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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立法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民法
【市場價】
256-371
【優惠價】
160-232
【介質】 book
【ISBN】978751185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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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1856883
  • 作者:程凡卿
  • 頁數:173
  • 出版日期:2014-02-01
  • 印刷日期:2014-02-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40千字
  •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編著者程凡卿。
    本書是作者程凡卿博士在人民大學讀博所作博士論文修改而來。由於作者碩士階段學習研究的是行政法學,對於行政刑法研究有知識背景優勢。其《行政刑法立法研究》一書,基於行政法與刑法的雙重視野,審視行政刑法的屬性與定位,圍繞我國行政刑法立法的一繫列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編著者程凡卿。 《行政刑法立法研究》內容提要:當前,中國正 處於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隨著社會現代化程度的不 斷提高,越來越多的行政犯罪開始出現在我們的日常 生活中,並嚴重威脅著我國社會的穩定。行政犯罪不 同於傳統的自然犯罪,它所侵犯的客體十分復雜,屬 於刑法和行政法的交叉領域。而我國目前現有的法律 制度對這個領域的規制尚存缺陷,不能合理、有效地 懲治行政犯罪。筆者認為,要對行政犯罪進行規制必 須從立法人手。隻有通過制定與行政犯罪相匹配的法 律,纔能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犯罪的規制問題。 對行政刑法立法的研究,本書主要從行政刑法的 基本概念、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行政刑法犯罪構成 要件的設置以及行政刑法的刑罰制度配置四個方面展 開。 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是行政刑法立法研究的基礎 。隻有明確了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纔能展開對行政 刑法立法問題的研究。而要明確行政刑法的基本概念 ,首先必須解決行政刑法的屬性問題。目前,在學界 中有關行政刑法的屬性問題一直都是被學者廣泛議論 的話題。在德國,行政刑法普遍被認為是行政法。而 在日本,行政刑法則普遍被視為刑法。在我國,行政 刑法的屬性尚未形成定論。既有學者認為行政刑法應 當屬於刑法範疇,也有學者認為行政刑法屬於行政法 範疇,還有學者認為行政刑法是包含了刑法與行政法 雙重屬性的特殊法。筆者認為,行政刑法屬性不是由 學術理論來決定的,而是由一國的現實需求所決定的 。隨著我國行政犯罪的復雜化、多樣化,采取行政處 罰的手段已經不能有效預防行政犯罪。隻有將行政刑 法納入刑法的範疇,使用刑罰手段規制行政犯罪,纔 能更有利於行政犯罪的預防。而且,將行政刑法歸入 刑法範疇不僅能充分利用司法程序更好地保障人權, 還能妥善解決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管轄糾紛,更可以有 效地利用現有的刑法資源規制行政犯罪。基於行政刑 法屬於刑法的觀點,筆者提出了我國行政刑法的定義 :行政刑法就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以預防 和懲罰行政犯罪為目的,規定行政犯罪的刑事責任的 法律規範總稱。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主要 包括獨立法典型立法、分散式立法以及統一附屬型立 法三種模式。德國采取的是獨立法典型立法方式。例 如,現行的違反秩序法、經濟刑法就被視為獨立的行 政刑法性法典。日本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即在行政 法律中大量地出現了以刑罰懲治行政犯罪的規定(類 似於我國的附屬刑法)。我國行政刑法采取的立法模 式是以刑法典為中心的大一統式立法模式,即將刑法 典與附屬刑法相結合的統一附屬型立法模式。三種立 法模式各有優劣。獨立法典型立法模式有利於突出行 政刑法的獨立性,但是這種立法模式形式比較固定, 不能隨著行政犯罪的變化而頻繁改動,具有滯後性的 缺點。