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最新修正版)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訴訟法 | 【市場價】 | 51-73元 | 【優惠價】 | 32-46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11831682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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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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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1183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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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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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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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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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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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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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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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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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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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74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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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五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中華人發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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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鋻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纔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
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十五、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
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
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
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
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
,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
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將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對涉及**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
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十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對一切案件的判處
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
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十八、增加五條,作為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
七條、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
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
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
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
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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