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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與路徑--以行政法之社會治理功能為基點/武漢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文庫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行政法
【市場價】
289-419
【優惠價】
181-262
【介質】 book
【ISBN】97875620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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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政法
  • ISBN:9787562063223
  • 作者:李鷹|總主編:周葉中//韓大元//陳曉楓//秦前紅
  • 頁數:269
  • 出版日期:2015-10-01
  • 印刷日期:2015-10-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220千字
  • 李鷹著周葉中、韓大元、陳曉楓、秦前紅主編的
    《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與路徑--以行政法
    之社會治理功能為基點/武漢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文
    庫》講述了:由“行政壟斷”到“行政主導”,乃是
    我國社會管理體制創新與改革之可能向度;這既歸因
    於歷史與現實之推力,也是體制與方式之選擇。所謂
    “行政主導型”社會管理模式主要涵括三個基本要素
    :(1)在主體職能方面,是以行政機關為主導,而以
    社會組織和公民為輔佐;政府與社會組織共同構成善
    治之主體,以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為要旨聯結為互為
    協商的合作伙伴關繫。(2)在治理手段方面,是以行
    政管理為主要方式,以市場調控為次要方式;對於不
    同類型的社會組織政府采取區別對待,選擇性支持和
    選擇性限制相結合的方針;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
    逐步成為主要的政策基調。(3)在法律規制方面,是
    以行政法規、規章等為主組成社會治理法律體繫,而
    以私法和社會法等法律為補充;行政法在社會治理過
    程中之功能發揮將愈加得到凸顯。 “行政主導型”
    社會治理模式是以憲政體制中“政府權威”與“社會
    自治”之協作關繫為其“邏輯元點”——首先,憲政
    國家的“政府權威”不是極權主義、敵視個人權利和
    個人自由的產物,它是建立在法治主義與民主政治之
    上的國家權力的體現;對內建構為法治政府,對外表
    現為主權國家。得因於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保障,法律
    秩序的搭建與維護成為可能,而政府對法律制度的尊
    重與服從進一步穩固了“政府權威”。在社會政治生
    活領域中,“政府權威”乃“行政權威”生發之原始
    胎體;“行政權威”乃政府權威在法治境域內之表現
    形式;“行政優益權”之形成、運行與規制乃是“政
    府權威”和“行政權威”在行政法治之具體體現。其
    次,沒有政府的主導或引導作用,單憑社會的自發組
    織性或市場的自我調節功能無力於維持正常的社會管
    理。因為社會自治無論是從應然層面還是實然層面都
    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1)社會自治權力的行使受
    制於國家權力的壟斷或主導;(2)社會權能的發揮受
    制於現實條件下諸多因素的制約;(3)社會自治因其
    主體身份、權力運行與行為方式之有違法規而存有“
    非合法性”可能。最後,“社會組織”在維繫政府權
    威與社會自治之間的關繫上起到了橋梁的作用,促成
    了政府權威與社會自治兩者間的雙向制衡,國家權力
    與社會權力之間呈現出新型的合作互動關繫。一方面
    ,社會組織將公民個體力量聚合化,形成了群體性的
    權力制衡機制,促成了由一元的個人權利制約公權到
    多元的團體權利制約公權;另一方面又形成了社會與
    國家的良性合作互動關繫,促進了由權利對公權的單
    向制約到既制衡權力又謀求協商合作的雙向關繫。
    因循著“行政主導”之治理模式,我國行政機構體制
    改革之主路線也開始從“放權讓利”經由“行政自我
    監督”達致“依法行政”的過程;這期間社會組織與
    公民之社會自治覺悟以及對權利之敏感性亦提升到前
    所未有的程度,社會組織與公民漸次與政府共同成為
    社會治理主體。與之相應的,是政府之職能、角色以
    及行政之方式與價值都面臨著新一輪轉型,這驅使著
    行政主導型社會治理模式具體路徑之成型——(1)在
    政府職能方面,社會公共服務職能不再由國家全部包
    攬,社會私權力機構或者接受國家的“權力下放”,
    或者主動介入到公共事務當中,積極承擔起越來越多
    的公共服務職能。這導致公共職能的社會化,公共職
    能承擔主體的多元化;隨之而來的是政府職能由“全
    能”向“有限”的轉化。(2)在政府角色方面,隨著
    政府工作的重心由“權力”轉向“責任”,政府管理
    的職能由“管制”轉向“服務”。這意味著,政府由
    “社會統治主體”開始向“社會服務主體”轉型,社
    會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統治”,而將轉為“服務”
    ,政府將以增進公益福利作為行政權力運轉的根本宗
    旨之一。(3)在行政方式方面,“協商式行政方式”
    突破了傳統行政中“命令式行政方式”之強權與強制
    慣式,在管理主體上將社會自治組織與公民納入其中
