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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精)/清華大學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叢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法律 -> 法學理論
【市場價】
932-1352
【優惠價】
583-845
【介質】 book
【ISBN】978730251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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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清華大學
  • ISBN:9787302512509
  • 作者:楊祥
  • 頁數:344
  • 出版日期:2018-11-01
  • 印刷日期:2018-11-01
  • 包裝:精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391千字
  • \"《股權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研究》屬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叢書。 作者在書中闡釋以下觀點: 股權信托以股權為橋梁,連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證券法及民法等眾多部門法,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條款,又要受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制,不同法律之間的踫撞或衝突,造就了股權信托受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受托人不得不面臨多重角色、義務及規範之間的衝突。本書探討了處理該類衝突的一般原理,從信托法和公司法、內部關繫和外部關繫等維度分析了受托人的定位,並對受托人負有的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和披露義務等受信義務,尤其是各類義務在股權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 本書可以為擬設立或從事股權信托的各類主體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提供了前瞻指引與操作指南。 \"
  • 信托制度集財產轉移、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具有整合性、靈活性、穩定性和安全性,是一項其他類似制度無法比擬的優秀制度。股權信托以股權為橋梁,連接了信托法、公司法、證券法及民法等眾多部門法,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既要遵循信托條款,又要受到信托法、公司法等法律的規制,不同法律之間的踫撞或衝突,造就了股權信托受托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也令受托人不得不面臨多重角色、義務及規範之間的衝突。本書探討了處理該類衝突的一般原理,從信托法和公司法、內部關繫和外部關繫等維度分析了受托人的定位,並對受托人負有的忠實義務、謹慎義務、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和披露義務等受信義務,尤其是各類義務在股權信托中的特殊性作了深入剖析。作為國內出版的第一篇股權信托博士論文,本書成果為擬設立或從事股權信托的各類主體防範相關法律風險提供了前瞻指引與操作指南。
  • 導論
    第一節創作背景與動因
    一、 創作背景
    二、 創作動因
    第二節本書結構及亮點
    一、 結構安排
    二、 主要亮點

    第一章股權信托概述
    第一節股權信托的基本概念
    一、 股權信托的內涵
    二、 相關概念辨析
    三、 股權信托的主要類型
    第二節股權信托的實務運用
    一、 股權信托的發展前景
    二、 股權信托的運用領域
    三、 股權信托的實務模式
    第三節股權信托研究現狀
    一、 國外研究狀況
    二、 **研究現狀
    本章小結

    第二章股權信托中的規範適用
    第一節股權信托: 遊走在民法和商法之間
    一、 信托法: 股權信托的根基
    二、 公司法: 股權信托的主要外在規範
    三、 民法: 股權信托的基礎規範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面臨角色義務及規範衝突
    一、 處於信托與公司結合部的股權信托
    二、 運營商業資產的本質,加劇股權信托受托人的
    角色義務及規範衝突
    第三節股權信托中法律規範適用的一般原理
    一、 信托條款與信托法規定相衝突時如何適用
    二、 信托條款、信托法規定與公司法規定相衝突時
    的適用規則
    三、 規則適用例外: 信托**控制公司,公司成為
    信托另一自我
    四、 嚴監管下股權信托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繫
    本章小結

    第三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基本定位
    第一節受托人多重定位之根源: 運營中商業資產的信托
    第二節受托人的信托法定位: 信托外部關繫的所有人
