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與路徑--以行政法之社會治理功能為基點/武漢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文庫 |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行政法 | 【市場價】 | 289-419元 | 【優惠價】 | 181-262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62063223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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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中國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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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620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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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鷹|總主編:周葉中//韓大元//陳曉楓//秦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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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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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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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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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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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32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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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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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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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22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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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鷹著周葉中、韓大元、陳曉楓、秦前紅主編的 《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與路徑--以行政法 之社會治理功能為基點/武漢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文 庫》講述了:由“行政壟斷”到“行政主導”,乃是 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與改革之可能向度;這既歸因 於歷史與現實之推力,也是體制與方式之選擇。所謂 “行政主導型”社會管理模式主要涵括三個基本要素 :(1)在主體職能方面,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導,而以 社會組織和公民為輔佐;政府與社會組織共同構成善 治之主體,以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要旨聯結為互為 協商的合作伙伴關繫。(2)在治理手段方面,是以行 政管理為主要方式,以市場調控為次要方式;對於不 同類型的社會組織政府采取區別對待,選擇性支持和 選擇性限制相結合的方針;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 逐步成為主要的政策基調。(3)在法律規制方面,是 以行政法規、規章等為主組成社會治理法律體繫,而 以私法和社會法等法律為補充;行政法在社會治理過 程中之功能發揮將愈加得到凸顯。 “行政主導型” 社會治理模式是以憲政體制中“政府權威”與“社會 自治”之協作關繫為其“邏輯元點”——首先,憲政 國家的“政府權威”不是極權主義、敵視個人權利和 個人自由的產物,它是建立在法治主義與民主政治之 上的國家權力的體現;對內建構為法治政府,對外表 現為主權國家。得因於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保障,法律 秩序的搭建與維護成為可能,而政府對法律制度的尊 重與服從進一步穩固了“政府權威”。在社會政治生 活領域中,“政府權威”乃“行政權威”生發之原始 胎體;“行政權威”乃政府權威在法治境域內之表現 形式;“行政優益權”之形成、運行與規制乃是“政 府權威”和“行政權威”在行政法治之具體體現。其 次,沒有政府的主導或引導作用,單憑社會的自發組 織性或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無力於維持正常的社會管 理。因為社會自治無論是從應然層面還是實然層面都 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1)社會自治權力的行使受 制於國家權力的壟斷或主導;(2)社會權能的發揮受 制於現實條件下諸多因素的制約;(3)社會自治因其 主體身份、權力運行與行為方式之有違法規而存有“ 非合法性”可能。最後,“社會組織”在維繫政府權 威與社會自治之間的關繫上起到了橋梁的作用,促成 了政府權威與社會自治兩者間的雙向制衡,國家權力 與社會權力之間呈現出新型的合作互動關繫。一方面 ,社會組織將公民個體力量聚合化,形成了群體性的 權力制衡機制,促成了由一元的個人權利制約公權到 多元的團體權利制約公權;另一方面又形成了社會與 國家的良性合作互動關繫,促進了由權利對公權的單 向制約到既制衡權力又謀求協商合作的雙向關繫。 