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南湖法學文庫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商法 | 【市場價】 | 536-776元 | 【優惠價】 | 335-485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301252321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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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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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30125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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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啟榮|主編:吳漢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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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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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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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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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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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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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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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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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58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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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啟榮所著的《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主要特色在於:以保險法領域的專業問題為導向,結合民法學與保險經濟學做融通研究,進而小題而大作,予以深究精研。本書作者在攻讀博士學位期間,其博士論文《保險契約告知義務制度論》就已體現了上述研究風格,曾獲湖北省**博士論文稱號;本書仍然是上述研究特色與風格的沿襲與延伸。我國保險法之理論研究已渡過了“拓荒期”,堅冰早已被打破,是該“深研細作”的時候了。天下難事,必作於細。對於保險法學說與實務上疑難爭議問題,隻有從小題切入,從細部著手,方能挖掘深度、增加厚度;隻有多學科融通研究,通過學科交叉的演繹與論證,方能提升說服力與解釋力。本書30個專題之內容,合而品之,其主要建樹在於:加強保險法學方法之自覺,開拓保險法上比較法之視野,促進保險法理論研究與司法、經營實務之溝通,順應保險立法與行業發展之新趨勢,極具新意與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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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啟榮所著的《保險法諸問題與新展望》為國家
社科基金一般項目“中國保險法修改重大問題研
究——以‘保險法第二次修改’為中心”之最終研究
成果。本書以保
險合同法為重點,力求理論與實務並重。本書著眼於
我國《保險法》
第二次修改過程中,尤其是2009年修訂的《保險法》
頒行後之諸多
疑難爭議問題,參酌英美德日等保險業先進國家之新
動態,展望我國
《保險法》之新趨勢。本書除可作為讀者研習保險法
之延伸閱讀材料
外,也適合作為保險法律實務工作者處理保險案例之