    一、 信托財產歸屬難題: “委托給”帶來的困惑
    二、 “雙重所有權”之困惑: 對傳統觀點的反思
    三、 受托人的信托法定位: 信托外部關繫的所有人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公司法定位: 信托股東及其例外
    一、 問題緣起: 為何要關注信托股權的股東資格歸屬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是我國公司法上的股東
    三、 現行法僅承認受托人股東資格的困境: 法律規制
    不充分
    四、 信托股東資格的出路: 域外借鋻與本土構建
    本章小結

    第四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 邊界、類型及行使方式
    第一節受托人權力概述
    一、 權力、義務、責任的英美法語境
    二、 信托轉型背景下受托人權力的擴張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特征: 信托法權力與
    股東權利的集合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邊界: 信托條款和
    法律規範的限制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邊界類型
    二、 信托條款對受托人權力的合理限制範圍
    三、 法律規範對股權信托受托人權力的干預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權力內容: 類型化嘗試
    一、 投資管理權與信托利益分配權
    二、 明示權力和默示權力
    三、 偏離信托條款的權力
    第四節股權信托受托人行使股東權利的特別探討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在公司法上的權利概述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行使投票權的特殊問題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是否享有辭任權
    本章小結

    第五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義務: 以受信義務為核心
    第一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核心義務: 受信義務概述
    一、 信托受托人的義務源於受信關繫
    二、 受信義務的定位: 以任意性規範為主
    三、 受信義務是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核心義務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忠實義務
    一、 信托法設置受托人忠實義務的緣由和目的
    二、 忠實義務的內涵演變: 從“**利益”到
    “*佳利益”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所負忠實義務的主要類型
    四、 股權信托受托人被豁免忠實義務的情形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謹慎義務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在信托法上的謹慎義務
    二、 謹慎投資人規則在股權信托中的適用及變通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介入公司經營管理的
    特別謹慎義務
    第四節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平對待受益人的義務
    一、 受托人公平義務之緣起: 信托受益人的非同質化與
    利益衝突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公平對待受益人義務的特殊性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應如何履行公平對待受益人的
    義務
    第五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披露義務
    一、 受托人披露義務的來源及性質
    二、 受托人披露對像: 委托人或受益人?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披露義務的內容
    四、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特殊披露義務
    本章小結

    第六章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責任及風險防範
    第一節股權信托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事由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濫用權力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違反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二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責任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對像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具體法律責任
