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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婚姻家庭糾紛證據指引)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訴訟法
【市場價】
275-398
【優惠價】
172-249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9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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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93062
  • 作者:李林強
  • 頁數:282
  • 出版日期:2018-08-01
  • 印刷日期:2018-08-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85千字
  • 法理分析:解讀法律關繫,尋找法律依據,讓你化身自己的法律專家 。 關鍵證據:詳細列舉證據名稱,清晰解讀證據作用。 舉證指引:隨時隨地為你提供指引,抓住收集證據的先機,掌握舉證的主動權。 法律文書:附上直觀的文書樣式,提供貼心的注意事項,一次就能完整寫出文書。
  • 本書是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普法繫列套書的合同分冊,以婚姻家庭糾紛案例為基礎,對案例進行法理分析,在分析的基礎上對該類糾紛中的常見證據、舉證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闡述,指引讀者如何舉證。具體來說,本書在結構和內容上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婚姻家庭糾紛常識導讀”,因為本書面向的是沒有法律知識背景的讀者,所以開篇即為讀者介紹婚姻家庭糾紛中常見、常用的法律術語,便於讀者理解後文內容,增強本書的可讀性和實用性。 本書第二部分,即主體部分為“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及證據指引”。在該部分,作者列舉了生活中常見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例並進行分析: (1)通過“法理分析”梳理案例中的法律關繫,結合《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規定和現實生活中不同的情況,分析案件可能的裁判結果。這對讀者來說具有較強的參考性,讀者可以結合自己遇到的糾紛,初步了解糾紛可能的走向。 (2)列舉“關鍵證據”,即直接列出案例中當事人所舉的證據,並說明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以便讀者對證據形成一個直觀的印像,了解每項證據的作用。 (3)進行“舉證指引”,即從案例中的個案糾紛出發,在總結此類糾紛共同特點的基礎上,指引讀者如何保存、收集證據,提醒讀者在舉證中應注意的事項,如舉證期限、證據的效力等,處處用心,為讀者考慮,以免其落入“陷阱”。這是本書最具特色的部分,增強了本書的實務性,根據“舉證指引”,讀者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也能自行收集證據。 本書第三部分為“婚姻家庭糾紛常用訴訟文書及寫作指導”,列舉了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常用的法律文書,除必需的起訴狀、答辯狀之外,還收納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遺囑,等等。
  • 李林強,現任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自2010年起在朝陽法院工作,先後在民事審判庭、執行庭、金融審判庭等一線辦案部門工作,辦理的案件數量達兩千餘件,具有豐富的民商事案件審判及執行工作經驗,撰寫的多篇案例分析被《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北京審判》采用。
  • 第一章 婚姻家庭糾紛常識導讀
    一、法律術語解讀
    二、婚姻家庭糾紛常見證據樣本及簡介
    三、婚姻家庭糾紛訴訟流程
    四、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相關問題
    第二章 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及證據指引
    第一節 婚姻糾紛
    1.雙方解除婚約後,給付彩禮的一方可否要求返還
    2.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要求離婚
    3.夫妻一方能否以另一方不能生育為由要求離婚
    4.女方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能否提出離婚
    5.夫妻一方沉溺於賠博並被判刑,另一方提出離婚,可否支持
    6.判決不準離婚後,原告在六個月內是否必然無權重新起訴
    7.夫妻一方獲賠的殘疾賠償金,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
    8.夫妻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積金,離婚時另一方是否有權分割7
    9.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用於出租,收取的房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離婚協議中已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離婚後另一方可否要求撤銷
    11.離婚時,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該如何分割
    12.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房屋,結婚後出售該房屋重新購房,離婚時婚內購買的房屋是否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13.婚後女方父母出資幫忙購房,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時男方可否主張分割該房產
    14.夫妻一方婚內與他人同居,離婚時另一方可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15.離婚後纔得知子女非親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16.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被施暴方已獲得補償,離婚時可否再主張損害賠償金
    17.離婚時,男女雙方均主張撫養子女的,應如何解決
    18.離婚時,收入過低一方是否可以不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19.離婚時已確定的撫養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主張變*
    20.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能否以受欺詐、脅迫為由不履行財產分割協議
    21.夫妻離婚時,一方可否主張分割另一方在公司中享有的股權?