因循著“行政主導”之治理模式,我國行政機構體制 改革之主路線也開始從“放權讓利”經由“行政自我 監督”達致“依法行政”的過程;這期間社會組織與 公民之社會自治覺悟以及對權利之敏感性亦提升到前 所未有的程度,社會組織與公民漸次與政府共同成為 社會治理主體。與之相應的,是政府之職能、角色以 及行政之方式與價值都面臨著新一輪轉型,這驅使著 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具體路徑之成型——(1)在 政府職能方面,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不再由國家全部包 攬,社會私權力機構或者接受國家的“權力下放”, 或者主動介入到公共事務當中,積極承擔起越來越多 的公共服務職能。這導致公共職能的社會化,公共職 能承擔主體的多元化;隨之而來的是政府職能由“全 能”向“有限”的轉化。(2)在政府角色方面,隨著 政府工作的重心由“權力”轉向“責任”,政府管理 的職能由“管制”轉向“服務”。這意味著,政府由 “社會統治主體”開始向“社會服務主體”轉型,社 會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統治”,而將轉為“服務” ,政府將以增進公益福利作為行政權力運轉的根本宗 旨之一。(3)在行政方式方面,“協商式行政方式” 突破了傳統行政中“命令式行政方式”之強權與強制 慣式,在管理主體上將社會自治組織與公民納入其中 ,並且在管理手段上趨向於柔和具有彈性的多元化方 式。現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推進以及服務行政的普及, 愈加促成行政方式由“命令式行政”向“協商式行政 ”的積極轉向。(4)在行政價值方面,社會轉型時期 政府之社會治理主導地位固然不可撼動,然而基於社 會利益訴求之多樣化的需要,政府在治理過程中將更 多地考慮到社會各方的聲音,以合法化的方式對社會 主體以及社會組織之自治予以尊重、促進並且維護; 由“善治”之多元治理理念取代“秩序”之一元行政 理念,乃是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目標之一,也是現代 行政法發展的國際性趨勢。 行政法對於當前社會管 理體制之型塑與創新具有三重現實意義:(1)行政法 之歷史演變順應了行政法社會觀對現代行政法之發展 所提出的新要求;(2)行政法之功能發揮促成了“統 治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3)行政法之 功能的實現保障了善治社會之良序生長與成熟。在實 踐中,行政法依托於社會導向、社會調節和社會整合 三種社會功能之發揮,實現對行政權力之約束、行政 立法之規範、行政執法之規控以及行政司法之完善, 從而切實助推社會管理在行政法治之規制下得以走向 善治。然而當前,盡管社會管理立法在局部取得了諸 多成就,但仍然無法掩蓋整體性立法不足的困境。我 國社會管理立法供需之間存在著理念與制度兩個層面 的問題——就前者而言,如何搭構行政法治理念與社 會管理立法理念之契合成為社會治理之法制建構的內 核;就後者而言,由於制度剩餘與制度匱乏之現狀, 導致一方面涉及民生領域的立法尚處於法制真空地帶 ,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制度之間因規範的重復與繁瑣 致使法律間衝突時有發生。行政法功能之發揮還應歸 其本源,回溯於對社會領域立法之關照,通過協調立 法矛盾關繫、發揮立法民主決策、完善立法體繫架構 、加強對抽像行政行為之約束促成社會治理與行政法 立法制度創新之有效銜接,從而實現對政府職能、政 府角色與行政方式之法律規範,以及對行政價值之有 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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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 摘要 導論 從“行政壟斷”到“行政**” 第一節 歷史與現實之推力:由“壟斷”到“**” 一、政府管理模式之轉型 二、公共領域之生發 三、“**社團革命” 第二節 體制與方式之選擇:“議會**”與“行政**” 一、由“議會**”到“行政**”是當代憲政發展之 趨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下之行政** 三、社會管理新格局中的行政** 第三節 社會管理之法治化導向 一、在理念上,以法治精神統領社會管理體制創新 二、在法制上,以強化行政法之社會管理功能為本位 第一章 憲政體制: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元點 第一節 法治下的“政府**” 一、建立和維護“政府**”之必要性 二、合法性與“政府**” 三、“行政優益權” 第二節 可控的“社會自治” 一、受限的“社會自治權力” 二、受制的“社會自治權能” 三、“社會自治”之合法困境 第三節 “政府**”與“社會自治”之協作關繫 一、“**主義”與“自治主義” 二、轉向多元化的“社會權力一**權力”關繫 三、政府與社會共治模式之可能 四、“**權力”與“社會權力”衝突之司法解決 第二章 公主私輔: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結構 第一節 行政機關之社會治理**地位 一、行政機關之社會管理權 二、**方式10王 三、法律規控 第二節 社會組織之社會治理協同地位 一、社會組織之身份定位 二、社會組織之權力配置 三、社會組織之協同功能 四、法律規制 第三節 公民之社會治理參與地位 一、公民參與 二、公民參與權 三、法律保障 第三章 公法主治: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推論 第一節 社會管理體制之法律治理 一、“公私二元論”之法理解讀 二、“公私二元論”之二元突破 三、公法**之法律體繫 第二節 “公法**型”行政規範體制 一、“公法**”之成因分析 二、我國公法**型社會管理法制之基本概貌 三、我國公法**型社會管理法制之現實困境 第三節 社會治理與立法制度創新 一、協調立法矛盾關繫 二、發揮立法民主決策 三、完善立法體繫架構 四、以立法關照社會民生 五、對抽像行政行為之自我糾正 第四章 公退民進: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進路 第一節 政府職能:由“全能”到“有限” 一、“全能政府”幻像之破滅 二、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之漸進轉移 三、行政法對政府職能之規範 第二節 政府角色:由“統治”到“服務” 一、統治行政 二、服務行政 三、行政法對“政府角色”之規範 第三節 行政方式:由“命令”到“協商” 一、“命令式行政” 二、“協商式行政” 三、行政法對行政方式之規範 第四節 行政價值:由“秩序”到“善治” 一、行政之價值取向 二、“善治”之行政價值分析 三、行政法對“行政價值”之維護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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