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司法實務全書(上下)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商法 | 【市場價】 | 2022-2931元 | 【優惠價】 | 1264-1832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94007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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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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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9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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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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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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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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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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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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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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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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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1378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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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書137萬字,分為上下兩冊。
書籍有精美塑封、腰封設計,特種紙封面,質感細膩,給讀者不一樣的悅讀體驗。
130萬字詳細釋法,800+實戰要點精解,
340+典型案例分析,200+實務案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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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包含投融資、資本市場、公司上市、公司訴訟等領域的專業內容。
一本好的法律工具書能夠告訴我們“公司法是什麼?”
本書可謂是“理論與實踐無死角全覆蓋,公司法領域的匠心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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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實務全書》這本書分為上下兩冊,總體上看,有以下四個特色:
第一個特色是,內容全面。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就《公司法》全文而言,這本書對現行《公司法》的每一個條款都進行了注釋,而不僅僅是對《公司法》的部分條款或關鍵條文進行解讀。這本書盡可能地探求了《公司法》的每一個條文——以及每一個條文中的每一個術語——的含義和適用,挖掘了法律條文本身沒有直接說出來、卻又蘊藏在其字裡行間的“微言大義”,以探尋《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制度的真諦。
二是,就《公司法》的特定條文而言,這本書也盡可能地從多個角度對該特定條文進行了注釋,盡可能地減少遺漏的事項。不僅對《公司法》的法律條文進行字面解讀,還研究了《公司法》前後不同條款之間的適用關繫,並盡量去分析有關法院對該法律條款的解釋或適用與該法律條款本身之間存在的偏差甚至“違反”。
第二個特色是,觀點接近Quanwei。
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這本書不僅結合《公司法》前後的規定對法條進行了解讀,還結合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現為憲法與法律委員會)、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關於有關《公司法》的審議、修改情況的報告,並盡量貫通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繼承法》《婚姻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力求使作者對《公司法》的每一個條、款、項、詞語甚至標點符號的注釋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法規、司法解釋的依據。
二是,這本書引用了大量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近年來有關《公司法》的具有代表性的、Quanwei性的裁判意見,其中包括5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就裁判法院而言,由省級以上法院作出的判例超過了50%,力求使作者對《公司法》的每一個條、款、項、詞語甚至標點符號的注釋都有相應的Quanwei判例支持。
第三個特色是,案例翔實。
在對《公司法》進行注釋的過程中,作者翻閱了許多涉及《公司法》的法院判決、裁定,並從中選取了在作者看來具有代表性、Quanwei性的340個左右的判例作為例證,來支撐作者的注釋,闡釋司法實務是如何適用《公司法》的相關條、款、項甚至是標點符號的。
這本書引用了的具有代表性的、Quanwei性的裁判意見,包括5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7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案例;就裁判法院而言,由省級以上法院作出的判例超過了50%,其中包含了89個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90個由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
第四個特色是,準確、專業。
這本書的注釋所使用的文字、甚至標點符號,都力求準確、專業,是盡可能地按照律師“為客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那般謹慎”的標準,來進行注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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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秋榮,1982年出生,江西寧都人;200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獲法學學士學位(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2006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民商法學專業)。
從2006年開始從事法律工作,於2008年取得中國律師執業資格,曾先後在北京市通商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網易公司等單位工作,現為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長期從事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證券法以及投資並購方面的法律實務和研究,業務領域包括企業重組與改制、境內外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資及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收購、私募股權投資與風險投資、外商投資與境外投資、收購兼並、股權激勵、商事爭議解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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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節選: 上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公司的定義】 一、關於“中國境內” 二、公司的形式或類型 三、《公司法》對其他形式的組織的適用問題 四、公司的設立人 第三條【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 一、關於企業法人和法人財產權 二、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 三、股東的有限責任 四、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與股東的有限責任的例外 第四條【股東的權利】 一、關於股東權利的原則性規定 二、如何成為公司的股東 三、股東的主要權利 附表一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的主要股東權利 附表二股份公司的股東享有的主要股東權利 四、股東的主要義務 第五條【公司的守法義務、社會責任和權益保護】 一、關於經營活動 二、公司的守法義務 三、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公司的設立登記和公司登記事項的查詢】 一、公司設立登記 二、設立條件 三、設立公司須經批準的情形 四、公司登記事項及其查詢 第七條【公司的成立日期和營業執照的簽發、記載事項及其變*】 一、公司的成立日期 二、公司的營業執照的簽發 三、公司的營業執照的記載事項 第八條【公司名稱的標明要求】 一、公司的名稱標明義務 二、標明“公司”字樣的非公司制企業 三、未標明“有限責任”或“有限” “股份有限”或“股份”字樣的公司 第九條【變*公司形式】 一、變*公司形式的條件 二、變*公司形式的程序 三、變*公司形式涉及的權利義務安排 第十條【公司的住所】 一、關於辦事機構 二、關於主要辦事機構 三、關於經營場所或營業場所 四、關於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主營業地 五、關於公司住所的主要功能 六、關於公司住所的條件和“一址多照” 七、關於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時的住所地的認定 第十一條【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效力】 一、制定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三、關於公司章程的成立和生效 四、關於公司章程的效力範圍 五、關於公司章程的無效與撤銷 附表三關於與確認公司章程無效有關的若干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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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條文注釋:《公司法》第3條共兩款,**款規定了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第二款規定了公司的股東的有限責任。 《公司法》第3條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獨立承擔責任;二是,股東對公司的責任是有限的。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都是公司制度的基石,不可或缺。 一、關於企業法人和法人財產權
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2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是指具備法人條件並依法辦理登記的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 由於《公司法》第3條**款使用了“公司是企業法人”的表述,因此,公司是企業法人的一種形式,也稱為“公司制企業法人”;除公司以外的其他企業法人,則稱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現階段,“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 由於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均屬於公司制企業法人,其設立和登記應同時適用《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但在具體的法律適用上,根據《立法法》第92條關於“同一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的規定,同為行政法規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因《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為特別規定、新的規定,應優先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得到適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未規定的,則適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根據《物權法》第68條**款的規定,公司所享有的法人財產權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其章程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
《公司法》第3條**款關於“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表明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獨立於其各個股東的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總則》第57條的規定,公司作為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並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當然,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公司隻有在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之後,纔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且,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注冊,公司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的法人獨立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人格方面,公司是企業法人,是獨立於公司的股東並與公司的股東平等的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總則》第57條、第59條、第60條和第76條的規定,公司是營利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公司成立時產生,到公司終止時消滅。 第二,在財產方面,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及其他主體的財產。 結合《合伙企業法》第20條關於“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的規定,公司的股東繳納的出資或股款、以公司名義取得的一切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公司的財產”。公司的財產與公司的股東的財產相互獨立,原由公司的股東所有的貨幣或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投入到公司之後,就全部(包括計入公司資本公積金的溢價部分)成了公司的財產。 結合《民法總則》第五章關於民事權利的規定,以及《物權法》**80條關於抵押財產的規定,公司的財產,包括貨幣、不動產(土地、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動產(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船舶、航空器、印章、證照、財務會計資料等)、知識產權、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投資性權利、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等。 比如,在2014年2月28日就黃洪華與項光同、王中華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二審案作出的(2014)天民二終字**號民事裁定書中,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認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法人財產不僅包括公司享有的貨幣、固定資產、債權、對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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