合國示範法,這使香港仲裁條例的發展****了一開始作為其藍本的英國仲裁法案。
    1996年的修改涉及許多重要方面,如明確給予仲裁員責任豁免、授權仲裁員判斷費用由誰承擔、放寬仲裁協議的形式要求等。*為重要的是,這次修訂的主要目標是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縮小本地仲裁與**仲裁之間的差別。因為在此之前,仲裁條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裁決認可與執行的模式:一是本地模式,大體是依歷次修訂的英國仲裁法案為模本;二是**模式,該模式自1990年以來一直是以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範法為模本。該示範法設定了具體的判斷標準,以確定某一裁決是否屬於**裁決。凡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則被視為本地裁決。然而,當事人可以選擇進入或適用何種模式,即本地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後,可以以書面方式一致同意將爭議按照**仲裁進行審理,或者相反,**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亦可在爭議發生之前(即當事人可以在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中如此約定)或發生之後,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將爭議按本地模式進行審理。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在於,本地模式規定香港法院對於本地仲裁享有一定的干預和協助的權力,而**模式則沒有。相反,以示範法為模本的**模式遵循的首要原則是,香港法院隻能協助而非干預仲裁程序。這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香港**仲裁的繁榮,使香港成為且保持住**仲裁中心的地位。1996年的這次修改進一步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作出改善,盡量貫徹仲裁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在當事人未能協商一致選定仲裁員時,香港**仲裁中心有權委任仲裁員,同時限制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干預,這使香港的仲裁機制比英國仲裁機制對於當事人*富有吸引力。
    關於本地仲裁與**仲裁的區分,在2011年新生效的《仲裁條例》之中終於消失。取而代之的辦法是,在聯合國示範法的基礎上,訂立適用於各類仲裁的單一仲裁制度,同時又載有“供選用的條文”。這使某些原本僅適用於本地仲裁的條文,得以通過當事人選擇的方式,適用於其他類型的仲裁。關於香港《仲裁條例》,*近的一次修訂在2013年。該版《仲裁條例》下載於“香港**仲裁中心官方網站”,下載時間:2016年3月14日,下載網址:wwwhkiacorg/sites/default/files/ck_filebrowser/PDF/arbitration/CAP_609_c_gbpdf。
    眾所周知,在1997年香港回歸,隨之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隨著香港越來越向以服務業為**的經濟體發展,仲裁和其他法律服務一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持續成為在香港解決商業糾紛尤其是**商業糾紛的青睞之選。尤其是香港**仲裁中心(HKIAC),在促進香港仲裁事業的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曾多次舉辦亞太區域仲裁組織大會。
    就香港地區的仲裁法律體制和仲裁法淵源來講,雖然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但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地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之下享有至少五十年的高度自治權。據此,香港地區的法律制度將仍然沿用以英國法為基礎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並且這種情況將至少持續到2047年。香港*重要的仲裁機構是香港**仲裁中心(HKIAC)。雖然它接受香港商業團體和香港政府的資助,但它卻是獨立的,而且財政自足。香港**仲裁中心采用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作為其仲裁規則,並起草了自己的本地仲裁規則,但其也接受當事人選擇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詹禮願:《中**地與中國港澳臺地區仲裁制度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48~149頁。香港**仲裁中心經常被當事人選為審理其爭議的仲裁機構,而且在當事人沒有或未能約定仲裁機構或未能約定仲裁機構的方法時,其被香港仲裁條例指定為默認的仲裁機構,此前這一功能由香港法院來行使。香港**仲裁中心有大量的**和本地仲裁員。然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定仲裁員,除非該選擇影響到仲裁員的獨立和公平。
