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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青年(翻譯卷)/新文化元典叢書
該商品所屬分類:社會科學 -> 中國社會
【市場價】
465-675
【優惠價】
291-422
【介質】 book
【ISBN】97875559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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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河南文藝
  • ISBN:9787555903420
  • 作者:編者:張寶明
  • 頁數:496
  • 出版日期:2016-05-01
  • 印刷日期:2016-05-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355千字
  • 《新青年》是中國“五四”新文化運動發展之濫觴與搖籃,作為“五四”新文化運動和中國現代文學和文化思想***重要的刊物之一,在中國新文化運動**產生了不可磨滅的作用,並*終使之成為無可否認的新文化元典。編者特別推出《新青年》創刊100周年紀念版。
    目前這套新文化元典叢書(普及版)(10卷),按照內容編排成輯,張寶明編寫的《新青年(翻譯卷)》是其中的一卷。
  • 張寶明編寫的《新青年(翻譯卷)》收入周作人、 劉叔雅等現代文學史上學貫中西的大師的文章。在內 憂外患之中,他們率先譯介西方各種思潮,關於信仰 、生死、新舊等人生問題,企圖從思想方面對國人進 行啟蒙,以重煥國家新生。名篇荟萃,思想犀利厚重 ,乃進步青年不可不讀之經典。
  • 陀思妥夫斯奇之小說
    娜拉
    不自然淘汰
    改革
    結婚論
    協約國與普魯士政治理想之對抗
    小小的一個人
    遺扇記
    賣火柴的女兒
    鐵圈
    靈異論
    可愛的人
    近代戲劇論
    俄國革命之哲學的基礎(上)
    俄國革命之哲學的基礎(下)
    選舉權理論上的根據
    文藝的進化
    精神獨立宣言
    **
    晚間的來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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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遊俄之感想
    文學與現在的俄羅斯
    能夠造成的世界
    到工團主義的路
    少年的悲哀
    社會主義**與勞動組合
    結群性與奴隸性
    俄國的新經濟政策
    殖民地及半殖民地職工運影
    列寧論
  • 結婚論 (譯自威斯達馬克氏《道德觀念之起源與發展》 ) 楊昌濟 譯 自男女之關繫,生種種之行為,遂至生道德之判 斷。吾是以有結婚之論。
    考人類之歷史,幾無不結婚之時。此蓋起源於猿 人時代。故吾人可視結婚為兩性動物同居稍久之關繫 。然自社會之組織觀之,則*有特殊之意義。蓋此乃 風俗、法律所規定之結合也。社會定擇配之法與結婚 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規則,固道德、感情之 表示也。
    自其*初言之,則有某範圍以內之人不許結婚之 例。蓋人類幾無不惡親屬相奸,其有反此者,不過為 少數之例外。唯親屬之不許結婚,其程度亦自有異。
    父子之間不結婚,乃極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 妹結婚,人皆以為大惡。然唯皇室間有之,因其血統 太尊,不欲與臣下為偶也。有少數種人,有此不合法 之結婚,或因離隔太甚,或因不正之衝動。或謂錫蘭 之威達種人,以與妹結婚,為正當之配偶。其實,此 種不合法之配偶,從不為社會所容許。彼等謂同產相 奸,其惡甚於殺人。有**傳之故事,謂威達人有因 其妹誘奸而立殺其妹者,亦可見其反對此事之烈矣。
    此因不識威達人之習俗,故致有此誤。彼等可與舅父 之女或姑母之女結婚。彼等稱表妹為妹。假如問威達 人曰:“汝與妹結婚否?”彼將曰:“然。”若問曰 :“汝與汝親生之妹結婚乎?”則必盛怒而斥之,以 問者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種人之習俗。無論 若何疏遠,決不為之。如此之結婚,乃親屬相奸也, 犯者必死。
    此類之禁制,未開化之民,較已開化之民*為繁 重。有禁與全族為婚者,有犯此者,則視為大罪。
    中國亦痛惡親族相奸。若女子與堂伯叔或兄弟或 姪有奸,則處以死刑。若男子與從母結婚,則處以絞 罪。若男子與同姓之女子結婚,則杖以六十。古代亞 利安種人,亦深惡此事。有一種人嚴禁母子、父女、 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則焚之。
    關於近親不許結婚一事,有種種之解說。以吾之 所見,人類生而不喜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而自幼同 居者,多繫骨肉之親。此種厭惡之情現為風俗,成為 法律,遂有不許近親結婚之事。有多數人類學上之事 實,可以證明此禁,不純起於血統之關繫,而由於親 密之同居。多數之種人有異族結婚之制,此不關於族 誼之有無,但因其地方之關繫。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 ,雖並無族誼,而亦不許結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種 人互異其風俗與法律。然通觀之,則其禁止結婚之範 圍,似以親密之同居而定。且親屬相奸之禁,往往偏 於一方,或寬於母黨而嚴於父黨,或寬於父黨而嚴於 母黨。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繼之為男繫與女繫而定。世 代之承繼既不能離地方之關繫,故吾人可以推想,地 方之關繫,大有影響於禁止結婚之範圍。但在多數事 情之下,禁止結婚,唯間接關繫於親密之同居而已。
    其初固因厭惡與親密同居之人結婚,而制定此法律, 其後乃因同姓之故,而認為禁止結婚之關繫。此制度 勢不得不偏於一方,或男繫,或女繫。唯其一方可以 有詳審之記載,而不能二者皆記之。其一方未經記載 者,雖仍認為有親誼,必漸怠而忘之,於是禁止結婚 之事,於一方則甚嚴,或且及於全族,而於他方則否 。又有一事當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為姓乃 同姓之人神秘之連鎖。南生博士目:“格林蘭地方之 人及各處之人,皆以姓為**重要者。彼等以為兩人 同姓,則姓為此兩人精靈之和合。”普通言之,據觀 念聯合之法則,兩人以同姓之故,覺其有親密之關繫 ,遂至以同姓為婚為親屬相奸。於是聯宗者與撫異姓 為子者,亦皆在禁止結婚之例。而羅馬教與希臘教之 禁止同姓為居,亦以精靈之關繫為理由焉。
    然則人何故厭惡與自幼同居之人結婚,或為兩姓 之接觸乎?此或由天擇之結果。達爾文研究植物之同 花受精作用與異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動物為種 種之試驗,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與動物之親密孳乳, 有害於其種。因其兩性之作用,不甚相異也。生物學 上之法則,可應用之於動物與植物者,即可應用之於 人類。唯欲舉近親結婚有害之直接的實例,則亦非易 易。近親結婚,並無顯然有害之實例。即父女、母子 、兄弟姊妹不正之關繫,其有害之結果,亦非必即刻 可知。從父兄弟姊妹與從母兄弟姊妹之結婚,雖與吾 人以可研究之機會,然據以前之觀察,則其結論尚未 判然。唯古今論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數之能人,無不 謂此種結婚,為不利於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見反對 此說之科學的論證。從父兄弟姊妹結婚之有害,於野 蠻之人種較為顯著,因其競爭甚為激烈也。至文明社 會中家資充裕之人,則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種結婚 ,多出於此階級之人,此吾人所當記憶者也。P110-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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