    三、 股權信托受托人的免責事由
    第三節股權信托受托人的風險防範機制
    一、 股權信托受托人風險防範概述
    二、 股權信托受托人防範風險的具體途徑
    本章小結
  • 第一節創作背景與動因〖*1〗 一、 創作背景 信托是一項**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制度,與其他類似制度相比,具有整合性、靈活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等優越性。參見周小明:《信托制度:法理與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8184頁。 在英美法歷**,信托原本是一種規避普通法的消極性財產轉移制度,隨著封建制度的瓦解及經濟社會的發展,逐漸轉變為積極管理金融資產的*主要工具。不過,信托在財產傳承、財富管理方面的作用也並未削弱,以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為主要形式,信托一直是家庭內部進行財富傳承與管理的**。正如蘭貝爾教授所言:“信托這一源自中世紀末的家族財富轉移方式,迄今,在轉讓人擁有大量資產或復雜家庭事務時,仍然是安排代際財富轉移的主要工具。”John H. Langbein, The Secret Life of the Trust: The Trust as an Instrument of Commerce, 107 Yale L. J. 165, 165 (1997).可以說,現代信托制度集財產轉移、財富管理與資產管理等多項功能於一身,在民事和商事、私人和公益、資產管理和財富傳承等眾多領域,均呈獨領風騷的運用態勢。
    在相當長時期內,信托財產的範圍主要局限在不動產領域,公司的股權(包括股票,下同)因公司制度和資本市場不完善而風險過高,與當時主流的信托財產保值觀念不符合,受到嚴格限制或禁止,私人企業的證券通常被排除在受托人可以投資的“法定清單(Legal List)”之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財富的形態發生轉變,信托財產範圍也從狹窄的不動產走向寬泛的動產、無形財產及財產性權利,公司股權因其巨大的財富價值、增值空間,以及分散投資組合下風險的可控性,在現代社會已經成為主要的信托財產形態。與之相應,信托持有股權的合法性為判例和立法普遍認同。在英國,《1961年受托人投資法案》**允許受托人投資於企業的股權(Equity Stocks),並明確列為第二類投資項目。 借助信托目的的多樣性與信托制度的靈活性,股權信托可以實現股權投資、股權管理、控制公司、並購重整、家族治理等諸多功能。股權信托不僅是傳承財富、延續商業生命的重要形式,可以保護家族財富免受離婚析產、宣告破產等追索,為一般民眾、企業家普遍青睞,而且也是一種管理和控制公司的高效、專業手段,在管理層收購(Management Buy\\|Outs,簡稱MBO)、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簡稱ESOP)及企業改制中均大展身手。以股權投資信托為主的股權信托還被大量運用於私募、理財等金融領域,在投資領域大放光彩。另外,節稅規劃功能也是股權信托*吸引人的地方之一。無論是在商事經營還是民事活動中,股權信托均受到高度關注,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
    我國引入信托制度較晚,但在國民經濟高速增長以及金融分業經營的大背景下,信托業發展極為迅速(如圖0.1),2012年底即已成為第二大金融部門,2015年末信托全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16.30萬億元,跨入“16萬億元時代”,殷醒民:《2015年度中國信托業發展評析——行業轉型的初露成效》,載中國信托業協會網站“行業數據”版塊,訪問網址:http://www.trustee.org.cn/xtxh/analyze/40505.htm,*後訪問日期:2018年5月5日。此後又迅速跨越18萬億元(2016年3季度)、20萬億(2016年 圖0.12011年至2017年4季度信托全行業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單位:億元) 圖片來源:本書根據公開數據繪制 4季度)大關,2017年4季度末信托資產規模已達26.25萬億元。中國信托業協會發布的《2017年4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訪問網址:http://www.xtxh.net/xtxh/statistics/44151.htm,*後訪問日期:2018年5月5日。另外,本書附表中統計了信托全行業資產規模的增長情況,供參閱。 信托業協會根據功能將信托分為融資類、投資類和事務管理類三類業務,從圖0.2中的三類信托業務占比情況來看,自2011年以來,融資類信托的占比持續下降,事務管理類信托占比持續上升,而投資類信托相對穩定,一直維持在20%~40%的比例。在投資類信托中,以股權投資信托業務發展尤為迅猛,相關規範相繼出臺。
    圖0.22011年至2017年四季度各類信托業務的占比變化 圖片來源:本書根據公開數據繪制 然而,隨著金融、經濟及經營環境的變化,支撐我國信托業快速增長的原有業務模式難以為繼,優化私募投行業務並向資產管理業務、財富管理業務進行戰略轉型,是信托公司未來發展的必然出路。參見周小明:《信托業基本業務模式的轉型》,載《中國金融》2013年第21期,第4850頁。 與此同時,我國即將迎來家族財富*替的高峰期,社會大眾存在迫切的財富傳承需求。據中國民生銀行和胡潤百富公司聯合發布的《2014—2015中國超高淨值人群需求調研報告》統計,我國個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人民幣的高淨值人群中,主體是企業的擁有者,占到80%,個人總資產在5億以上的超高淨值人群也以企業主為主,並且近七成超高淨值人群面臨企業交班的問題。2017年11月,中信銀行私人銀行與胡潤研究院聯合發布《**視野下的責任與傳承——2017中國高淨值人群財富管理需求白皮書》*是明確,86.2%的企業家開始考慮或著手準備家族傳承的事情,但家族傳承面臨接班人、企業權屬及市場內外環境三大挑戰。其中,接班人問題主要體現在接班人繼承意願低、接班人理念與企業價值取向衝突等;企業權屬的問題主要包括職業經理人稀釋控制權,家族成員復雜、權屬不清,一代企業家思想固化、難退二線等;市場內外環境挑戰則體現在中**族傳承起步晚、專業經驗少且缺乏長期規劃,**統一報告標準(CRS)的實施影響原有家族傳承的規劃。以家族企業傳承為主體的家族傳承浪潮,為股權信托提供了巨大的市場需求。