分散式立法模式靈活多變,可以滿足行政刑法 規制行政犯罪的即時性需求。然而,這種立法模式沒 有對法律條文進行繫統歸類,無法體現行政刑法的獨 立性,容易使人產生行政刑法附屬於行政法的錯覺。 統一附屬型立法模式是我國行政刑法特有的立法模式 ,它既保證了刑法典的相對穩定,又使行政刑法具備 了靈活的特點,可以在附屬型法律條文中根據行政犯 罪的變化及時調整,是一種較為理想的立法模式。但 是,這種立法模式並不完美。由於其附屬型行政刑法 條文的規定不涉及具體的罪名和法定刑,隻是籠統地 規定:“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了行 政法與刑法銜接不當、競合缺乏解釋的窘境,對司法 實踐的適用帶來了不良影響,導致行政犯罪得不到及 時有效的懲治,不利於行政犯罪的預防。因此,筆者 建議,在我國現有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基礎上,借鋻 德國獨立法典型立法模式和日本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優 點,對統一附屬型立法模式進行改良,形成一種新型 的混合型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以刑法典的內容為 參照,按照標準刑法條文的模式設定行政法律中的附 屬刑法條文,使附屬刑法中的行政刑法條文成為具有 罪名、罪狀和法定刑的完整刑法條文,能夠獨立地對 行政犯罪進行定罪量刑,可以更好地實現行政刑法規 制行政犯罪的功能。 行政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的設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罪狀模式選擇、行政犯罪的主體設置、違法性認識 在行政犯罪主觀方面的地位以及危害行為在行政犯罪 構成要件中的地位。 我國現行刑法對行政犯罪的罪狀設置采取空白罪 狀,從而引起學者對行政犯罪罪狀選擇方式的爭論。 部分學者認為應當繼續以空白罪狀的方式設置行政犯 罪的罪狀,另一部分學者則反對。筆者認為,行政刑 法對行政犯罪罪狀的設置應當采取以敘明罪狀為主的 方式,同時保留少量空白罪狀的使用。這樣的設置方 式既可以保證行政犯罪的構成要件在行政刑法的條文 中得到明確、清晰的表述,又可以使行政刑法具備一 定的應變能力,以便應對不斷變化的行政犯罪。 在行政犯罪的構成要件中,人們對行政犯罪主體 概念存在一些錯誤的理解。例如,有些人認為行政犯 罪的主體就是行政相對人,另一些人則認為行政犯罪 主體就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有一些人認為行政犯 罪主體應當包括行政主體。筆者認為,必須對這些錯 誤的理解進行分析和糾正,纔能使人們更加準確地把 握行政犯罪主體的概念。行政相對人是與行政犯罪主 體相關聯的概念,但是行政相對人並不能完全等同於 行政犯罪主體。隻有當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時,它 纔會與行政犯罪主體一樣具有違反行政法的性質。而 在其他情況下,兩者並沒有共性。行政犯罪的主體也 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構成 行政犯罪,它是行政犯罪主體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行 政犯罪主體不包括行政主體,因為將行政主體規定為 行政犯罪主體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不利於社會秩序 的穩定。 在行政犯罪的主觀方面,行政犯罪的認定必須包 括違法性認識。隻有將違法性認識納入行政犯罪的主 觀要件中,纔能區分行政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纔能使 行政刑法對行政犯罪的處罰做到主客觀一致。 在結果無價值論的影響下,我國現行行政刑法對 行政犯罪的認定以危害結果為核心,但是在我國進入 風險社會之後,這種認定行政犯罪的方式受到了挑戰 。風險社會中行政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復雜多變,以結 果無價值為指導的認定方式無法保護多樣化的法益, 無法滿足法益保護前置的需求,更無法解釋風險社會 中的行政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繫。因此 ,必須轉變以往行政犯罪的認定方式,堅持以“二元 ”行為無價值論指導行政刑法的立法,重視危害行為 在行政犯罪構成要件中的作用,纔能應對風險社會中 行政犯罪對行政刑法的挑戰。 當前,我國對行政犯罪所采取的刑罰制度與其他 犯罪無異,即五種主刑加兩種附加刑的模式。這種模 式的刑罰制度並不適合行政犯罪,它的重刑主義色彩 較重,對行政犯罪的處罰包含了死刑,與其他犯罪以 及國外的刑罰制度相比處罰相對偏重,而且對單位犯 罪的處罰單一,缺乏教育措施預防行政犯罪,輕緩刑 種少,難以應對多變的行政犯罪。