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實用版2015最新版)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行政法 | 【市場價】 | 84-123元 | 【優惠價】 | 53-77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09362204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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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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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0936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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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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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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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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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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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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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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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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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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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143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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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 察法》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全文, 就重點條文作了詳細具體的釋義,幫助讀者了解法條 的精髓;其後收錄公安部出臺的最新的部門規章等相 關配套規定及提煉的法律流程圖、訴訟速算表等實用 附錄,方便讀者了解我國人民警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便於讀者日常學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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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一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和範圍】 第三條【基本要求和宗旨】 第四條【活動準則】 [公安紀律] 第五條【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職責】 第七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的權力】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時有以 下違法行為] 第八條【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的權利】 [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第九條【盤問、檢查的權力】 [繼續盤問] [禁止人民警察實施繼續盤問過程中有以下違法行為] [在哪些情形下不得適用繼續盤問?] [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懷孕或正哺乳自己不滿 1周歲嬰兒的婦女以及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適用繼 續盤問時,應當遵守什麼規定?1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突患疾病或者受傷的,公 安機關應如何處理?] [被盤問人在繼續盤問期間死亡的,公安機關應如何 處理?] 第十條【緊急情況下使用**的權力】 [人民警察在哪些情況下可以使用**?] [什麼情況下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支等**?] [人民警察遏有什麼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一條【對嚴重違法犯罪活動使用警械的權力】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 水*、特種防暴*等驅逐性、**性警械?] [什麼情形下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 約束性警械?] 第十二條【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拘傳]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 [其他偵查措施] 第十三條【優先通行權】 [警車在執行什麼任務時可以使用警用標志燈具、警 報器,享有優先通行權?] 第十四條【對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權力】 第十五條【交通管制權】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職權】 第十七條【突發事件現場管制權】 第十八條【其他機關警察的職權】 第十九條【非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應履行職責】 第三章義務和紀律 第二十條【基本義務】 第二十一條【救助義務】 [治安調解] 『不適用治安調解的情形] 『治安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 『及時查處報警案件] 『110報警服務臺的受案範圍] 第二十二條【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按照規定著裝等義務】 [著裝] [警徽] [警證]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四條【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管理】 [人民警察職務序列] 第二十五條【警銜制度】 [警銜等級設置] [警銜的晉級] [警銜的降級] [警銜的保留、取消] [警銜津貼] 第二十六條【任職條件】 第二十七條【人民警察的錄用】 第二十八條【領導職務任職條件】 第二十九條【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服務年限和*高任職年齡】 第三十一條【獎勵制度】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集體或個人獲得獎勵的條件是什麼?] [獎勵分為哪幾個等級,各等級獎勵待遇是什麼?1 [什麼情況下應當撤銷獎勵?] 第五章警務保障 第三十二條【上級決定和命令的執行】 [上級] [下達命令] [命令的執行]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執行職務時的指揮原則] 第三十三條【拒*執行**法定職責的指令】 第三十四條【公民和組織的支持和協助義務】 第三十五條【拒*或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受處 罰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警械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經費來源】 第三十八條【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訊、訓練設施和交通 及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九條【**加強警察裝備的現代化建設】 第四十條【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撫恤和優待】 [法律依據]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烈士評定標準] [傷亡撫恤金]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四十二條【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 [執法考核評議] [公安機關所屬執法部門或派出機構具有哪些情形時, 本級公安機關年度考核評議結果被確定為不迭標?] [責任追究的要求] [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哪些行為應當按照規定追究 執法過錯責任?] [發生執法過錯的,如何確定各直接責任人員的責 任?] [哪些情形下發生執法過錯的,可以不追究人民警察 的責任?] [哪些情形下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 的責任?1 [哪些情形下應當從重追究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 第四十四條【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辦案過程中的回避】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組織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權】 第四十七條【內部督察制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分】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人民警察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的 措施?] [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人民警察采取禁閉的措施?] 第四十九條【違規使用**、警械的責任】 第五十條【損害賠償】 [應予賠償的情形] [不予賠償的情形] [追償]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武裝警察部隊的任務】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2012年8月18日)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執行《人民警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1995年7月15日) 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2006年11月1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2000年6月1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2010年4月21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訓練條令 (2014年11月2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2007年6月5日) 警車管理規定 (2006年11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條例 (1996年1月16日) 公安機關公務用*管理使用規定 (1999年10月9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2014年6月29日) 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工作規範 (2002年3月11日)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2004年7月12日) 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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