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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石銘與皮場廟(中國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讀)
該商品所屬分類:文學 -> 文學理論
【市場價】
230-332
【優惠價】
144-208
【介質】 book
【ISBN】978730119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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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 出版社:北京大學
  • ISBN:9787301195444
  • 作者:郭建
  • 頁數:196
  • 出版日期:2012-01-01
  • 印刷日期:2012-01-01
  • 包裝: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 印次:1
  • 字數:128千字
  • “水滸英雄臉上的金印應該打在什麼位置?武大郎捉奸要是成功,能現場殺了西門慶麼?探春不認親舅舅,又是什麼道理?中國古典名著,你真讀懂了?
    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法律講堂”欄目特邀嘉賓,復旦大學教授,法律文化知名學者郭建,將帶您一直開啟解讀中國古典名著的另一扇大門,徜徉於中國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長廊中。從社會下、中、上三個層次,大名著提供了***視野,是理解中國古代傳統社會的活教材。《戒石銘與皮場廟:中國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讀》就是從這個視角進行法律文化的掃描,帶領讀者深入理解古典名著,一同領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獨到魅力。
  • 《戒石銘與皮場廟:中國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讀》為作者郭建從中國古典 名著角度入手對中國傳統法文化進行通俗闡釋的短篇文章的集結。對《紅樓 夢》《水滸傳》《金瓶梅》等名著中涉及的有趣的法律文化知識點,作者通 過專題性的短篇文章的形式進行敘述與揭示,內容旁征博引,語言生動有趣 ,一改其他法律史類圖書的刻板形像,讓普通讀者在輕松閱讀中了解中國傳 統的法律文化,屬於法律與文化類的跨界書籍。 《戒石銘與皮場廟:中國古典名著的法眼解讀》作者為中央電視臺“社 會與法”頻道“法律講堂(文史類)”欄目的特邀嘉賓,其與該書相關的繫 列講座目前正在熱播中。
  • 水滸傳
     壹 梁山好漢們臉上的“金印”
    究竟什麼是“金印”?
    *為寬大的法定刑制度
    附加刑**法定刑
    “刺配”為軍
    “金印”打在臉頰上
    元明的“刺字”刑
    “充軍”“刺配”有不同
     貳 殺人沒償命的三大案
    楊志賣刀殺牛二
    宋江怒殺閻婆惜
    武松殺嫂
    鬥毆殺人無死罪?
    牢不可破的“殺人償命”觀念
    “鬥殺”依然是死罪
    司法上開設的“後門”
     參 林衝一紙把妻休
    被發配無奈休妻
    休妻的法定要件
    休書的形式要件
    “手模”的重要意義
    寫休書“傷天害理”
     肆 戒石銘與皮場廟
    衙門裡的石碑
    由來已久的“官箴”
    起點很低的廉政要求
    ”皮場廟“——**的治貪手段
    軟硬兩手總失效
     伍 宋江“典”得閻婆惜
    閻婆惜是宋江什麼人?
    “典身”、“賣身”大不同
    “典雇妻女”繫違法
    禁止不了的“陋俗”
     陸 人命案件的“五大要件”
    “尸、傷、病、物、蹤”五要件
    無尸難以受理殺人案
    無尸不能直接判決殺人案
    “死不見尸”要慎重
    沒有尸體時皇帝“說了算”
    立法導向的考慮
    金瓶梅
     壹 武大郎捉奸
    **反應躲床底
    殺奸披紅的小鴉兒
    來自蒙古草原的法條
    捉奸殺奸成風氣
    冤魂無數為哪般
     貳 公道與人情的博弈
    苗青貪財害主
    西門慶納賄有方
    兩貪官分贓枉法
    巡按重審案件
    走太師門道翻案
    西門慶行賄御史
    人治格局下法制的廢弛
     參 “合同”與“契”大不同
    西門慶“搗”的“合同”
    做交易要立“契”
    “契”和“合同”的來歷
    商事交易一般用“合同”
     肆 買房不如“典房”
    武大郎三次租房“蝸居”
    租不如典
    “典”業由來已久
    “典房”和“典當”不相同
    “典房”要比買房強
     伍 武松能否娶金蓮
    **的冤家叔嫂
    李代桃僵為哪般
    通奸處罰大不同
    遊牧民族習俗大不同
    為了清除“污染”而立嚴法
     陸 古人討債難討息
    西門慶安排的惡作劇
    “違契不償”的罪名
    司法不保護利息債權
    古代法律對利息的態度
    “為富不仁”法難保
    紅樓夢
     壹 歷經坎坷的表兄妹婚姻
    寶黛能否成婚?