輔助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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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 中國保險立法之反思與前瞻 一、引言:中國保險法之未來,是大修抑或小改,這是個首要問題 二、保險法之立法體繫: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是“合”還是“分”,如何調整 三、保險合同之立法分類:“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之“二分法”,是堅守還是揚棄,如何選擇 四、保險合同法之權義結構: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繫,如何釐清 五、陸上保險合同法與海上保險合同法之關繫:中國保險合同法制定是否統一,應否統一,如何抉擇 六、結論與建議 專題二 保險合同成立疑難爭議問題刍議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當事人合意之內容:我國《保險法》**3條**款(前半段)與**8條之關繫,如何解釋適用 三、保險單(證)之交付與保險合同成立之關繫:要式主義抑或不要式主義,如何選擇 四、保險費交付與保險合同成立之關繫:要物主義抑或不要物主義,如何選擇 五、“預收保險費”與保險合同成立之關繫:保險人核保權之尊重與投保人主觀合理期待之滿足,如何權衡 六、結論與建議 專題三 論保險人核保行為之正當性及其立法規制 一、問題之提出 二、核保行為正當性之經濟學分析 三、核保行為正當性之法學分析 四、授予權利抑或賦予義務:核保行為法律規制之選擇 五、代結語:保險合同法與保險業法對核保行為分別規制 專題四 論“臨時保險”對保單“空窗期”之矯正 ——美國保險判例法之經驗、影響及其啟示 一、問題之提出 二、美國臨時人壽保險合同的產生與實踐 三、美國法院對臨時人壽保險合同的判決 四、對美國法院判決的評述 五、美國保險判例法之基本結論及其對立法之影響 六、結論與建議 專題五 保險格式條款“通常理解”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前半段”為中心 一、問題的提出 二、2009年修法時增訂“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進步意義 三、“通常理解”是保險格式條款“使用對像‘群’”之一般理解 四、從格式條款之性質論“通常理解”解釋規則之正當性 五、“通常理解”排除我國《合同法》**25條規定之適用 六、結論 專題六 保險格式條款“疑義利益解釋”之解釋與適用 ——以我國《保險法》第30條“後半段”為中心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合同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法理基礎及其目的 三、保險合同疑義解釋規則之適用位階 四、保險條款是否有“疑義”之判斷標準 五、被保險人是否為“弱者”之判斷標準 六、保險主管機關制定的保險條款應否適用疑義利益解釋規則 七、結論與建議 專題七 “滿足被保險合理期待”之法理探微 一、問題之提出 二、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法益思潮:對古典思想的現代闡釋 三、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合同解釋規則:對傳統合同法的**與背離 四、作為一種新興的保險契約附合性之規制模式:對傳統保險法理的擴展 五、作為一種新興的實體性保險法規範:對期待“合理”與否之判定標準的建構 六、代結語:評價、展望與借鋻 專題八 疑義利益解釋與合理期待解釋關繫之辨析 ——以美國保險法學說及判例評析為中心 一、問題之提出 二、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形成之前的司法背景:疑義利益解釋規則之濫用 三、合理期待解釋規則在美國興起之司法上的初衷:作為克服疑義利益解釋規則濫用之工具 四、兩種解釋規則所表達的共同訴求:附合合同背景下被保險人權益之保護 五、兩種解釋規則在司法適用上之“並立”關繫:以文本主義與語境主義為理論視角 六、代結語:美國保險合同解釋規則之演進對我國的啟示 專題九 論合理期待司法適用規則之構造 ——以我國保險司法裁判之需為面向 一、問題之提出 二、應滿足哪類被保險人之期待:有無區分是否屬於“‘老練’被保險人”之必要 三、應滿足被保險人何種性質之期待:主觀的抑或客觀的,法院如何認定 四、被保險人之客觀期待在何種意義上是“合理的”:法院判斷“合理性”時所應考量之因素 五、代結語:合理期待解釋規則與其他解釋規則如何銜接 專題十 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範疇、功能及其運作 ——兼論我國保險合同立法分類之重構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法上“損失補償”之範疇分析:與民法上相似概念的比較 三、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之功能闡釋:“禁止得利”與“**補償”之辨正 四、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運作機理之法學分析:通過立法與約款對保險人給付責任的限制 五、保險損失補償原則適用範圍之定性分析:補償性保險合同抑或財產保險合同 六、保險損失補償原則例外規則評析:“量的例外”與“質的例外”及其適法性 七、代結語:從損失補償看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立法分類之局限及其重構 專題十一 論保險損失補償原則從傳統到現代之修正 一、問題之提出 二、推定全損對損失型態的擴充:保險委付之濫觴 三、從期內損失向期前損失的回溯:追溯保險之推行 四、以事前約定對事後定損的變通:定值保險之采行 五、從扣除折舊向補償折舊之遞嬗:重置成本保險之盛行 六、代結語:保險損失補償原則的“第二次勃興” 專題十二 