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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紐約公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國際法
【市場價】
320-464
【優惠價】
200-290
【介質】 book
【ISBN】978751186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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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1861368
  • 作者:主編:林志煒|譯者:揚帆
  • 頁數:129
  • 出版日期:2014-05-01
  • 印刷日期:2014-05-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90千字
  • 揚帆編譯的《商事仲裁**理事會之1958紐約公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正是為了便利締約國的法官適用與解釋紐約公約,從而避免誤會或錯誤地使用公約。本書的重要貢獻之一在於向讀者,特別是負有承認並執行外國裁決義務的法官,解讀紐約公約“支持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念,以便使列國的法院能為統一公約的適用和解釋做出貢獻。統而言之,本書對紐約公約與各締約國之**法的關繫、如何進一步推動**仲裁、如何*有效地通過仲裁和平解決**商事爭議等都有深遂的見解。
  • 1958紐約公約是國際仲裁法領域最重要和最成功 的國際文書。世界各國的法院日趨統一並和諧地適用 與解釋該公約已有五十餘年。截至2014年4月10日, 已有149個國家加入了紐約公約。 所有締約國的法官都需要掌握適用與解釋紐約公 約的要旨。該公約對締約國國內法院應如何承認與執 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實體問題以及管轄權等問題都有所 規定。揚帆編譯的《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紐約 公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 》旨在簡要概述紐約公約的起草背景和目的,並對法 官們如何決定該公約的適用範圍、對公約條文應當如 何解釋和適用提供指引。它用語簡明扼要,可以作為 進一步研究公約的路線圖。它的目的是為了回答在適 用公約的任何階段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而非作為 綜合的參考書。《商事仲裁國際理事會之1958紐約公 約釋義指南--法官手冊/北仲爭議解決新視野譯叢》 的對像主要是使公約能夠有效運作而不可或缺的法官 們。
  • 中文序言王貴國教授
    譯者序揚帆博士
    英文序言榮譽主編Pieter Sanders教授
    引言Neil Kaplan
    給法官們的核對清單
    概要
    第一章 紐約公約作為一項**法法律文件
    1 解釋
    1.1 對條約的解釋:維也納公約
    1.2 有利於承認與執行的解釋:偏向贊成執行
    2 實體適用範圍
    2.1 仲裁裁決
    2.1.1 自治解釋
    2.1.2 運用衝突法
    2.2 仲裁協議
    3 地域適用範圍
    3.1 裁決
    3.1.1 裁決於申請承認與執行地所在國以外之**領土內作出
    3.1.2 非**裁決
    3.2 仲裁協議
    4 保留
    4.1 互惠原則(**條第(3)款**句)
    4.2 商事性質(**條第(3)款第二句)
    5 與**法及其他條約的關繫 (第七條)
    5.1 *有利的法律
    5.2 紐約公約與其他**條約
    5.3 紐約公約與**法
    6 違反紐約公約的後果
    6.1 違反紐約公約
    6.2 違反投資協定
    6.3 裁決不受影響
    第二章 申請執行仲裁協議
    1 引言
    2 公約仲裁協議制度的基本特征
    2.1 仲裁協議推定有效
    2.2 有效仲裁協議之當事人必須被指令仲裁
    2.3 如何指令當事人仲裁
    2.4 非依職權指令
    3 一般原則
    3.1 仲裁員有權決定其管轄權
    3.2 對仲裁庭管轄權異議之司法審查範圍
    3.3 仲裁條款通常不受基礎合同效力影響
    3.4 向法院申請指令當事人仲裁的時間
    3.5 無需考慮同時並存的仲裁程序
    4 公約第二條之路線圖
    4.1 仲裁協議是否屬於公約範圍?
    4.2 仲裁協議是否以書面為據?
    4.2.1 理論背景
    4.2.2 實踐總結
    4.3 仲裁協議是否存在且實體有效?
    4.3.1 理論背景
    4.3.2 實踐總結
    4.4 是否存有爭議,該爭議是否產生於確定的法律關繫,無論是否為契約性質,且當事人意圖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4.4.1 理論背景
    4.4.2 實踐總結
    4.5 仲裁協議是否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4.5.1 理論背景
    4.5.2 實踐總結
    4.6 該爭議是否可以仲裁?
    4.6.1 內容“能通過仲裁解決”即“可仲裁性”
    4.6.2 決定可仲裁性的適用法
    4.6.3 可仲裁性之**標準
    5 總結
    第三章 申請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
    1 引言
    2 階段I:申請人應當滿足的要求(第四條)
    2.1 哪些文件?
    2.2 裁決正本或正式副本(第四條第 (1)(a)款)
    2.2.1 經證實的裁決正本
    2.2.2 經證明的裁決副本
    2.3 仲裁協議原件或經證明的副本(第四條第(1)(b)款)
    2.4 在申請時提交
    2.5 譯本(第四條第(2)款)
    3 階段II:拒*理由(第五條) 之一般原則
    3.1 不審查案件的實體法律依據
    3.2 由被申請人負責證明已被詳盡無遺地列明的拒*理由
    3.3 拒*承認與執行的理由已被詳盡無遺地列明於公約
    3.4 對拒*理由應作狹義解釋
    3.5 即便存在拒*理由,仍有有限的裁量權決定予以執行
    4. 由被申請人證明的拒*理由(第五條第(1)款)
    4.1 理由一:當事人無行為能力及仲裁協議無效(第五條第(1)(a)款)
    4.1.1 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4.1.2 仲裁協議無效
    4.2 理由二:沒有通知及違反正當程序;有公平審訊權(第五條第(1)(b)款)
    4.2.1 公平審訊權
    4.2.2 未獲得通知
    4.2.3 違反正當程序:“未能申辯”
    4.3 理由三:不屬於或超出仲裁協議之範圍(第五條第(1)(c)款)
    4.4 理由四:仲裁庭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當(第五條第(1)(d)款)
    4.4.1 仲裁庭之組成
    4.4.2 仲裁程序
    4.5 理由五:裁決尚無拘束力,或已被撤銷或暫停執行(第五條第(1)(e)款)
    4.5.1 裁決尚無拘束力
    4.5.2 被撤銷或暫停執行的裁決
    5 由法院提出的拒*理由(第五條第(2)款)
    5.1 理由六:不可仲裁(第五條第(2)(a)款)
    5.2 理由七:違反公共政策(第五條第(2)(b)款)
    5.2.1 予以承認與執行的案例
    5.2.2 拒*承認與執行的案例
    6.結論
    附錄
    附錄1-1958紐約公約
    附錄2-UNCITRAL仲裁示範法
    附錄3-UNCITRAL之2006年建議
    附錄4-在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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