    表兄妹婚姻的法律規定
    矯枉過正的法律規定
    清初的禁令
    表兄妹婚姻的開禁
     貳 馬道婆的巫術案
    神五神六的馬道婆
    陰暗邪祟的主謀
    寶玉鳳姐齊中招
    處置巫術的專門法律
    趙姨娘和馬道婆的應有下場
     參 “家生子”和“外面的”
    不願被贖身的襲人
    被驅逐的晴雯
    古代法律中的奴隸制度
    奴婢的境遇
     肆 探春不認舅
    親媽叫“姨娘”,親女稱“姑娘”
    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家庭
    正妻纔是家長
    趙姨娘不及襲人
     伍 鳳姐“炒作”張華案
    無事生非狠鳳姐
    “無謊不成狀”
    三方總導演
     陸 鳳姐放債引火燒身
    賈府被抄家的罪名
    賈府誰在放債?
    鳳姐放債攢私房
    “重利盤剝”罪
    鳳姐取利無須“違禁”
    避免悲劇結局的苦心之作
  • 休書的形式要件 休妻要有書面文件“休書”,按照在日本保留的一條唐代《戶 令》條文,“休書”應該由丈夫親筆書寫,由兒子、雙方父母及兄弟 姐妹等近親屬、東鄰西鄰、見證人署名。如果丈夫不會寫字,可 以由別人代寫,丈夫應該“畫指為記”。這裡的“畫指”,是指在 書面文件上寫好的自己姓名之下,用毛筆畫出自己的一根手指 (一般是食指)的長度,並在指尖、指節的位置畫出短線。也有 的是僅僅在姓名後點出指尖及兩節指節的位置。這是唐代法定 的文件簽署方式,無論是民間交易文書、官府訴訟文件,不識字 的人都可以用“畫指”簽署,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當時的民間 文書的習慣用語裡都有“畫指為信”或“畫指為驗”這樣的慣 用語。
    不過從唐代開始在士大夫之間流行草書簽名的習慣,簽署文 件時將自己的姓名用連筆草寫成一個符號,稱之為“花押”。“押” 或者“畫押”就是簽署的意思,“花押”就是花體字簽名。這個習慣 很快擴散,到了唐末五代,民間也逐漸在文書上自己的姓名後面畫 一個代表自己名字的“花押”。會寫字的人寫的是自己姓名的連筆 草體,不會寫字的就照樣畫一個符號,一般基本的形狀為王、五、七 這樣簡單的字形,*常見、*簡單的就是畫一個十字,稱為“十字花 押”。
    宋代民間采用十字花押簽署文書已經成為普遍的習慣,官府 對此也予以承認,“遇筆則押,遇印則印,又何拘焉”?(《名公書判 清明集》卷九《戶婚門》蔡久軒判語)不過花押實在找不到什麼確實 的個人印記,所以涉及人身的文書,在花押之外,民間還是采用* 慎重的簽署方式。比如買賣奴婢之類的契約,宋代民間還保留了 “畫指節”的習慣。而在“休書”上則采用“手模”。
    “手模”,也就是“掌印”,表示要休妻的男方將自己的一個手掌 塗上墨汁,然後按在“休書”末尾年月日上或是“休書”的背面。也 有的是在文書上畫出自己的一個手掌的外廓。這在南宋時已成為 民間的慣例。比如南宋的《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戶婚門》中記載 的一個婚姻案件裡,“葉四有妻阿邵,不能供養,自寫立休書、錢領 及畫手模,將阿邵嫁與呂元”。這裡的“錢領”就是收條的意思,是 葉四從後夫呂元那裡收到了一筆錢款。可見,就是自己親筆書寫 的休書,習慣上也要畫“手模”作為簽署。
    這個“休書”打“手模”的做法,雖然不是法定的要件,但在宋元 明清時代的民問極其普及。比如元代戲文《白兔記》裡劉知遠休 妻書: 大晉國沙陀村住劉智遠,隻因身伴無依,每日在沙陀村裡 放刁,勒要李太公女兒成親。成親之後,不合拜死丈人丈母, 情知有罪。養膳妻子不活,情願棄離妻子前去,並無親人逼 勒,各無番(翻)悔。如先悔者,甘罰花銀若干若干。若干年月 日時。