保險價值之法本質及功能解釋 ——兼論與實際現金價值及重置成本之關繫 一、問題之提出 二、在規範範圍上,保險價值僅是財產損失保險合同中的特有範疇 三、在法之本質上,保險價值是對保險利益之貨幣評價 四、在法之功能上,保險價值為保險人給付責任之法定*高限額 五、在契約內容上,保險價值原則上並非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事項 六、在量度技術上,保險價值之測定以“實際現金價值”或“重置成本”為“用” 七、結論與建議 專題十三 論定值保險之合法性及其界限 ——以我國《保險法》第55條**、2款為中心 一、問題之提出 二、定值保險之外觀與內核:認定標準之辨正 三、定值保險之合法性:補償原則對效率原則之適度的技術性退讓 四、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一:險種、風險與損失型態之限制 五、定值保險合法性的界限之二:“顯著超額定值”之效力規制 六、結論與建議 專題十四 重置成本保險合法性之辨正 ——“高保低賠”現像熱議後的冷思考 一、問題之提出 二、重置成本保險之範疇解析 三、重置成本保險之濫觴及其因由 四、重置成本保險對損失估定之技術變革 五、重置成本保險對傳統保險法理之堅守與發展 六、重置成本保險道德風險之防免及其制度設計 七、結論與建議 專題十五 論代位背景下被保險人之“限額優先受償權” ——以我國《保險法》第60條第3款為中心 一、問題之提出 二、大陸法繫語境下保險代位權與賠償請求權之優先行使順位問題之生成 三、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形成 四、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理論之正當性 五、被保險人限額優先權規範之性質 六、代結語:“禁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觀念之“祛魅” 專題十六 論我國《保險法》妨礙代位規範之重構 ——兼論我國《保險法》第61條之缺失 一、問題的提出 二、保險合同訂立前之預先免除:以“告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補充 三、保險合同訂立後、保險事故發生前之事先免除:以“危險程度增加通知義務之法理”為漏洞補充 四、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理賠前之放棄或和解:從“免除給付義務”向“依妨礙程度減輕給付”之轉向 五、保險理賠後之放棄或和解:“禁止侵害”與“協助代位”之聯結 六、代結語:“區分說”之堅守與發展 專題十七 “人身保險無保險代位規範適用”之商榷 ——我國《保險法》第46條之妥當性評析 一、解釋論上的論理缺陷:“人身無價觀”籠罩下的“理論迷思”及其破解 二、立法論上的邏輯漏洞:我國《保險法》第46條規定之妥當性評析 三、“體繫定位”上之技術困境:“財產—人身保險”二元論之規範局限 四、未來立法政策之改進方向:以保險法與民法的結合及對應為中心的闡釋 五、結論與建議 專題十八 論復保險之規範範圍及其構成要件 ——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4款之漏洞及其補充 一、問題之提出 二、復保險規範範圍“體繫定位”之反思:“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二元區隔之不當及其重構 三、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一:是否有以“超額”為構成要件之必要 四、損失補償保險適用復保險規範之前提之二:是否以“保險價值之有無”為要件 五、結語 專題十九 論復保險中損失分攤原則之現代整合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之缺失 一、問題之提出 二、復保險立法規制之理論基礎:從單一理論與復數理論之分野走向統合 三、損失分攤之外部效力:從按份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分野走向統合 四、損失分攤之內部效力:從*大責任制與獨立責任制之分野走向統合 五、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之重構 專題二十 論保險事故之偶發性原則及其適用邊界 ——以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關繫為中心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事故之本質的立法界定及其學理解釋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四、被保險人因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法律調整模式 五、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免責規則適用之限制與例外 六、代結語: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因果關繫類型與法律調整模式 專題二十一 論死亡給付保險被保險人之同意權及其行使 ——我國《保險法》第34條之疏漏及其補充 一、問題之提出 二、被保險人同意權之規範範圍:“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 一語之詮釋 三、被保險人同意權之立法意旨:結合保險法與民法之法理的綜合考量 四、“同意主義”與“利益主義”:單一標準抑或雙重標準 五、“同意”之性質:事前允許,還是事後承認,抑或統括二者 六、限制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之同意權之行使:對我國《保險法》第34條第3款之妥當性質疑 