    ,並且在管理手段上趨向於柔和具有彈性的多元化方
    式。現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推進以及服務行政的普及,
    愈加促成行政方式由“命令式行政”向“協商式行政
    ”的積極轉向。(4)在行政價值方面,社會轉型時期
    政府之社會治理主導地位固然不可撼動,然而基於社
    會利益訴求之多樣化的需要,政府在治理過程中將更
    多地考慮到社會各方的聲音,以合法化的方式對社會
    主體以及社會組織之自治予以尊重、促進並且維護;
    由“善治”之多元治理理念取代“秩序”之一元行政
    理念,乃是社會管理體制創新的目標之一,也是現代
    行政法發展的國際性趨勢。 行政法對於當前社會管
    理體制之型塑與創新具有三重現實意義:(1)行政法
    之歷史演變順應了行政法社會觀對現代行政法之發展
    所提出的新要求;(2)行政法之功能發揮促成了“統
    治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型;(3)行政法之
    功能的實現保障了善治社會之良序生長與成熟。在實
    踐中,行政法依托於社會導向、社會調節和社會整合
    三種社會功能之發揮,實現對行政權力之約束、行政
    立法之規範、行政執法之規控以及行政司法之完善,
    從而切實助推社會管理在行政法治之規制下得以走向
    善治。然而當前,盡管社會管理立法在局部取得了諸
    多成就,但仍然無法掩蓋整體性立法不足的困境。我
    國社會管理立法供需之間存在著理念與制度兩個層面
    的問題——就前者而言,如何搭構行政法治理念與社
    會管理立法理念之契合成為社會治理之法制建構的內
    核;就後者而言,由於制度剩餘與制度匱乏之現狀,
    導致一方面涉及民生領域的立法尚處於法制真空地帶
    ,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制度之間因規範的重復與繁瑣
    致使法律間衝突時有發生。行政法功能之發揮還應歸
    其本源,回溯於對社會領域立法之關照,通過協調立
    法矛盾關繫、發揮立法民主決策、完善立法體繫架構
    、加強對抽像行政行為之約束促成社會治理與行政法
    立法制度創新之有效銜接,從而實現對政府職能、政
    府角色與行政方式之法律規範,以及對行政價值之有
    效保障。
  • 總序
    摘要
    導論 從“行政壟斷”到“行政**”
    第一節 歷史與現實之推力:由“壟斷”到“**”
    一、政府管理模式之轉型
    二、公共領域之生發
    三、“**社團革命”
    第二節 體制與方式之選擇:“議會**”與“行政**”
    一、由“議會**”到“行政**”是當代憲政發展之
    趨勢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下之行政**
    三、社會管理新格局中的行政**
    第三節 社會管理之法治化導向
    一、在理念上,以法治精神統領社會管理體制創新
    二、在法制上,以強化行政法之社會管理功能為本位
    第一章 憲政體制: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元點
    第一節 法治下的“政府**”
    一、建立和維護“政府**”之必要性
    二、合法性與“政府**”
    三、“行政優益權”
    第二節 可控的“社會自治”
    一、受限的“社會自治權力”
    二、受制的“社會自治權能”
    三、“社會自治”之合法困境
    第三節 “政府**”與“社會自治”之協作關繫
    一、“**主義”與“自治主義”
    二、轉向多元化的“社會權力一**權力”關繫
    三、政府與社會共治模式之可能
    四、“**權力”與“社會權力”衝突之司法解決
    第二章 公主私輔: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結構
    第一節 行政機關之社會治理**地位
    一、行政機關之社會管理權
    二、**方式10王
    三、法律規控
    第二節 社會組織之社會治理協同地位
    一、社會組織之身份定位
    二、社會組織之權力配置
    三、社會組織之協同功能
    四、法律規制
    第三節 公民之社會治理參與地位
    一、公民參與
    二、公民參與權
    三、法律保障
    第三章 公法主治: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推論
    第一節 社會管理體制之法律治理
    一、“公私二元論”之法理解讀
    二、“公私二元論”之二元突破
    三、公法**之法律體繫
    第二節 “公法**型”行政規範體制
    一、“公法**”之成因分析
    二、我國公法**型社會管理法制之基本概貌
    三、我國公法**型社會管理法制之現實困境
    第三節 社會治理與立法制度創新
    一、協調立法矛盾關繫
    二、發揮立法民主決策
    三、完善立法體繫架構
    四、以立法關照社會民生
    五、對抽像行政行為之自我糾正
    第四章 公退民進:行政**型社會治理模式之邏輯進路
    第一節 政府職能:由“全能”到“有限”
    一、“全能政府”幻像之破滅
    二、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之漸進轉移
    三、行政法對政府職能之規範
    第二節 政府角色:由“統治”到“服務”
    一、統治行政
    二、服務行政
    三、行政法對“政府角色”之規範
    第三節 行政方式:由“命令”到“協商”
    一、“命令式行政”
    二、“協商式行政”
    三、行政法對行政方式之規範
    第四節 行政價值:由“秩序”到“善治”
    一、行政之價值取向
    二、“善治”之行政價值分析
    三、行政法對“行政價值”之維護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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