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 法律社會學基礎理論
●章 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對像和學科指向
●一、華南――民間收債的個案討論
●二、從歷史的意義來認識梁祝悲劇的個案
●三、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對像
●四、主義問題
●五、法學研究的學術指向
●
●第二章 法律社會學的歷史發展與代表人物的主要觀點分析
●一、西方法律社會學歷史發展概況
●二、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發展
●三、埃利希、坎特諾維奇的法社會學理論
●四、塗爾干的法社會學思想
●五、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
●六、馬克斯?韋伯的法社會學思想
●七、塞爾茲尼克、諾內特的法律社會學思想
●
●第三章 法學研究傳統方法與法律社會學方法
●一、法學研究的傳統方法
●二、法律社會學方法體繫......
內容簡介
法律作為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控制的一個手段,保證其實現的有效性是*為重要的,而這必須突破原來實證法學僅僅滿足於法律體繫內部的邏輯和語言問題的思維定勢。本書基於這一思考,希望通過以教程的方式,即從四大篇:法律社會學基礎理論、法律與社會基礎探討、法律與社會發展、法律職業角色探討等,來進一步的推動法律社會學這一知識的傳播。歷史的進步總是從點點滴滴的積累做起的,我們每一個學者腳踏實地地做一點工作,一個知識的大廈也就構築了起來。在本教程的形成中,吸收了一部分運用法律社會學方法進行研究的學術觀點,通過對這些論文的點評,使人們了解法律社會學的知識或理論應當如何去應用,其應用的價值在哪裡,它對法律實現的這樣的一種研究可以在哪些方面推進法治的發展等等。
人一般是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有居委調委會調解網絡支持的工作繫統,與居委調委會形成上下級調解關繫。可以調解的社區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主動向司法所請求的居民之間、法人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發生的輕微的民事糾紛和刑事自訴糾紛;二是居委調委會解決不了的疑難糾紛。
居委調委會調解人隸屬於居委會這個基層居民自治機構,法律規定每個居委會都應設有調委會,每個調委會都要設專門調解人。居委會本質上應當是自治組織,但在現實中有強大的行政力量參與,達不到自主發展的目標,調解也不專業。
調解工作室調解人的調解是專業的社區調解,沒有明晰的工作網絡支持,依靠調解實踐與調解服務積累的人脈關繫。工作室的出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表現,工作室調解人的調解是社會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