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古代法/了如指掌 | 該商品所屬分類:哲學/宗教 -> 哲學 | 【市場價】 | 174-252元 | 【優惠價】 | 109-158元 | 【介質】 | book | 【ISBN】 | 9787539272894 | 【折扣說明】 | 一次購物滿999元台幣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2000元台幣95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3000元台幣92折+免運費+贈品 一次購物滿4000元台幣88折+免運費+贈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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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江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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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978753927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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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亨利·薩姆奈·梅因|譯者:高敏//瞿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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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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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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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日期: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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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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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16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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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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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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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數:189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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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評價認為,亨利·薩姆奈·梅因的《古代法》堪比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西方法學乃至世界法學,對當時乃至其後的人類思想發展進程和方向,影響之深之遠,難以估量。作為歷史法學派發展史中的兩部巨著,《古代法》在19世紀甚至具有*為重要的價值,它的出現標志著英國現代歷史法學派的誕生。 《古代法》之所以成為經典,就在於它體現了歷史法學與古典自然法哲學的對立,促使人們重視從歷史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了一場法學方法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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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世紀中後期開始,隨著法學和人類學研究的
相互滲透,最終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出現了一門
新的學科——法學人類學,或者稱其為法律人類學。
法學人類學主要通過調查不同歷史時期、不同人群、
不同地域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探討法律制度在不同
文明個體中的地位、作用和影響。而亨利·薩姆奈·
梅因的《古代法》則被公認為法學人類學研究領域的
經典之作。《古代法》不僅文筆優雅純美,更因其具
備廣博的人文知識很快成為了“19世紀乃至其他世紀
中唯一的法學暢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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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代法典 第二章 法律擬制 第三章 自然法和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現代史 第五章 原始社會與古代法 第六章 遺囑繼承的早期史 第七章 古今有關遺囑與繼承的各種思想 第八章 早期財產史 第九章 早期契約史 第十章 不法行為和犯罪的早期史 譯者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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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把我的敘述限制在進步社會所發生的情況。 對這些社會而言,可以
說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觀念總是或多或少地**於法
律。或許我們可以使它
們之間的缺口變小,但重新拉開這個缺口卻是永遠的
趨勢。法律是穩定的;
而我們所談到的社會是發展進步的。人們獲得幸福的
多少,取決於這個缺口
縮小的快慢程度。 關於使法律與社會相協調的媒介,我們可以提出
一個比較有意義的一
般命題。在我看來,這樣的手段有三種,即“法律擬
制”,“衡平”和“立
法”。它們出現的歷史順序就像我所排列的這樣。有
時它們中的兩個會同時
起作用,也有些法律制度沒有受到它們中的一個或另
一個的影響。但就我所
知,沒有一個例子中,它們出現的順序是不同於我所
說的或**顛倒過來
的。 tt衡平”的早期歷史,通常是比較模糊的,因
此有人認為某些改進的民
法的單獨條例,早於任何衡平的裁判權。而我的觀點
是,無論哪裡,補救的
“衡平”都早於補救的“立法”;但是,倘若事實並
不嚴格是這樣,那就隻
需把關於它們歷史順序的討論限於那些特定時期內,
即它們對原始法律產生
持續和實質影響的時期內。 我在使用“擬制’’這一字眼時,其含義要比英
國法學家慣用的意義廣
泛得多,比羅馬的“法律擬制”的含義也寬泛得多。
“擬制”在古羅馬法
中,準確地說是指申訴這一術語,表示原告一方的虛
假陳述是不允許被告反
駁的;例如原告提出自己是一個羅馬人的證言,而他
實際上是一個外國人。 這種t·擬制”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給予審判權,因
此它們與英國高等法院和
財政法院令狀中的主張十分相似,這些法院正是通過
這些主張來剝奪民事訴
訟的審判權的——主張被告已被國王的執法官所監禁
,或是主張原告是國王
的債務人,因為被告不履行義務而無法清償債務。但
現在我所使用的“法
律擬制”一詞,是指用以掩蓋、或假裝掩蓋一個事實
的任何假定,即一條法
律規定已經發生改變,它的文字雖沒有變化,但其運
用卻改變了這一事實。 因此,這個用語包括了我從英國法和羅馬法中引述的
擬制的實例,但是它所
包括的內容*多,因為我認為英國的“判例法”和羅
馬的“法律解答”都建
立在擬制的基礎上。這兩方面的例子現在就要加以研
究。事實上,在這兩種
情況下,法律都已經**被變*了;而擬制是指它仍
然和以往保持一致。我
們不難理解為什麼各種不同形式的擬制特別適合於社
會的新生時代。它們能
夠滿足並不十分缺乏的要求改進的願望,同時又不觸
犯當時普遍存在的對於
變*的迷信般的嫌惡。在社會進步的某一特定階段,
它們是克服法律僵化的
*有價值的權宜辦法,的確,如果沒有其中一種,即
“收養的擬制”,準許
人為地產生血緣關繫,就很難理解社會是怎樣脫離襁
褓而邁開走向文明的第
一步。因此,我們一定不能被邊沁一遇到法律擬制就
加以嘲笑的態度所影
響。他認為擬制隻是欺騙性的手段而加以謾罵,這說
明他對於擬制在法律的
歷史發展中所承擔的特殊職能愚昧無知。但同時有些
理論家認識到了擬制的
用處,並據此主張它們應該在我們的制度中固定下來
,如果我們同意這種看
法,也同樣是愚蠢的。有個別擬制在英國法學中仍發
揮著有力的影響,它們
不應該沒有經過思想上重大的變化以及實踐者們在語
言上相當大地變*而被
隨意拋棄;但是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是毫無疑問的,
即我們現在已不必要再
去用法律擬制這種粗糙的方式來達到一個**的有益
的目的。我不認為任何
變革都是合理的,如果它隻使得法律*加難以理解或
者*難按照協調的順序
編排起來。現在,在其他的缺陷中,法律擬制是勻稱
分類的*大障礙。制度
仍然保持原樣,原封不動,但它僅僅是一個軀殼。它
早已被破壞了,而藏在
外表下面的是新的規則。於是立刻就出現一個難題,
我們很難判定,那種實
際上生效的規則究竟應該歸類於其真正的還是其表面
上的地位,同時不同思
路的人在不同的部門中進行選擇時,也將得到不同的
結果。如果英國法律真
要采用有順序的分門別類,那就必須刪除這些法律擬
制,雖然*近在立法上
有所改進,但在英國法律中,擬制仍是大量存在的。 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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