七、被保險人對其同意之撤銷權:在《保險法》第二次修改”過程中一項“夭折”的權利 八、代結語:展望與建議 專題二十二 “自殺”: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兼評我國《保險法》第44條之妥當性 一、引言 二、人壽保險法制**“自殺之可保性”的學說演進:以自殺條款的理論基礎及其創新為重點 三、保險法域上“自殺”構成要件之解構:以我國《保險法》第44條**款為解釋對像 四、自殺免責期間之規範目的及其實現機理:以“目的—功能論”為視角之解釋 五、復效條款與自殺條款關繫之釐清:復效時自殺免責期間應否重新起算 六、結語與展望 專題二十三 “故意犯罪”:保險人免責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5條之反思與重構 一、問題之提出 二、遭遇質疑的“保險法公共政策”:被保險人不能從自己的犯罪行為的後果中得到保險補償 三、現代保險法理之轉向:“優先保護受被保險人撫(扶)養之遺屬”理論的闡發及其影響 四、傳統保險法理之**:“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致死可保性”的論理解釋 五、未來保險立法政策之切換:優先保護受益人之私益、兼顧善良風俗之公益 六、結論與建議:介於私益與公益之間 專題二十四 “故意謀害”:保險人免責事由之正當性及其維度 ——我國《保險法》第43條妥當性質疑 一、問題之提出 二、從立法沿革看我國《保險法》第43條修改之進步與局限 三、受益人故意謀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四、投保人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時保險人得否免責 五、在保險人不可免責情形之下保險金之歸屬 六、代結語:我國《保險法》第43條規定之不足與完善 專題二十五 論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之立法構造 ——以我國保險實務運作之需為面向 一、問題的提出及其背景 二、團體人身保險之觀念基礎及制度目的:以“員工福利保障”思想為視角 三、適格團體投保條件之限制:基於“逆選擇”之法律規制 四、團體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以我國《保險法》第31條與第34條之解釋與適用為中心 五、團體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對我國保險實務中做法之透視 六、團體人身保險合同之形式:以“保險證”之性質及效力為中心 七、團體人身保險合同特殊規則:以被保險員工權益保護為重點 八、結語與展望 專題二十六 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代轉型 ——從原因之意外走向結果之意外 一、問題之提出 二、意外傷害保險之起源與發展 三、近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原因之意外 四、現代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特質:結果之意外 五、我國意外傷害保險法制之現狀及發展方向 六、結論 專題二十七 論責任保險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立法重構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之缺失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確定:責任保險法制中的一個特殊問題 三、責任保險保險事故之“觸發時點”的理論圖景及其現代趨向 四、“受請求說”理論**下責任保險法制之變革及其正當性 五、我國《保險法》第65條第2、3款規定之不足:“多元化的無序性” 六、代結語:從責任保險之目的、功能及其結構出發,重構保險事故“觸發時點”之標準 專題二十八 不可抗辯條款規範適用之辨正 ——我國《保險法》相關規定之目的及限縮解釋 一、問題的提出 二、從保險之分類而言,並非所有保險均一體適用不可抗辯條款 三、從規範旨意而論,並非隻要人壽保險合同屆滿兩年就禁止抗辯 四、從保險抗辯類型而論,並不禁止保險人針對“保險範圍”之抗辯 五、從復效制度之特性而論,並不禁止人壽保單復效後的“新抗辯” 六、從防免道德危險之要求而論,並未禁止對“賭博性保單”、“替代體檢”以及“蓄意謀殺”等情形的抗辯 七、從立法目的而論,可抗辯期間經過後,保險人不得再主張“欺詐使合同無效”予以抗辯 八、代結語:“不可抗辯期間”之多長為宜,性質為何 專題二十九 論再保險合同之法理構造 ——兼析我國《保險法》第28、29條之缺失 一、問題之提出及其背景 二、再保險合同之界定:以晚近以來**再保險理論之發展為視角 三、再保險合同內部關繫之法理構造:*大誠信原則之彰顯與“同一命運原則”之奉行 四、再保險合同外部關繫的法理構造之一:原被保險人直接請求權的賦予及其正當性 五、再保險合同外部關繫的法理構造之二:再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代位請求權及其實現 六、代結語:從再保險之特質看我國未來再保險立法構造及其監管走向 專題三十 論保險理賠程序及其時限之立法重構 ——兼評我國《保險法》相關條款之缺失 一、問題之提出 二、保險理賠立法規制之目的與結構 三、損失調查勘估在理賠程序上之正當性 四、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起算 五、損失調查勘估期間之限制 六、保險金給付期限之限制 七、結語 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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