    談到香港的仲裁制度,就不得不提及臨時仲裁。臨時仲裁(adhoc arbitration)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及同意的仲裁員臨時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當事人之間的有關爭議,並在審理終結作出裁決後即行解散的仲裁。張斌生主編:《仲裁法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77頁。在臨時仲裁中,仲裁裁決書一旦發出,仲裁員的權力即告終止。其*大特點在於,在這種形式的仲裁中,當事雙方可以**決定仲裁程序的開展與推進,甚至可以決定仲裁員和仲裁地點的選定。與機構仲裁相比,*大優點在於,其*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特定爭議的實際情況。正是由於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在**作為當事人的許多爭議中,臨時仲裁成為爭議解決的**。但其*大的不足之處也在於仲裁程序對於當事人意思的過分依賴,其效率和效果取決於當事雙方的配合程度,如果當事人在程序問題上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極易使仲裁拖延誤時,*常見的情形是雙方無法一致選定仲裁員,而使仲裁陷入僵局。對此情形,香港的實踐做法是,允許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香港**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員,而對方當事人往往會提出針對該仲裁員的管轄權異議,從而通過對異議的審理確保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rbitration/CAP_609_c_gbpdf。
    眾所周知,在1997年香港回歸,隨之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隨著香港越來越向以服務業為**的經濟體發展,仲裁和其他法律服務一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持續成為在香港解決商業糾紛尤其是**商業糾紛的青睞之選。尤其是香港**仲裁中心(HKIAC),在促進香港仲裁事業的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曾多次舉辦亞太區域仲裁組織大會。
    就香港地區的仲裁法律體制和仲裁法淵源來講,雖然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但是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地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之下享有至少五十年的高度自治權。據此,香港地區的法律制度將仍然沿用以英國法為基礎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並且這種情況將至少持續到2047年。香港*重要的仲裁機構是香港**仲裁中心(HKIAC)。雖然它接受香港商業團體和香港政府的資助,但它卻是獨立的,而且財政自足。香港**仲裁中心采用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作為其仲裁規則,並起草了自己的本地仲裁規則,但其也接受當事人選擇其他機構的仲裁規則。詹禮願:《中**地與中國港澳臺地區仲裁制度比較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48~149頁。香港**仲裁中心經常被當事人選為審理其爭議的仲裁機構,而且在當事人沒有或未能約定仲裁機構或未能約定仲裁機構的方法時,其被香港仲裁條例指定為默認的仲裁機構,此前這一功能由香港法院來行使。香港**仲裁中心有大量的**和本地仲裁員。然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定仲裁員,除非該選擇影響到仲裁員的獨立和公平。
    談到香港的仲裁制度,就不得不提及臨時仲裁。臨時仲裁(adhoc arbitration)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後由雙方當事人**及同意的仲裁員臨時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當事人之間的有關爭議,並在審理終結作出裁決後即行解散的仲裁。張斌生主編:《仲裁法新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77頁。在臨時仲裁中,仲裁裁決書一旦發出,仲裁員的權力即告終止。其*大特點在於,在這種形式的仲裁中,當事雙方可以**決定仲裁程序的開展與推進,甚至可以決定仲裁員和仲裁地點的選定。與機構仲裁相比,*大優點在於,其*符合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特定爭議的實際情況。正是由於其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在**作為當事人的許多爭議中,臨時仲裁成為爭議解決的**。但其*大的不足之處也在於仲裁程序對於當事人意思的過分依賴,其效率和效果取決於當事雙方的配合程度,如果當事人在程序問題上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極易使仲裁拖延誤時,*常見的情形是雙方無法一致選定仲裁員,而使仲裁陷入僵局。對此情形,香港的實踐做法是,允許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香港**仲裁中心指定仲裁員,而對方當事人往往會提出針對該仲裁員的管轄權異議,從而通過對異議的審理確保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
 
網友評論  我們期待著您對此商品發表評論
 
相關商品
在線留言 商品價格為新臺幣
關於我們 送貨時間 安全付款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我的帳戶 網站聯盟
DVD 連續劇 Copyright © 2024, Digital 了得網 Co., Ltd.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