    在信托公司向信托本業回歸、家族財富傳承*替的潮流下,以股權信托為核心的家族信托呼聲日漸高漲,一些信托公司與銀行部門也開始涉足,試圖作為業務轉型的突破口。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即原中國銀監會,現已調整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保監會)2018年3月,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中國保監會和中國銀監會。4月8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掛牌成立。為方便起見,本書將以“原中國銀監會”“原中國保監會”指代2018年4月前的機構,將以“中國銀保監會”指代2018年4月後的機構。發布的《關於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監辦發〔2014〕99號)中,明確強調在推動信托公司業務轉型的過程中,信托公司應當“探索家族財富管理,為客戶量身定制資產管理方案”。2015年10月,原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鄧智毅亦撰文表示,允許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研究試點家族信托並制定相關業務規則。《銀監會信托監管部負責人發聲支持信托公司上市》,網址:http://finance.china.com.cn/money/trust/20151010/3374250.shtml,*後訪問時間:2017年10月21日。 由於家族財富的主要形態就是股權,家族信托的試點及相關業務規則的研究繞不開股權信托。2015年底,原中國銀監會開始醞釀信托業務分類,並在2016年12月底召開的中國信托業年會上明確提出信托“八項業務”,將信托業務分為股權信托、債權信托、同業信托、標品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財產權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務信托八大類(見圖0.3),要求信托公司根據各自的戰略規劃、資源稟賦和目標定位,探索差異化、專業化的發展路徑。2017年4月中旬,原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下發《關於印發〈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信托函〔2017〕29號),並將《信托業務監管分類基礎報表(試行)》和《信托業務監管分類說明(試行)》作為附件一同下發,肯定了前述信托“八項業務”的分類,並正式啟動“試點改革”參與此次試點改革的是外貿信托、安信信托、中建投信托、重慶信托、平安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交銀**信托、陝國投信托、百瑞信托10家信托公司。,試點時間是2017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在試點基礎上,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研究出臺有針對性的配套監管制度,在統一的信托業務監管分類基礎上逐步形成完善的信托會計核算、監管統計、淨資本管理和保障基金認購等各項制度,進而在全行業全面實行新的業務分類。參見鄧智毅:《穩步推進信托公司業務分類試點改革》,載《中國銀行業》2017年第3期,第47頁。 不過,這一分類出於監管目的,對股權信托的定義過於狹窄,局限於以資金設立信托並投向封閉公司股權的信托,無法涵蓋以股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等情形。對此,本書將在第一章股權信托的定義中闡述。
    圖0.3信托“八項業務” 圖片來源:本書作者繪制二、 創作動因 近幾年來,隨著信托業轉型,**家族信托業務有序展開,成果可圈可點。股權信托雖然呼聲甚高並取得了一些突破,但運用仍然相對有限,與其作為家族信托核心的地位不相符合。究其根源,在於現行法律制度缺失,股權信托受托人在法律上的地位較為模糊,權力、義務和責任難於界定,影響了信托公司開展股權信托的積極性,也令委托人對股權信托的功能作用存在很大疑慮。
    (一) 制度和理論供給不足,嚴重制約股權信托的開展 金融是*變動不居、*富創新的領域,相關理論與制度規範往往落其半拍,但作用卻不可低估。金融業務猶如逐利奔騰的野馬,隻有套上理論與制度這一韁繩,纔能夠按照人們預想的軌道穩步前行。可以說,金融業繁榮的關鍵,依賴於充分的理論供給與合理的法律制度。該原理同樣適用於股權信托。股權信托是實踐產物,先制度而行,是實現家族財富傳承的優良形式,也是我國信托業轉型的重要出路,具有極為廣闊的發展前景。然而,由於目前我國尚無股權信托的專門法律、法規,致使設立股權信托面臨信托登記制度缺失、監管者敵意以及不享受稅收優惠等障礙,嚴重制約了股權信托業務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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