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司法觀點集成/典型案例與司法觀點繫列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訴訟法 | 【市場價】 | 1131-1638元 | 【優惠價】 | 707-1024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1880598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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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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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188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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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趙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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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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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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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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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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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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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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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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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77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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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征程中,為加強民事訴訟 理論與民事訴訟實踐的有機融合,消解法官在裁斷案 件過程中出現的認識歧義和認知偏差,促進民事訴訟 法律規範的統一適用,發揮典型案例在實踐過程中的 指導作用,趙晉山組織力量編寫了《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訴訟程序司法觀點集成》。本書主要具有以下三個 方面特色: 第一,實踐性。編入該書的案例均經過精挑細選 ,兼具典型性與適用性。這些案例在不同時期既解決 了民事訴訟有爭議的理論問題,也對民事訴訟實踐具 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二,全面性。本書內容涵蓋受案範圍、訴的合 並與反訴、主管和管轄重復起訴、訴訟參與人證據、 法院調解、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仲裁程序等民 事訴訟的主要內容,全面地反映了民事訴訟法律規範 在實踐運作中的樣態。 第三,時效性。通過對遴選出的實踐案例進行理 論和實務上的全面分析,深刻剖析案例所要解決的理 論爭點,並在此基礎上依據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和 2015年新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對案例進行了細致剖 析,從而大大增強了案例的針對性和指導性。 同時本書最後附有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 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權威文本,精確對照,便於讀者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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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受案範圍 1.房地產權屬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未經確權的土地權屬爭議,是否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3.國企改制中通過行政手段對國有資產的調整劃撥行為產生的糾紛,是否受理 4.因行政指令產生的承包合同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5.農村合作基金會作為債權人為清收債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6.政策性債權轉出資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 7.特定歷史背景和特殊管理體制下,因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分家形成的拆借合同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案件受理範圍 8.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在實現“行社脫鉤”前,二者之間相互劃轉存貸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範圍 9.債務人在二審判決後與所辦企業脫鉤使所涉債務發生轉移,能否通過再審程序免除其對原債權人的義務 10.當事人因科技成果署名以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等糾紛,人民法院應否受理 11.當事人要求對**經營範圍作出認定,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12.消極確認之訴,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13.投資者以交易所審核創設權證違規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權是否具有可訴性 14.土地承包經營人因承包經營的土地被依法征用,要求發包方支付有關補償費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第二章 訴的合並與反訴 1.法院能否將數份借款合同合並審理 2.同一原告對不同被告提出的侵權之訴和合同之訴,是否應合並審理 3.債權人就兩筆到期債務一並提起訴訟,能否合並審理 4.被告提出反訴,涉及另一法律關繫需繼續舉證查實的,能否將反訴合並審理 5.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增加了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是否應該合並審理 6.當事人以抵銷、吞並對方訴訟請求為目的提起的上訴主張,是否為反訴 第三章 主管和管轄 1.當事人在貸款協議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但一方當事人依據後簽訂的還款協議起訴,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2.對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引發的糾紛,如果當事人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 3.人民法院在未對管轄權異議是否成立作出裁定前,可否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 4.從方便訴訟的原則考慮,案件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為適宜,內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否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5.合資企業一方股東與合資企業之間的財產權益糾紛是否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 6.原告以侵權糾紛起訴,被告能否以當事人雙方之間是合同糾紛為由,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7.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變*訴訟請求,是否應變*管轄法院 8.**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行使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 9.當事人可否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 10.如何理解《*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10號)中所稱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 11.以船舶為標的物的撤銷權訴訟案件是否屬於海事法院的受案範圍 12.履行委托貸款合同發生糾紛,原告依據委托關繫起訴,應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轄權 13.外國企業與其分支機構一同被訴,可否以其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來認定內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14.履行貸款合同發生糾紛,劃款行為發生地和貸款方所在地不同,如何確定管轄 15.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無法確認技術合同的履行地時,人民法院可否根據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地點的規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16.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當事人未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向原審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17.當事人之間基於增資協議而產生出資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8.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與該合同確定承保條件的基礎民事合同是否存在主從關繫?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9.對於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法院應當如何確定管轄 20.當事人基於管轄的原因將主債務法律關繫和保證法律關繫在香港和內地提起兩個訴訟,受訴人民法院能否以避免出現重復索償、獲償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 21.當事人在從合同中約定了管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22.在專利方法侵權案件中,能否以專利方法被控使用者和依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產品的被控使用者為共同被告,向後者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23.涉港擔保合同糾紛中,原告以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共同被告向對擔保糾紛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能否一並管轄 24.雙方約定“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屬於約定不明 25.當事人在托管協議中約定適用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協議管轄條款,即發生糾紛由股權轉讓履行地法院管轄。雙方因履行托管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應如何確定管轄權 26.合同當事人約定香港法院享有的管轄權是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轄權,當事人能否向內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涉外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對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條款的效力,應當依據法院地法還是準據法所屬國法律進行判斷 28.當事人能否以其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9.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中駁回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起訴,之後香港法院的判決確定了主債務的有效存在及數額,內地擔保糾紛的管轄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30.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轄區內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適格被告,其他被告以此為由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章 重復訴訟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法院調解 第八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章 執行程序 第十章 仲裁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 主要法律、司法解釋等全稱與縮略語概覽 附錄一 民事訴訟法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附錄二 *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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