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集成/法院審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司法制度 | 【市場價】 | 731-1059元 | 【優惠價】 | 457-662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67285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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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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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67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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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賈林青//林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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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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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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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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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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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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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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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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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525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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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否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隻能通過社會實踐的檢驗標準纔能給出答案。從而,衡量我國現行的擔保法律制度體繫的科學水平也就離不開司法實踐的檢驗。為此,就需要結合審理擔保案件的實踐,不斷總結運用現行擔保立法規則來處理解決擔保案件,保護擔保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生活中各類擔保關繫的穩定秩序,並從中發現現行擔保立法適用中遇到的新問題。賈林青、林少兵主編的《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集成》寫作的宗旨在於使讀者在了解擔保糾紛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觀點和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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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在司法審判活動中具有獨特的價值。《
法院審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通過整理全國各級法院
的已生效裁判,總結、歸納出具體的裁判經驗、思路
和尺度,以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方法。同時結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精神、審判業務意
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目前審判實務中
的主流觀點等對案例進行了透徹分析。閱讀“法院審
理案件觀點集成叢書”,使讀者可以在快速了解某一
類型案件法律爭議問題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
法觀點和態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賈林青、林少兵主編的《法院審理擔保案件觀點
集成》為其中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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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擔保的一般規定 一、《公司法》第十六條屬於管理性規範,不應作為認定擔保是否有效的依據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外越權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認定其有效 三、獨立擔保在**商事交易中的獨立性應予以否定 四、民間借貸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並非當然影響相關擔保合同的效力 五、未經審批的對外擔保無效 六、非公益性***的擔保有效 七、訴訟擔保不同於債權擔保,應從訴訟審理完畢時起算其訴訟時效 八、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提供擔保後,其與債務人簽訂具有擔保意思表示的合同,構成反擔保 第二章 保證 一、民營醫院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成為保證人 二、股東承諾對公司減資前的債務繼續承擔責任的,構成擔保法上的保證 三、分支機構對其未經授權而提供的保證無效具有過錯,債權人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亦有過錯 四、保證人以附條件強制債權收購方式在P2P借貸中向出借人提供的保證擔保條款有效 五、公司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提供的保證擔保無效 六、保證期滿後,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的蓋章不能推定為重新建立保證合同 七、保證人承諾“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時的保證責任應認定為連帶保證 八、主債權人隻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的,不能推定其亦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不得超過主債務的範圍 十、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未履行,債權人得以另訴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一、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應在原保證擔保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十二、借款人將被保證的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償還其在商業銀行的舊貸利息,不構成《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 十三、保證人明確放棄以特定借款用途作為其擔責前提的,則對以新貸還舊貸形成的借款債務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主合同當事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十五、保證人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其提供保證擔保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的,應負舉證責任 十六、破產企業與債權人簽訂破產和解協議減免債務的,並不免除其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十七、債務人政策性破產的,並不當然免除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保證責任 十八、債權人有權根據其與保證人的約定選擇擔保的行使順序 十九、債權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前起訴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法院應當作出實體裁判 二十、保證人還款後有權向其他連帶共同保證人追償 二十一、保證人承擔的保證債務一般情況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章 抵押 第四章 質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非典型擔保 附錄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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