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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同族的歷史社會學/日本社會學名著譯叢
該商品所屬分類:傳記 -> 年譜
【市場價】
196-284
【優惠價】
123-178
【介質】 book
【ISBN】710004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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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商務
  • ISBN:7100043050
  • 作者:(日)籐井勝|譯者:王仲濤
  • 頁數:395
  • 出版日期:2005-07-01
  • 印刷日期:2005-07-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本書對日本近世村落社會的家-同族從理論到現狀做了歷史社會學的分析研究。其內容共分三個部分:理論和課題,家,同族。每個章節之後都有一個總結。
  • 序論 1
    一 家一同族研究和社會學 l
    二 本書的案例 8

    **部 理論和課題

    第一章 社會學和家一同族理論 24
    一 考察的視點 24
    二 功能的闡明——有賀和喜多野的理論(1) 26
    有賀的家業經營論
    喜多野的撫養論
    三 結構的解釋——有賀和喜多野的理論(2) 30
    家一同族和親屬
    有賀的主從關繫論
    喜多野的父繫家長制論
    四 家一同族理論的發展——以長谷川理論為中心 35
    作為公的單位的功能
    “我們意識”和結構
    結論 40
    第二章 日本社會論和家-同族論 43
    序 43
    一 日本社會論的發展 44
    “半封建的’社會論
    “日本的”社會論
    二 日本社會論的相位 50
    歷史的視點和文化的視點
    作為“原型”的近世社會
    三 近世社會和家-同族 56
    主從關繫和經營體
    橫向關繫的地位
    株論的意義
    結論 63

    第二部 家

    第三章 村落社會和家——以上瓦林村和行延村為例 70
    序 70
    一 家理論和株 7l
    株論和分居論
    有賀的家理論的變化
    株論的衰退和再生
    二 家的邏輯 80
    基本特質
    統治制度和家
    家和門第
    三 上瓦林村和家 94
    近世初期
    近世中期以後
    四 行延村和家 114
    近世初期
    近世中期以後
    結論 140
    第四章 家和村落史料——以今井村為例 145
    一 考察的視點 145
    二 人別改賬和家 148
    初期本百姓和“六姓七宅”
    人別改賬和宗門改賬
    家的作用和實際狀態
    三 中期以後的史料和家 161
    五人組賬和宗門人別改賬
    宗門人別改賬的意義
    結論 176
    第五章 家和父繫家長制 179
    一 考察的視點 179
    二 家長統治的法的性質 181
    家長權和親權等
    家長權和家代表權
    三 對家長統治的約束 191
    家長和家的傳統
    村落、領主和家長
    四 家的統治和父繫家長制概念 197
    親權等和父繫家長制
    對家長的約束和父繫家長制
    結論 201