    第二節 家庭糾紛
    22.夫妻一方因患病生活困難,能否向另一方主張扶養費
    23.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該贈與是否有效
    24.夫妻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婚後自行出售是否屬於無權處分
    25.夫妻一方擅自將涉及另一方遺產的房屋出售給一個繼承人,且
    未收取任何款項,該處分行為是否有效
    26.婚後男方要求生育孩子,女方拒*生育,男方可否主張生育權被侵犯
    27.未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權
    28.離婚後,未實際撫養子女的一方可否主張變*撫養關繫
    29.成年子女出國留學的費用可否要求父母支付
    30.父母是否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31.父母能否僅向部分子女主張贍養費用
    32.子女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向父母支付贍養費
    第三節 繼承糾紛
    33.未進行復婚登記的“丈夫”,可否繼承“妻子”的遺產
    34.丈夫與前妻共有的房產,丈夫去世後,現任妻子可否繼承
    35.未出生的胎兒能否繼承遺產
    36.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37.撫養關繫是否等同於收養關繫,被撫養人是否當然能夠繼承撫養人的遺產
    38.已被送養的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9.撫恤金可否作為遺產分割
    40.被繼承人已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 (一)婚姻家庭糾紛相關法律術語 1. 婚約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而訂立的預先約定。婚約成立後,雙方當事人是否按照約定締結婚姻關繫是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並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將來必須結婚。訂婚人一方在另一方悔婚時,無強制要求與對方結婚的權利。
    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我國法律不要求當事人在結婚前必須訂立婚約,是否訂立婚約,由男女雙方自主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婚約既可以通過雙方合意解除,也可以由單方提出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時,應當通知對方,但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也無須經過訴訟程序。
    基於婚約而發生的贈與,在婚約解除之後,對於價值較大的贈與物,贈與方可要求返還。
    …… (二)繼承糾紛相關法律術語 1. 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分為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和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發生於繼承開始之前,是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遺囑指定而具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是繼承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遺囑指定而享有的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 4.女方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能否提出離婚? 【案情簡介】 張某、任某在同一單位工作,經過五年戀愛,於2014 年2月結婚。
    2016 年5 月任某懷孕,2016 年6 月25 日,任某在張某的手機微信中發現一名為洪某的人發給張某引誘出軌的輕浮言語。任某因此事與張某發生爭吵,後張某在父母面前作出“今後再不與洪某交往”的保證。
    2016 年8 月1 日,任某發現張某仍與洪某保持密切聯繫並互發曖昧短信。任某一氣之下,於2016 年8 月3 日獨自到醫院中止妊娠。
    2016 年12 月,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與任某離婚。任某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
    【法理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該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女方在懷孕或者流產後的一段時間內能夠有一個較為穩定的休養期,如果此時男方提出離婚,既影響婦女的身心健康,也不利於嬰兒的健康成長。
    本案中,張某提出離婚,任某雖明知張某與洪某存在曖昧關繫,但不同意離婚。張某提出離婚的時間,屬法律明確規定的女方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情形,因此,本案中張某要求離婚的訴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鍵證據】 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張某與任某的結婚證,用以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繫。
    任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 張某與洪某的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用以證明任某懷孕期間,張某與異性存在曖昧關繫。
    2. 張某書寫的保證書,用以證明任某懷孕期間,張某與異性存在曖昧關繫。
    3. 任某中止妊娠的病歷資料,用以證明其在醫院接受了中止妊娠手術,有權拒*離婚。
    【舉證指引】 離婚請求權是夫妻雙方平等享有的權利,雙方均可以提出離婚訴訟,但是離婚自由並非**的自由權利,是一種相對的自由。基於對婦女兒童權益的特殊保護,對處於懷孕期間、分娩或中止妊娠後一定期間內的婦女,其丈夫的離婚自由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因離婚訴權的行使嚴重影響到婦女一方的權益。
    但並不是隻要妻子一方存在上述特殊情況,夫妻關繫便必然不能解除。男方如能提交相關證據,仍能解除婚姻關繫,如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與他人發生性關繫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等能夠證明女方存在嚴重過錯的證據。
    …… 2.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樣式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      (基本身份信息)。
    乙方:      (基本身份信息)。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根據《民法總則》和《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自    年  月  日登記結婚,在婚姻關繫存續期間,采取夫妻財產約定制。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歸    所有,債權債務歸    負責; 二、甲方婚前個人財產包括:            ; 三、乙方婚前個人財產包括:            ; 四、夫妻關繫存續期間甲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歸    所有,乙方所得的財產及收益歸      所有; 五、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約定:            ; 六、其他約定:                  ;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財產清單 甲方:     (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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