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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案例注釋版第3版)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民法
【市場價】
94-137
【優惠價】
59-86
【介質】 book
【ISBN】978750936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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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ISBN:9787509369777
  • 作者:編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145
  • 出版日期:2016-01-01
  • 印刷日期:2016-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3
  • 印次:1
  • 字數:157千字
  • 中國法制出版社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案例注釋版第3版)》用案例解讀法條,突出以案
    釋法的特點。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盡量來源於各級
    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
    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所選
    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
    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鋻價值。本書設置了
    “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
    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
    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 適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一章 總則
    **條 【立法宗旨】
    案例1 繼承法保護的是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案例2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範圍】
    案例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個人財產,故不可以繼承
    案例4 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於遺產範圍
    第四條 【承包關繫與繼承】
    案例5 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屬於遺產
    第五條 【繼承方式】
    案例6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使】
    案例7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第七條 【繼承權的喪失】
    案例8 惡意侵害其他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其繼承權喪失
    第八條 【訴訟時效】
    案例9 繼承權糾紛訴訟時效不能超過2年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案例10 養女對養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案例11 形成事實收養關繫的養子女作為**順序繼承人
    案例12 再婚配偶是**順序繼承人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案例13 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繫血親享有代位繼承權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女婿的繼承權】
    案例14 喪偶兒媳對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並出資料理後事的可以作為**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
    案例15 喪偶兒媳對公公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作為**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案例16 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在分配遺產時可以予以照顧
    案例17 長子對母親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多分配遺產
    案例18 繼承開始後,若無遺囑、遺贈扶養協議,則按法定繼承辦理
    案例19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配遺產
    第十四條 【酌情分得遺產權】
    案例20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案例21 雖與被繼承人是同居關繫,但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處理方式】
    案例22 遺產分割可以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遺囑的一般規定】
    案例23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
    案例24 被繼承人有權立遺囑指定遺產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女兒繼承
    第十七條 【遺囑的形式】
    案例25 確定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代書遺囑合法有效
    案例26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案例27 對於形式上有瑕疵的代書遺囑,如有證據證明代書遺囑確繫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定有效
    第十八條 【遺囑見證人】
    案例28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繫的人可以作為遺囑繼承
    見證人
    第十九條 【特留份規定】
    案例29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采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案例30 遺囑應當為未成年的人工授精所得子女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的撤銷、變*】
    案例31 遺囑人可以變*自己所立的遺囑
    第二十一條 【附義務的遺囑】
    案例32 附義務的遺贈扶養協議,因無法履行,也可要求解除
    案例33 遺囑繼承人履行遺囑義務,有權按照遺囑繼承遺產
    第二十二條 【遺囑的無效】
    案例34 不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遺囑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遺產的保管】
    案例35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將遺產返還給繼承人
    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案例36 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
    案例37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案例38 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給配偶
    第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
    案例39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八條 【胎兒預留份】
    案例40 遺產分割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案例41 遺產分割應根據財產性質采取不同方式
    第三十條 【再婚時對所繼承遺產的處分權】
    案例42 夫妻一方死亡後,再婚者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遺贈扶養協議】
    案例43 受遺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可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的遺產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與清償債務】
    案例44 繼承人應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
    第三十四條 【遺贈與債務清償】
    案例45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案例46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變通規定】
    第三十六條 【涉外繼承】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期】
    附錄1
    *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
    遺囑公證細則(2000年3月24日)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1991年4月3日)
    公證程序規則(2006年5月1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產權人生前已處分的房屋死後不宜認定為遺產的批復(1987年6月24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盲人劉春和生前從事“算命”所積累的財產死後可否視為非法所得加以沒收的電話答復(1987年10月1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1987年10月17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安貴訴王景齋繼承案的電話答復(1987年12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案的批復(1988年4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孫世界、孫世明與孫洪武等人房屋繼承申訴案的復函(1990年2月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從香港調回的被繼承人的遺產如何處理的函(1990年4月12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2005年3月22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馮群英與覃國義、覃國倫房屋繼承糾紛申訴案的復函(1983年8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晏和房屋繼承申訴案的批復(1985年4月27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招遠縣陸許氏遺產應由誰繼承的電話答復(1985年10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土改後不久被收養的子女能否參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遺房產的批復(1986年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未成年的養子女,其養父在國外死亡後回生母處生活,仍有權繼承其養父的遺產的批復(1986年5月19目)
    *高人民法院關於父母的房屋遺產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並視為己有產生糾紛應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年6月1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馮鋼百遺留的油畫等應如何處理的批復(1987年6月17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有無繼承其遺產權利的答復(1987年7月25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錢伯春能否繼承和尚錢定安遺產的電話答復(1987年10月16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1989年2月21日)
    *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王敬民訴胡寧聲房屋繼承案的復函(1990年8月13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沒有法定繼承人,分享遺產人能否分得全部遺產的復函(1992年10月11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分家析產的房屋再立遺囑變*產權,其遺囑是否有效的批復(1985年11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共有人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部分有效處分他人的財產部分無效的批復(1986年6月20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向美瓊、熊偉浩、熊萍與張鳳霞、張旭、張林錄、馮樹義執行遺囑代理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2003年1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處理農村五保對像遺產問題的批復(2000年7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於蔣秀蓉訴彭潤明、邱家樂、朱翠蓮繼承清償債務糾紛一案的復函(1991年1月26日)
    附錄2
    遺贈協議(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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