究其原因,是其受 到我國刑罰制度重刑主義色彩較重的影響。因此,為 了使我國行政刑法對行政犯罪的處罰更加合理,筆者 建議對現有的行政刑罰制度進行輕緩化改革,使其擺 脫重刑主義色彩的影響。將行政刑罰制度進行輕緩化 改革,德國的違反秩序法值得我們參考。因為它與我 國的行政刑法具有很高的相似度,我們可以參照它的 刑罰制度將財產刑作為行政刑罰的主要刑種來適用。 具體做法就是以刑法典中的財產刑為基礎,提升罰金 刑在行政刑罰中的地位,改變沒收財產的沒收範圍。 除財產刑以外,資格刑也應當被納入我國行政刑罰的 主要刑種中。但這不是指照搬刑法典中的資格刑,而 是將刑法典中資格刑的內容進行適當改良,使其能和 財產刑一樣在行政刑罰中得到獨立適用。行政犯罪的 特殊性使行政刑法對其規制不能單純依靠懲罰的方式 ,除了財產刑和資格刑以外,行政刑罰制度還必須依 靠教育改造性質的刑罰措施來協助。國外的保安處分 制度包含了許多教育改造性質的刑罰措施,其中社區 服務制度、保護觀察制度和間隙監禁制度都值得我國 行政刑罰制度借鋻。與此同時,我們還可以根據《刑 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禁止令措施來進一步完善 行政刑罰制度的建設,使我國行政刑法對行政犯罪的 規制更加科學合理,預防行政犯罪的作用更加有效。
  • 導論
    第一章 行政刑法概述
    一、行政刑法概念比較
    (一)傳統大陸法繫**的定義
    (二)新近的融合性定義
    (三)我國學者對行政刑法的定義
    二、行政刑法的法理之爭
    (一)傳統大陸法繫的“行政刑法說”
    (二)戰後日本的“特別刑法說”
    (三)行政刑法在我國的界定
    三、本書對行政刑法的界定
    (一)行政刑法的屬性
    (二)行政刑法的定義
    第二章 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分析
    一、中外行政刑法立法模式比較
    (一)德國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
    (二)日本行政刑法的立法模式
    (三)我國行政刑法現存立法模式
    (四)對現存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評析
    二、中國行政刑法立法模式的選擇
    (一)構建混合型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二)混合型立法模式的具體方式
    (三)行政刑法立法活動所采取的原則
    第三章 行政刑法犯罪構成要件的設置
    一、行政刑法罪狀方式的選擇
    (一)敘明罪狀與空白罪狀的基本概念與特點
    (二)我國行政犯罪罪狀模式的現狀和相關爭論
    (三)行政刑法對犯罪構成方式的選擇
    二、行政刑法的主體設置
    (一)行政犯罪主體與行政相對人
    (二)行政犯罪主體是否應當包含行政主體
    (三)行政犯罪主體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三、行政犯罪主觀方面中違法性認識的地位
    (一)違法性認識概述
    (二)違法性認識與犯罪主觀方面關繫的學說概述
    (三)違法性認識與行政犯罪主觀方面之間關繫的現狀分析
    (四)行政刑法主觀構成要件對違法性認識的選擇
    (五)行政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判斷
    四、危害行為在行政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地位
    (一)爭論的理論緣由:結果無價值與行為無價值的對立
    (二)爭論的現狀:結果無價值論面臨挑戰
    (三)應對挑戰的方法:以行為無價值論
    指導行政刑法立法,以危害行為為犯罪構成核心
    第四章 行政刑法的刑罰制度配置
    一、現行刑罰制度規制行政犯罪的狀況與不足
    (一)行政犯罪適用刑罰的現狀
    (二)目前我國刑罰制度對行政犯罪處罰的不足
    二、以行政刑罰輕緩化應對現有刑罰之不足
    (一)行政犯罪的規制需要行政刑罰輕緩化
    (二)將行政刑罰輕緩化有利於行政犯罪的心理預防
    (三)將行政刑罰輕緩化符合世界刑罰制度的發展趨勢
    三、行政刑罰輕緩化的具體措施
    (一)德國違反秩序法對我國行政刑罰的借鋻意義
    (二)將資格刑和財產刑作為懲治行政犯罪的主要刑種
    四、借鋻保安處分制度,豐富行政刑罰的內容
    (一)保安處分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種類和性質
    (二)行政刑罰輕緩化借鋻保安處分制度的意義
    (三)如何利用保安處分豐富行政刑罰的內容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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