    戲文裡還特意說明,先要劉 知遠“寫個花字”,然後又說明 “休書要五指著實”。
    元明清時代“手模”往往也就 是“休書”的代名詞,甚至很多不 識字的窮人光在紙上打個“手模” 就算是“休書”,這在元代還有專 門的法律禁止:“諸出妻妾,須約 以書契,聽其改嫁。以手模為征 者,禁之。”(《元史·刑法志》) “手模”的重要意義 為什麼法律沒有規定的“手模”會成為民間“休書”的形式 要件? 這實際上是民間的一項無奈之舉。
    被休棄的婦女執“休書”,就可以合法的改嫁他人。如果沒有 “休書”就改嫁的,就構成法律上的重罪“背夫改嫁”。這在宋代要 判處徒二年,到了明清,這就是一項死罪。《大明律·戶律·婚姻》 規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者,絞。” 由於宋元明清時代一般的文書都是由代書人代為書寫,當事 人“花押”簽署,很難看出個人特有的印記。假如男方有意陷害女 方,先立“休書”,然後反悔,否認“休書”效力,女方就會被控死罪。
    因此民問被迫形成的防御機制,就是要求男方必須以具有本人明 顯印記的方式來表示意思。
    歷代朝廷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休書”必須要以“手模”簽 署,但是法官一般也都承認,“休書”上手模的重要性。清朝法官董 沛在他的一件判決書中稱:“民間賣買田產,隻憑花押,離異等事, 方有手摹(模),是手摹較花押為*重。”也就是說,一般的財產交易 中,隻要“花押”簽署就可以,但婚姻“離異”的文書,就一定要使用 “手模”,“手模”是比“花押”*為慎重的方式。
    寫休書“傷天害理” 盡管“七出”規定看上去對於男方單方面有利,不過實際上古 代的離婚率還是很低的。在民間觀念上,給人寫休書的都是要遭 報應的。
    比如明代作家凌蒙初《拍案驚奇》卷二十“李克讓竟達空函 劉元普雙生貴子”提到一個故事,說一個秀纔因為替人寫了一紙休 書,終身隻考上個舉人。那秀纔叫蕭王賓,給人當私塾教師,經常 經過一個酒店。酒店前有一個“五顯靈官”的廟,那酒店老板有個 晚上夢見那“五顯靈官”神靈來找他,要他在廟前立個照壁,說是 “蕭狀元終日在此來往,吾等見了坐立不安,可為吾等築一堵短壁 兒,在堂子前遮蔽遮蔽”。老板真的為小廟修了一堵照壁。照壁落 成沒幾天,蕭秀纔出門,經過一個村落人家,被請去寫了一個“休 書”。當晚那酒店老板又夢見“五顯靈官”,要求他把照壁拆了,“攔 著十分郁悶”。老板追問緣由,“五顯靈官”說,那秀纔“替某人寫了 一紙休書,拆散了一家夫婦,上天鋻知,減其爵祿”,中不了狀元了, 官位不過和我們相等,沒有必要回避他。後來蕭秀纔果然隻中了 舉人,“因一時無心失誤上,白送了一個狀元”。
    另一部晚明長篇小說《醒世姻緣傳》第九十八回“周相公勸人 為善薛素姐假意乞憐”,重復了這個故事。還借著書中一個讀書 人角色的口吻,說:“天下**件傷天害理的事,是與人寫休書,寫 退婚文約,合那拆散人家的事情。” 當然,*後回到林衝休妻一事本身。林衝手寫的休書裡並沒 有提到妻子張氏有違“七出”的任何條款,為什麼也可以生效?這 就是民間已經對“七出”有了普遍的了解,隻要是丈夫寫了“休書”, 就表示妻子犯有“七出”,沒有必要一一列舉。實際上張氏沒有給 林衝生育兒子,可以構成“七出”的**條,但林衝深愛娘子,不願 意言明“無子”之痛。所以隻是言明被迫休妻,有關休妻應有的“七 出”之條就含糊不言了。至於他的美女老婆,雖然百般不願意,也 無奈沒有“三不去”的理由,又何況林衝休妻本來也是為了她的未 來生計考慮,*後也就隻有認命了。
    P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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