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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產權保護政策彙編與解讀/雲亭法律實務書繫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民法
【市場價】
510-739
【優惠價】
319-462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39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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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39572
  • 作者:編者:李舒//唐青林
  • 頁數:268
  • 出版日期:2019-01-01
  • 印刷日期:2019-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363千字
  • ? 繫統梳理民企產權保護政策文件。 ? 重點政策文件予以專業細致解讀。 ? 隨時查閱的民企產權政策***。
  • 本書通過繫統梳理民企產權保護相關的政策文件,以發文機關及時間為順序分類排列,主要涵蓋以下相關文件:涉及產權的刑事案件的財物處置規範、民企投資和產權平等保護問題、濫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問題、濫用司法措施亂查封、亂執行問題、對企業家濫用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問題、規範公檢法司人員行為的有關規定、禁止黨政領導干預司法的政策文件等,並收錄了民企產權保護相關的典型案例,以期為與產權保護有關的案件中的企業和企業家們提供幫助。
  • 李舒,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人。擅長處理公司法律事務、商事爭議解決、強制執行與資產處置、金融與投融資、破產重整及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等領域的法律事務,著有《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等;在各類專業刊物和媒體發表多篇法律專業實務文章;受邀在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著名高校或大型企業授課。 唐青林,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訴訟服務監督咨詢專家,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民建北京朝陽區參政議政專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法學研究》發表多篇專業論文,並出版《企業家刑事法律風險防範》《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中國公司印章疑難案例裁判規則解讀》等實務著作。
  • 第一章 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和文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2015年3月30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
    (2016年11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
    **責任人職責規定》
    (2016年12月4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7年9月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企業家精神*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
    (2017年9月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涉及產權保護的規章、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5月5日)
    第二章 *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政策和文件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2013年10月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4年12月17號)
    *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
    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2015年8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2015年9月2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9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和執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通知》
    (2016年9月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規範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
    (2016年11月2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2016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2016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改善營商環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7年8月7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
    (2017年12月29日)
    第三章 *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司法政策和文件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2015年9月25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2016年2月19曰)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的通知》
    (2017年1月6日)
    *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2017年11月24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營造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支持企業家創新創業的通知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規定》 概要及解讀 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法治環境和投資環境的直接責任人。
    不少企業家總是感嘆某些地區的投資環境糟糕。就筆者了解的情況來看,投資環境的決定因素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是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的行政行為違法,那投資環境自然不好。
    2政府是不是信守承諾?如果政府簽過的協議,許下的諾言為一紙空文,等企業和企業家進來後再逐漸反悔,那投資環境自然不好。
    3司法機關是不是依法辦案?如果企業和企業家在當地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甚至與政府發生訴訟,司法機關不能公正司法、秉公執法,那當地的投資環境也不好。
    4黨政領導有沒有干預司法?如果政府領導影響偵查、審查和審判,那當地的投資環境也不好。
    …… 涉及的因素還有很多。通過以上幾個問題,我們可以看出,投資環境好不好,其實就是法治環境好不好。如果法治環境不好,則投資環境必然不好。如果一個地方法治建設不到位、***和司法機關不依法行事,那一定是當地的黨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且應作為**責任人承擔責任。一個區縣的投資環境不好,一定是這個區縣的區縣長和書記的責任。如果一個市投資環境不好,那一定是市長和市委書記的責任。如果一個地方法治環境有問題,那就是那個地方的黨委書記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規定》的第五條和第六條列舉了以下12種情形: 第五條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五)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第六條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規定》 (2016年12月4日) **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的部署要求,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
    第三條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憲法法律至上,反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堅持統籌協調,做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權責一致,確保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四條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治國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法治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對法治建設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任務親自督辦,把本地區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第五條黨委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充分發揮黨委在推進本地區法治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定期聽取有關工作彙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將法治建設納入地區發展總體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同部署、同推進、同督促、同考核、同獎懲;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高黨內法規制度執行力; (三)嚴格依法依規決策,落實黨委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加強對黨委文件、重大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支持本級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依法辦事,不得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 (五)堅持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政法機關領導班子建設; (六)深入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濃厚法治氛圍。
    第六條政府主要負責人在推進法治建設中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加強對本地區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及時研究解決法治政府建設有關重大問題,為推進法治建設提供保障、創造條件; (二)嚴格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公職律師制度,依法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四)督促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行政,推動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 (五)自覺維護司法**,認真落實行政機關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組織實施普法規劃,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第七條黨政主要負責人應當將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情況列入年終述職內容,上級黨委應當對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情況開展定期檢查、專項督查。
    第八條上級黨委應當將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情況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繫,作為考察使用干部、推進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黨政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責任人職責的,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予以問責。
    第十條中共中央、國務院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鄉(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人,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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