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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史(1902年)(精)/諾貝爾文學獎大繫
該商品所屬分類:小說 -> 名家名作
【市場價】
350-507
【優惠價】
219-317
【介質】 book
【ISBN】978756820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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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學
  • ISBN:9787568204415
  • 作者:(德國)特奧多爾·蒙森|譯者:肖婷
  • 頁數:318
  • 出版日期:2015-07-01
  • 印刷日期:2018-04-01
  • 包裝:精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6
  • 字數:218千字
  • 《羅馬史(1902年)(精)》作者特奧多爾·蒙森是迄今為止**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歷史學家!
    20世紀*偉大的歷史寫作藝術大師,具有理想主義傾向的***的文學作品!
    他寫出來的是一部**澎湃的歷史,讀者可以從書中發現他們的所有悲傷和希望!
    把駕馭浩瀚材料的能力與富有時代感的判斷、**的方法、充滿活力的文風結合得天衣無縫!
  • 《羅馬史(1902年)(精)》是特奧多爾·蒙森經過 30年的努力得以完成的史學巨著。淵博的學識和民主 主義的信念,使他能以新的光輝燭照這個兩千多年的 古代社會。他熱烈贊揚富於民主精神,獎掖科學、藝 術的凱撒,而把龐掊隻看作一個善於練兵的低級軍官 。在展示古羅馬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風 俗習慣方面,這部巨著具有百科全書般的廣度。作品 文筆洗煉,敘事生動,富於戲劇性,人特形像鮮明, 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羅馬史》的巨大成就,為作 者贏得極高聲譽。
  • 頒獎辭
    致答辭
    羅馬史
    **卷 羅馬的肇始
    第一章 導論
    第四章 羅馬的肇始
    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
    第六章 非自由民與體制之改革
    第七章 羅馬在拉丁之霸權
    第三卷 愷撒時代
    第八章 龐培與愷撒的聯合統治
    第九章 聯合統治者的決裂
    第十章 內戰:勃隆度辛、伊利爾塔、法薩魯斯和塔普蘇斯
    第十一章 舊共和國與新君主國
    蒙森及其作品
    蒙森獲獎經過
    蒙森作品年表
  • 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 在任何生活情況下,不論是一夫多妻制,還是一 妻多夫制,隻要這種制度沒有**根除母親的明顯地 位,那麼——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家、不動產 、僕人與動產,就是構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於世界 上的各個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後,對待這些成分 的態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認識深刻,有的認 識極其膚淺,因而對其中的各個部分的保護程度也顯 出極大的差異來。而羅馬人與其他任何一個民族都不 同,羅馬人不曾用道德觀念或法律觀念來涵蓋家庭觀 念,而是用單純而嚴厲的法律條文直接體現。
    家與一家之主 在羅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員包括自由民(在 父親死後則**獨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們通 過聖鹽餅的儀式莊重嚴肅地宣布與他締結婚盟,與他 分享水與火),兒子與未婚的女兒,兒子的合法妻子 ,還有兒子的兒子以及他們各自的合法妻子,兒子的 女兒,以及這些所有家庭成員所擁有的一切財產。但 女兒的孩子則不在此範圍內——若孩子為姻生,則屬 於夫家;若非姻生,則沒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羅馬公民的認識中,神賜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 庭成員安身的房子,那是畢生的目的與存在的意義。
    羅馬人不會為個體的消亡感到過多的痛苦,因為那是 自然的必然;但是他們認為一個家族若是毀滅則是巨 大的罪惡。因此早期時段,社團會為沒有子女的公民 安排養子女,用以避免這種“巨大的罪惡”的發生。
    羅馬的家庭從*開始就強調各個成員之間的道德關繫 。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隻是男子,但羅馬並不否 認女人在取得和擁有財產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兒和 兒子一樣擁有平等的繼承權,母親和孩子的繼承權也 是相同的。但是羅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須對家庭負責 而並非對社會負責。家庭中她必須處於從屬地位—— 女兒從屬於她的父親,妻子從屬於她的丈夫,尚未婚 嫁就失去父親的女兒則從屬於血緣*近的男性親屬。
    如果這個女性必須接受審判的時候,她的審判則由她 所從屬的男人進行,而不是國王。
    但是女人在家庭中的從屬地位並不代表她在家庭 內是地位低下的。女人在家中是女主人,而不是女僕 。羅馬人的女人們不用碾谷和烹飪,因為這屬於女僕 的工作,就像男人們也不需要親自去耕種一樣,她們 作為女主人的天職工作是督導女僕工作以及監管家務 事。羅馬人還很重視父母對子女所應盡到的義務。他 們深切地體會到,為人父母者若是忽視子女或教壞子 女,以至於在不利於子女的情況下浪費財產,此類行 為便是惡行。
    但是在羅馬的法律中,家庭**受著父親的指導 與管理。在他面前,妻子兒女毫無合法權利可言,就 像是沒有任何權利的奴隸和牲口一樣。由於妻子是在 她的自由意志之下與他締結合法婚姻的,因此,羅馬 男子有權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要不要養她以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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