    第三部 同族

    第六章 同族結合和本家分家關繫——以上瓦林村為例 206
    一 考察的視點 206
    二 從初期到中期 213
    分割繼承的實際狀況
    役和戶主
    本家分家關繫的特質
    三 中期以後的發展 227
    同族結合及其後
    新分家和同族結合
    同族結合和村落結構
    結論 250
    第七章 同族結合和組結合——以今井村為例 254
    序 254
    一 同族結合和親屬/非親屬 255
    從家到同族
    中期以後的同族結合
    二 組的發展和同族 277
    村落制度和組制度
    組和同族的關繫
    家聯合的形態
    結論 290
    第八章 同族的結構和功能——以行延村為例 295
    一 考察的視點 295
    二 同族的結構 298
    祖先祭祀和同族結合
    依附農民和同族
    三 同族的功能3儺
    生活上的各種功能
    作為權利/義務共有體的功能
    結論 317
    第九章 同族和親方子方——以上瓦林村A本家為例 319
    一 考察的視點 319
    同族論和親方子方論
    A本家和子方階層
    二 中期的親方子方 325
    地主經營和子方階層
    親方子方的結構
    三 後期的親方子方 334
    地主經營和子方階層
    親方子方的結構和變質
    四 租佃經營和親方子方 350
    租佃經營和子方階層
    親方子方的結構
    結論 365
    後記 371
    參考文獻 380
  • 首先,分家大量出現雖然涉及整個時期,但18世紀上半葉*多,其後的時期分別在10~IPAT。今井村在18世紀中期由於災害等的影響,村落凋敝,18世紀末逐漸恢復(長谷川等,1991,258-259頁),所以P212的動向也許是意料之外的。應該說18世紀下P268半葉或19世紀上半葉分家增多也許是肯定的,但表的數字還是反映了事實。因為,表中18世紀上半葉的劃分階段和18世紀下半葉或19世紀下半葉相比,多出20年左右,考慮到劃分階段的長短,18世紀下半葉分家不會**減少。當然,即使考慮到這一點,從18世紀下半葉分家沒有特別增加也不是不可思議的。從18世紀下半葉到幕末,村落整體發展的沉滯在步步加重,所以即使從洪水引發的凋敝中恢復,也不可能超過18世紀上半葉大量的積極分家。第二,新分家以均分繼承的現像出現得也少了。18世紀下半葉本家分家的土地收入比例在二分之一以下的例子**多,產生了和中期分家出現的存在方式不同的狀況。也許本家本位的分家習慣在某種程度上已出現,而且新分家的土地收入在本家的二分之一以下,應該說這是產生在經濟上占優勢地位的階層中。近世後期兩戶人家進行著地主化(同上,259—260頁),從這些家產生的四戶分家都在此例之中。而這些新分家有10石左右的土地收入。即維持在一般農民階層以上的水平,所以,*不是作為經濟上必須依靠本家的存在而分家的。這種分家或財產分割的傾向整體上具有和上瓦林村相同的性質。 在這種整體動向的基礎上考察同族單位,可以概括如下。而且,關於每家的繫譜關繫,主要是根據宗門人別改賬和五人組賬。還存在著若干繫譜關繫不明、屬於哪個同族不明的家,但這些大體上都從考察對像中剔除了。此外,括號內的號碼是為了和其他圖表對照而表示的家號碼。 首先,近世時期作為名主家的A同族的動向如圖7—2a所示。其特征在於A1繫本家的四郎兵衛家(A1)大量地創造出分家。明P269和時期四郎兵衛的弟弟彌左衛門分家(A1·3),從天明到享和時期,四郎兵衛的兒子們相繼分家。特別是在後一過程中,長子清藏(A1)、次子彌五右衛門(A1·4),還有相當於四郎兵衛隱居分家的三子元右衛門(A1·5,圖表中以四郎兵衛的名字出現)等各家甚至以連本家分家關繫都不明確的形態分家。也許是這一影響,直至**三家的家徽還不同。但是,通過采訪等方法,可以認為開始時P270清藏家是本家,但其後彌五右衛門家實際上起著本家的作用。至此,一直世襲本家的名主職位到文化初年的是清藏家,其後,由彌五右衛門繼承。從天明九年(1789)到文化五年(1808)期間,可以從四郎兵衛(清藏)家的土地收入急劇減少推斷(即使有向彌五右衛門家或隱居分家分割的部分,但其減少也是過於激烈的),清藏家沒有繼承本家的能力而傾家蕩產,為此,將戶主轉移到次子彌五右衛門家。這種本家分家地位的逆轉在當地似乎不少。因為根據采訪,今井村曾經存在著“取代莊屋(即本家)”的婉轉說法。分家因經濟上的優勢而改變地位,並以此為自豪。當然,分家不會因此作為新的本家而統制同族。 四郎兵衛家(A1)後期出現許多分家是因為這個家庭在經濟上的繁榮。這個家在中期前的分家忠右衛門家(A1·1)或長左衛門家(A1.2),或者A2繫的五左衛門家(A2)中期以後土地收入減少,幾乎沒有出現分家,這個四郎兵衛家在元祿十七年(1704)的土地收人是25石左右,但在分家出現前的明和時期甚至超過了90石。在大約50年期間,怎麼會有這樣的急速增長,原因不明,但大概和名主的役收入也有關繫。此外,到了幕末時期,成為實質上的本家的彌五右衛門家(A1.4)也和同族內的家一樣,成為3石左右的小農,同族成了小百姓的聚合(但隻有長左衛門家隨著幕末的到來,經濟上卷土重來,也出現了分家)。 如下圖7—2b所示,B同族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其本家階層在近世後期滅*了。B1繫的本家半右衛門家(B1)到文化時期戶*,B2繫的本家長三郎家(B2)到明和時期已經戶*。不僅如此,在B2繫中,由分割繼承而在中期出現的八右衛門家(B2·1)、半十郎P271家(B2·2)也在長三郎家戶*前後戶*。在中期形成的這個同族的框架在近世後期**解體。其中,成為發展新的同族結合契機的是B1繫中非親屬的“抱”的身份階層。權六(B1·2)、權七(B1.2·1)、平助(Bl·3)均屬此例。隻要是“抱”的身份,那麼原則上就不是獨立的家(即不是本來的分家),但是這些人可以認為在這個身份之外也是作為B同族的一個分家住在村落裡。此外,這些“抱”不是近世初期非親屬的依附農民的殘餘部分,而是在中期以後作為**新的依附身份而卷人家的人。所以,也和中期村落社會的構成原理相對應。如第四章所論,雖然,今井村“本百姓”、“抱”的身份制在中世以後沒有牢固地維持下去,但依附身份階層本身在中期以後在村落中也有一定數量。但是,這些非親屬的“抱”也許是因為被置於經濟上不穩定的狀態,後期半數消失了,殘存的權七P272(Bl·2·1)、平助家也在幕末因各種情況離開了同族。 對此,B2繫中雖然親屬分家成為繫譜關繫發展的原動力,但其發展沒有那麼顯著。半十郎家的分家宇平次家(B2·2·1)是靠著均分繼承而又產生新的分家,即平左衛門家(B2·2·1·1),其後,從平左衛門家又分出來一戶親屬分家。在近世末的B同族中出現的以上結果和中期的結構大相徑庭。中期同族的存在方式不是“尾大”式的擴大。在上瓦林村的分析中也曾提及,近世後期的社會變動嚴酷得不允許同族順利發展。當然,在這一嚴酷的條件中,像半右衛門家的親屬分家的市右衛門家(B1.1)那樣,在幕末成長為土地收入17石的富裕之家也是有的。P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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