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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了如指掌
該商品所屬分類:哲學/宗教 -> 哲學
【市場價】
174-252
【優惠價】
109-158
【介質】 book
【ISBN】978753927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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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江西教育
  • ISBN:9787539272894
  • 作者:(英)亨利·薩姆奈·梅因|譯者:高敏//瞿慧虹
  • 頁數:191
  • 出版日期:2014-01-01
  • 印刷日期:2014-02-01
  • 包裝: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89千字
  • 曾有評價認為,亨利·薩姆奈·梅因的《古代法》堪比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對西方法學乃至世界法學,對當時乃至其後的人類思想發展進程和方向,影響之深之遠,難以估量。作為歷史法學派發展史中的兩部巨著,《古代法》在19世紀甚至具有*為重要的價值,它的出現標志著英國現代歷史法學派的誕生。
    《古代法》之所以成為經典,就在於它體現了歷史法學與古典自然法哲學的對立,促使人們重視從歷史的角度去理解法律,**了一場法學方法的革命。
  • 從19世紀中後期開始,隨著法學和人類學研究的 相互滲透,最終在西方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出現了一門 新的學科——法學人類學,或者稱其為法律人類學。 法學人類學主要通過調查不同歷史時期、不同人群、 不同地域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探討法律制度在不同 文明個體中的地位、作用和影響。而亨利·薩姆奈· 梅因的《古代法》則被公認為法學人類學研究領域的 經典之作。《古代法》不僅文筆優雅純美,更因其具 備廣博的人文知識很快成為了“19世紀乃至其他世紀 中唯一的法學暢銷書”。
  • 第一章 古代法典
    第二章 法律擬制
    第三章 自然法和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現代史
    第五章 原始社會與古代法
    第六章 遺囑繼承的早期史
    第七章 古今有關遺囑與繼承的各種思想
    第八章 早期財產史
    第九章 早期契約史
    第十章 不法行為和犯罪的早期史
    譯者後記
  • 我將把我的敘述限制在進步社會所發生的情況。
    對這些社會而言,可以 說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觀念總是或多或少地**於法 律。或許我們可以使它 們之間的缺口變小,但重新拉開這個缺口卻是永遠的 趨勢。法律是穩定的; 而我們所談到的社會是發展進步的。人們獲得幸福的 多少,取決於這個缺口 縮小的快慢程度。
    關於使法律與社會相協調的媒介,我們可以提出 一個比較有意義的一 般命題。在我看來,這樣的手段有三種,即“法律擬 制”,“衡平”和“立 法”。它們出現的歷史順序就像我所排列的這樣。有 時它們中的兩個會同時 起作用,也有些法律制度沒有受到它們中的一個或另 一個的影響。但就我所 知,沒有一個例子中,它們出現的順序是不同於我所 說的或**顛倒過來 的。 tt衡平”的早期歷史,通常是比較模糊的,因 此有人認為某些改進的民 法的單獨條例,早於任何衡平的裁判權。而我的觀點 是,無論哪裡,補救的 “衡平”都早於補救的“立法”;但是,倘若事實並 不嚴格是這樣,那就隻 需把關於它們歷史順序的討論限於那些特定時期內, 即它們對原始法律產生 持續和實質影響的時期內。
    我在使用“擬制’’這一字眼時,其含義要比英 國法學家慣用的意義廣 泛得多,比羅馬的“法律擬制”的含義也寬泛得多。 “擬制”在古羅馬法 中,準確地說是指申訴這一術語,表示原告一方的虛 假陳述是不允許被告反 駁的;例如原告提出自己是一個羅馬人的證言,而他 實際上是一個外國人。
    這種t·擬制”的目的,當然是為了給予審判權,因 此它們與英國高等法院和 財政法院令狀中的主張十分相似,這些法院正是通過 這些主張來剝奪民事訴 訟的審判權的——主張被告已被國王的執法官所監禁 ,或是主張原告是國王 的債務人,因為被告不履行義務而無法清償債務。但 現在我所使用的“法 律擬制”一詞,是指用以掩蓋、或假裝掩蓋一個事實 的任何假定,即一條法 律規定已經發生改變,它的文字雖沒有變化,但其運 用卻改變了這一事實。
    因此,這個用語包括了我從英國法和羅馬法中引述的 擬制的實例,但是它所 包括的內容*多,因為我認為英國的“判例法”和羅 馬的“法律解答”都建 立在擬制的基礎上。這兩方面的例子現在就要加以研 究。事實上,在這兩種 情況下,法律都已經**被變*了;而擬制是指它仍 然和以往保持一致。我 們不難理解為什麼各種不同形式的擬制特別適合於社 會的新生時代。它們能 夠滿足並不十分缺乏的要求改進的願望,同時又不觸 犯當時普遍存在的對於 變*的迷信般的嫌惡。在社會進步的某一特定階段, 它們是克服法律僵化的 *有價值的權宜辦法,的確,如果沒有其中一種,即 “收養的擬制”,準許 人為地產生血緣關繫,就很難理解社會是怎樣脫離襁 褓而邁開走向文明的第 一步。因此,我們一定不能被邊沁一遇到法律擬制就 加以嘲笑的態度所影 響。他認為擬制隻是欺騙性的手段而加以謾罵,這說 明他對於擬制在法律的 歷史發展中所承擔的特殊職能愚昧無知。但同時有些 理論家認識到了擬制的 用處,並據此主張它們應該在我們的制度中固定下來 ,如果我們同意這種看 法,也同樣是愚蠢的。有個別擬制在英國法學中仍發 揮著有力的影響,它們 不應該沒有經過思想上重大的變化以及實踐者們在語 言上相當大地變*而被 隨意拋棄;但是對這樣一個基本事實是毫無疑問的, 即我們現在已不必要再 去用法律擬制這種粗糙的方式來達到一個**的有益 的目的。我不認為任何 變革都是合理的,如果它隻使得法律*加難以理解或 者*難按照協調的順序 編排起來。現在,在其他的缺陷中,法律擬制是勻稱 分類的*大障礙。制度 仍然保持原樣,原封不動,但它僅僅是一個軀殼。它 早已被破壞了,而藏在 外表下面的是新的規則。於是立刻就出現一個難題, 我們很難判定,那種實 際上生效的規則究竟應該歸類於其真正的還是其表面 上的地位,同時不同思 路的人在不同的部門中進行選擇時,也將得到不同的 結果。如果英國法律真 要采用有順序的分門別類,那就必須刪除這些法律擬 制,雖然*近在立法上 有所改進,但在英國法律中,擬制仍是大量存在的。
    P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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