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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案例應用版)/法律法規案例應用版繫列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訴訟法
【市場價】
190-275
【優惠價】
119-172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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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56777
  • 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506
  • 出版日期:2015-03-01
  • 印刷日期:2015-03-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407千字
  •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案例應用版)/法律法規案例應用版繫列》以法條本身的條文順序編排,將與法律條文相關的案例作為案例解讀部分放到條文後。另外新增加應用要點部分。該部分內容為此次修訂*大的特色。思路主要以從訴訟發生至結束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為主線,供發生糾紛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法律專業人士使用。根據主體法條文的內容及特點,該部分分設【案由選擇】、【管轄法院】、【立案標準】、【證據規則】、【裁判規範】等條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條 【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第三條 【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則】
    【對於“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的理解】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
    案例1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的權力主體有哪些?
    第四條 【**安全機關職權】
    【**安全機關的案件管轄權】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案例2新聞媒體能否干涉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
    第六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案例3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刑事訴訟中如何體現?
    第七條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原則】
    第八條 【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案例4檢察院如何行使法律監督權?
    第九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案例5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提出使用本民族語言進行陳述嗎?
    第十條 【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公開審判的內容】【不公開審理的法定情形】
    【應當公開審理的第二審刑事案件】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案例6“家族成員大會”有權判定公民有罪嗎?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案件】
    第十四條 【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的處理】
    【告訴纔處理的案件】【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案例7外國人犯罪,能否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對無法查清身份的外國籍犯罪嫌疑人的處理方式】
    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立案管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案例8公安局民警違法案件可否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案例9新刑訴法實施後,外國人犯罪案件如何管轄?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案例10中級人民法院對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可以自行審理嗎?
    第二十一條 【**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對“必要的時候”的理解】【下級人民法院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情形】
    案例11在特定情形下,下級人民法院可否提請將案件移送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第二十四條 【地域管轄】
    【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不能對詐騙案件立案偵查】【多個公安機關都對某刑事案件有管轄權時的處理】
    案例12刑事案件可以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嗎?
    第二十五條 【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的處理】
    案例13犯罪行為發生在兩地,如何確定應由哪一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案例14多個地區的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時,如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及其管轄的刑事案件】
    案例15軍人與非軍人共同犯罪,應由哪一法院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八條 【回避的法定情形】
    案例16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與被害人有親戚關繫的法官可以自行申請回避嗎?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回避】
    【審判人員違反回避規定的處理】
    第三十條 【決定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決定程序及其效力】【回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加訴訟活動】
    案例17回避決定作出前,偵查人員可否繼續參與偵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回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應當回避的其他人員”包括的主體及其回避的決定】
    案例18當事人可否申請鋻定人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辯護人的範圍】
    【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律師擔任辯護人的限制】
    案例19當事人可否委托正在被執行刑罰的人擔任其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委托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指定辯護需要符合的條 件】【人民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職責】
    案例20辯護人是否要與被告人的意見一致?
    第三十六條 【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
    【偵查機關許可辯護人會見和通信的標準】【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卷宗材料】
    【辯護人閱卷的範圍】【人民檢察院對其他辯護人的閱卷申請不予許可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第四十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禁止】【辯護人的行為禁止】
    案例21辯護人可以教唆證人作偽證嗎?
    第四十三條 【被告人拒*辯護】
    【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拒*指定辯護時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四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 【委托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條 【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第五章 證據
    第四十八條 【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證據規則】【測謊結果不得作為法定證據】
    【使用“骨齡鋻定”的注意事項】
    第四十九條 【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 【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復制品或者照片可以作為物證、書證】
    【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非法證據排除的具體程序】
    案例22偵查人員可以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嗎?
    第五十一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二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
    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
    毀滅證據的責任】
    【違反作證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案例23事故現場提取的物證和保存的錄像資料,能否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第五十三條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
    法定條 件】
    案例24沒有口供也可以形成證據鏈嗎?
