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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通往美國綠卡之路(投資移民EB-5簽證計劃)(精)
該商品所屬分類:投資理財 -> 投資指南
【市場價】
340-492
【優惠價】
213-308
【介質】 book
【ISBN】978751187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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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法律
  • ISBN:9787511876270
  • 作者:(美)王可必
  • 頁數:182
  • 出版日期:2015-03-01
  • 印刷日期:2015-03-01
  • 包裝:精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00千字
  • 投資移民,換一種活法!
    俗話說得好,“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投資移民美國,實現自身價值的*大化、為自己和家人選擇一種*加理想的生活方式,對於中國人來說,早已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而是近年來日益升溫的一種法律行為。
    但是,剛剛踏上申請美國綠卡之路的您,是否準備好了*基本的法律知識儲備呢?
    王可必所著的《投資者通往美國綠卡之路(投資移民EB-5簽證計劃)(精)》,將像一位睿智的朋友、一個有經驗的值得信賴的長者,娓娓道來在申請美國投資移民的道路上,都有哪些風景可供欣賞、哪些風浪必須注意,*後如何纔能獲得美國綠卡,並順利收回投資。
  • 投資移民美國,也許是您一生中做過的最重要的 法律決定之一。在《投資者通往美國綠卡之路(投資 移民EB-5簽證計劃)(精)》中,作者王可必律師運用 簡單的語言、典型的案例,清楚地解釋了美國移民法 中一個獨特而又復雜的專業領域:投資移民。作者王 可必律師用他豐富的經驗和真知灼見熱情地介紹了關 於EB-5簽證方案幾乎所有的理論和實務問題。對於任 何想通過投資使自己和家人取得美國永久居民權的人 士來說,這都是一本必須要認真閱讀的圖書。
  • 前言
    **部分 區域中心投資移民渠道
    第一章 EB-5方案區域中心投資移民渠道概述
    導語
    第一節 EB-5簽證項目的歷史回顧
    一、原EB-5項目介紹
    二、1993年開始的區域中心項目
    第二節 美國法律對區域中心投資移民項目的要求
    一、關於“合格投資”的要求
    二、關於“新的商業企業”的要求
    三、關於“積極管理”的要求
    四、關於“風險”的要求
    五、關於“創造就業機會”的要求
    第三節 EB-5簽證項目的申請過程
    第四節 2005年至今引導計劃的現狀
    第二章 有限合伙簡介
    導語
    第一節 有限合伙的基本定義
    一、有限合伙
    二、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
    第二節 大多數區域中心采用有限合伙企業形式的理由
    第三節 有限合伙企業與其他類型企業的比較
    一、有限合伙(LPs)與普通合伙(GPs)
    二、有限合伙(LPs)與有限責任合伙(LLPs)
    三、有限合伙(LPs)與公司(Corps.)
    四、有限合伙(LPs)與有限責任公司(LLCs)
    五、小結
    第三章 區域中心運作方式
    導語
    第一節 區域中心的貸款式運作方式
    第二節 區域中心的具體運作階段
    一、**階段:創建一個區域中心
    二、第2階段:吸引EB-5投資
    三、第3階段:開發項目
    四、第4階段:償還貸款
    五、第5階段:開發額外的項目
    第四章 專業評估的重要性
    ——聘用EB-5證券專業人士的四個理由
    導語
    第一節 區域中心的復雜性
    第二節 現有的區域中心數量眾多
    第三節 一個區域中心、多個項目
    第四節 欺詐的可能性
    第五章 如何評估區域中心
    導語
    第一節 關於區域中心的問題
    一、誰是區域中心和項目開發商的負責人?他的專業背景和聲譽怎麼樣?
    二、區域中心獲得了USCIS對您所要投資的項目的批準嗎?
    第二節 關於資金的問題
    一、項目的投資資金來自哪裡?
    二、區域中心關於項目開發的成本和開支預算是否合理?
    三、區域中心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完成這個項目?
    四、如果成本超支,有什麼應急方案?
    第三節 關於項目開發人和項目本身的問題
    一、項目開發人是否就項目建設用地的使用獲得了當地政府的許可?
    二、該項目目前吸納的投資和項目開發是否順利?
    第四節 關於創造就業機會的問題
    一、區域中心的財務模式是否可以支持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
    二、就業機會將如何分配給投資者?
    第五節 關於收回投資的問題
    一、項目開發商計劃怎樣償還貸款?
    二、EB-5投資者在貸款清償順序中排位如何?
    第六章 警示案例研究
    ——芝加哥區域中心
    導語
    第一節 發生了什麼:芝加哥區域中心的故事
    第二節 怎樣能夠避免類似的欺詐?