    第五十四條 【非法證據排除】
    【對死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
    案例25非法方法搜集的言詞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嗎?
    第五十五條 【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六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
    非法證據】
    第五十七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案例26檢察院有責任對收集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證明嗎?
    第五十八條 【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隱匿
    罪證的責任】
    【不是所有證據都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
    第六十條 【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獃傻病人的證人資格】
    案例27未成年人有作證的資格嗎?
    第六十一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
    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對使用化名的限制】
    第六十三條 【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案例28證人作證有補助嗎?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拘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特殊規定】
    案例29不經傳喚可以拘傳嗎?
    第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情形】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情形】
    案例30主動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取保候審嗎?
    第六十六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確定保證金的數額的依據】
    案例31保證人的選擇有條 件限制嗎?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的法定條 件】
    【對“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的理解】【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繼續提供擔保的處理方式】
    案例3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可以作為保證人嗎?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保證人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跑的,保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保證人的處理方式】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
    【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取保候審的執行】
    案例33取保候審期間可以離開居住的市、縣嗎?
    第七十條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應注意的問題】
    案例34保證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第七十一條 【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 【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案例35對懷孕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嗎?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案例36可以在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嗎?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案例37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嗎?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
    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批準程序】
    案例38監視居住期間再作案,可以變*強制措施嗎?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七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十二個月”的計算方式】【不同訴訟階段的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
    案例39人民法院可以對取保候審的期限進行重新計算嗎?
    第七十八條 【逮捕的批準、決定與執行】
    【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時的特殊批準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於報請逮捕的案件不進行偵查】
    【外國人涉嫌犯罪的逮捕程序】
    第七十九條 【逮捕的法定情形】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滿足的條 件】
    案例40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可以進行逮捕嗎?
    第八十條 【拘留的法定情形】
    【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理解】
    第八十一條 【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 【扭送的法定情形】
    【群眾扭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手續辦理】
    案例41群眾可以扭送犯罪嫌疑人嗎?
    第八十三條 【拘留的程序與通知家屬】
    【拘留後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
    【刑事拘留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情形】
    案例42可以在監視居住三天後再通知家屬嗎?
    第八十四條 【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對被拘留人審查之後的處理】
    第八十五條 【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 【審查批準逮捕】
    第八十七條 【審查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
    第八十八條 【批準逮捕與不批準逮捕】
    案例43主觀惡性小,檢察院可以不批準逮捕嗎?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的期限】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的異議】
    【對於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的處理】
    第九十一條 【逮捕的程序與通知家屬】
    【逮捕需要遵守的法律程序】
    【持逮捕證的傳真件執行逮捕無效】
    案例44口頭宣布逮捕,可以不出示逮捕證嗎?
    第九十二條 【逮捕後的訊問】
    案例45可以在拘留兩天後再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嗎?
    第九十三條 【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 【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
    【監視居住期滿後的取保候審措施】
    第九十五條 【變*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序】
    第九十六條 【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
    第九十七條 【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復雜、疑難和重大案件羈押期限屆滿的處理方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換押手續】
    【避免在刑事訴訟的不同階段超期羈押的措施】
    第九十八條 【偵查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的監督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時間】
    【附帶民事訴訟中負有賠償責任的人】
    【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的確定】
    【對“物質損失”的理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適用《民事訴訟法》】
    案例46可以對自殺搶救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百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包含訴前保全】
    案例47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對被告提起保全申請嗎?
    **百零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案例48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嗎?
    **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一並審判及例外】
    案例49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同刑事案件一並審判嗎?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百零三條 【期間及其計算】
    【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限的計算】
    案例50羈押屆滿之日為節假日,應當釋放嗎?
    **百零四條 【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期間恢復的條 件】
    案例51因住院耽誤的上訴期限可以補救嗎?
    **百零五條 【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百零六條 【本法用語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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