    第七章 申請流程概覽
    導語
    第一節 與王可必律師安排一次咨詢
    第二節 挑選一個區域中心
    第三節 填寫資格調查表
    第四節 聘請王可必律師事務所
    第五節 與區域中心簽署保密協議
    第六節 與您的財務顧問一起審查區域中心的財務文件
    第七節 整理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的文件
    第八節 整理個人信息及文件
    第九節 王可必律師事務所向美國移民局提起I-526申請
    第十節 獲得您的有條件綠卡
    第十一節 王可必律師事務所向美國移民局提起I-829申請
    第十二節 成為一位美國公民
    第二部分 直接投資渠道
    第一章 EB-5方案直接投資渠道概述
    導語
    第一節 美國法律對直接投資移民渠道的要求
    一、關於“合格投資”的要求
    二、關於“資金來源合法性”的要求
    三、關於“新的商業企業”的要求
    四、關於“積極管理”的要求
    五、關於“風險”的要求
    六、關於“創造就業崗位”的要求
    第二節 直接投資渠道申請過程概述
    一、I-526申請
    二、I-829申請
    第二章 I-526申請過程
    ——商業企劃書
    第一節 概述及文件清單
    第二節 商業企劃書
    一、基本要求
    二、細節要求
    第三章 I-829申請過程
    ——創造就業崗位
    第一節 I-829申請概述
    第二節 I-829申請的文件清單
    第三部分 資金來源和專家訪談
    第一章 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的文件
    導語
    第一節 工資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二節 以投資者的資產為擔保獲得的貸款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三節 贈與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四節 賣出公開發行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獲得的收益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五節 賣出在私人公司持有股權獲得的收益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六節 出售房產獲得的收益及來源證明文件
    第二章 EB-5方案與美國稅收
    ——采訪張麗
    導語
    采訪實錄
    第三章 關於EB-5投資者的資產保護
    ——采訪帕特裡克.範曹
    導語
    采訪實錄
    附錄
    書評及**
  • 第一節 EB-5簽證項目的歷史回顧 一、原EB-5項目介紹 為了給美國經濟吸引外資,美國國會在1990年設 立了原EB-5簽證項目。創建EB一5項目是對基於工作 獲得**居留權進行改革的進一步努力,“EB”,是 Employment Based的英文縮寫,就是基於工作的意思 。
    美國移民法規定每年撥出一萬個新的EB-5簽證。
    為了獲得**居留綠卡,原項目要求投資者向在美國 的新的商業企業投資一百萬美元。不過,如果是向“ 目標就業區”投資,這個項目也允許將投資額減少至 五十萬美元,“目標就業區”被定義為農村地區或失 業率特別高(至少高於全美國失業率的50%)的地區。
    在短短幾年裡,美國國會議員們開始注意到,一 萬個可供使用的EB-5簽證中被給予投資者的**少。
    他們正確地將此歸結為原來的直接投資項目要求相對 煩瑣。首先,投資者需要證明他的投資創造了一個全 新的企業,並且投資者必須在企業“開始”之際就已 經出現。其次,新的商業企業必須創造十個新的全職 就業機會,這些就業機會不能由投資者或投資者的家 人來使用。對當地經濟做出貢獻,或者增加生產力, 不足以證明投資具有產生十個就業機會的影響。新的 商業企業本身必須創造十個就業機會。再次,投資者 必須積極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後.為了申請綠卡 ,投資者必須證明所要求的資金全部投入了企業。
    綜合考慮,對於EB-5申請來說,這些要求有很大 的風險和工作量。在美國創建並管理一個全新的企業 是一項相當有難度的事業。對於投資者來說,他不僅 不能確定企業能否成功,還不能保證能否得到綠卡。
    投資者有可能會生意失敗,或者綠卡申請被拒*,或 者有可能兩種情況同時發生。因此毫不奇怪,在*初 的幾年裡,原:EB-5項目未能吸引到很多投資者。
    二、1993年開始的區域中心項目 作為一項臨時實驗,1993年美國國會設立了所謂 的引導計劃,也稱為區域中心項目,這個計劃安排了 一個**不同的申請過程,其目的是創設一條*簡單 、負擔*少的獲得**居留權的道路。引導計劃一年 留出三千個“區域中心”簽證,幾乎占每年可供使用 的一萬個EB-5簽證總額的三分之一。
    為了符合引導計劃的簽證要求,申請人必須向美 國政府已經授予“指定的區域中心”資格的地區或企 業投資。這項新法律將區域中心定義為:位於某一特 定地理區域內.並“通過增加出口、提高地區生產力 、創造新的就業機會或增加**資本投資的方式,謀 求促進經濟發展”的,公共的或私人的經濟實體。簡 單來說,區域中心就是一個聯邦政府已經允許根據 EB-5引導計劃吸引外國投資者的經濟實體。在稍後的 章節裡,我會詳細討論區域中心:它們是怎樣形成的 ,組織結構是怎樣的,又是怎樣運作的。
    現在,我隻想說組建一個區域中心意味著提交一 份詳細的商業計劃,這個計劃要對新的商業企業和投 資機會提出建議,這就足夠了。然後,由政府確定該 計劃中所建議的商業企業是否將對區域經濟有所貢獻 ,並且是否符合給予EB-5簽證所有必需的標準。如果 該申請被批準,新的區域中心就可以吸引外國投資人 。
    第二節 美國法律對區域中心投資移民項目的要 求 了解了這段歷史,現在讓我們談談EB-5引導計劃 的核心要求。引導計劃保留了原項目所有的主要要求 ,但提供了符合這些要求的新的辦法。總的來說,引 導計劃解除了投資者的很多負擔,將其轉給了區域中 心。它要求由,區域中心,而不是投資者,來制定一 個合格的商業計劃,讓商業計劃獲得批準,設立一個 新的商業企業,創造就業機會,並管理這個企業。從 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僅僅向一個被批準的區域中心進 行所需的投資,通常就能滿足這些要求的很多方面。
    然而,閱讀這本書的前提是,了解不是所有被批準的 區域中心都是一樣的,它們的差別很大。一個好的區 域中心與一個壞的區域中心的區別在於,它能讓每個 投資者有能力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以便滿足創造就 業機會的要求,並在投資者獲得綠卡後,讓投資者的 資金產生足夠的收入以便收回本金。因此,為了做出 明智的選擇,必須要對區域中心進行深人的評估。接 下來,我要談談區域中心投資方式的EB-5核心要求。
    一、關於“合格投資”的要求 所有的區域中心都位於目標就業區,且無一例外 。區域中心相互之間爭奪投資者。顯而易見的是,進 行合格的五十萬美元的投資比進行一百萬美元的投資 負擔*小,*有吸引力。基於這種情況,引導計劃實 際上可以說是要求五十萬美元的投資。
    P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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