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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展業訴訟案例---律師評析者_林叔權秦樂璋鄭逸琳鄭彬彬責四川大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各出版社圖書
【市場價】
486-704
【優惠價】
304-440
【作者】 者林叔權秦樂璋鄭逸琳鄭彬彬責 
【出版社】四川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902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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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四川大學出版社
ISBN:9787569025650
商品編碼:10032985914115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21-03-01

頁數:249
代碼:75
作者:者_林叔權秦樂璋鄭逸琳鄭彬彬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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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基本信息,請以下列介紹為準
商品名稱:會展業訴訟案例---律師評析
作者:編者_林叔權//秦樂璋//鄭逸琳//鄭彬彬|責編_李勇軍
代碼:75.0
出版社:四川大學出版社
出版日期:2021-03-01
ISBN:9787569025650
印次:1
版次:1
裝幀:平裝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
本書了三十個會展業訴訟案例(二審或者再審),分企業治理、經營活動、侵權責任、行政糾紛四篇,按原告訴請、被告答辯、一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判決、原告(被告)上訴、上訴答辯、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二審法院判決等體例對案行編排整理,在每個案例的開頭以引言介紹大致案情,注明案由、訴訟地位、案例來源等信息,並附上律師評析與律師建議。本書還提供了《2016—2020年會展業訴訟案件裁判大數據報告》,以饗讀者。

  目錄
2016—2020年會展業訴訟案件裁判大數據報告
一、企業治理篇
【案例1】
會展公司違法工程,對受害勞務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案例2】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會展中心配電運行工仍起訴主張加班費,終被法院駁回
【案例3】
展覽公司股東股份被私下變更,提起訴訟主張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無效
【案例4】
展覽公司未為人力資源總監繳納社保費,法院判決公司為其報銷費
二、經營活動篇
【案例5】
設計合同糾紛中委托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設計費支付條件是否成的認定
【案例6】
展覽公司代客保管委托拍賣的貴重物品,謹防返還原物的巨額索賠
【案例7】
合作舉辦“繽紛漫博展”發生糾紛,是租賃合同關繫還是共擔風險的聯營關繫
【案例8】
合伙舉辦民俗節慶與旅遊采購博覽會,虧損該如何承擔責任
【案例9】
會展公司委托拍賣李可染作品《韶山·革命聖地舊居》,買受人逾期支付拍賣價款,違約金該由誰承擔
【案例10】
會展中心項目轉讓居間合同的居間事項是什麼?是轉讓項目開發建設權還是項目公司股權
【案例11】
展覽公司承租的場地被收回,拆除違章建築行文物保護修繕是否是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
【案例12】
“國際花藝家飾博覽中心”委托經營管理糾紛爭議項目多,兩審法院詳細評判定紛爭
【案例13】
未簽訂書面展覽合同,因舉證不能起訴被法院駁回
【案例14】
開發出售的國際采購中心房屋交付條件存爭議,展覽公司被告支付預期交樓違約金
【案例15】
展覽公司作為承兌申請人未能償付到期銀行承兌彙票,銀行訴請要求支付墊款本息及律師費
【案例16】
文傳公司的展品交付驗收單被拒簽,二審法院以“逾期不驗收,視為合格”的約定認定交付的展品合格
【案例17】
展廳裝修工程是否完成驗收存在爭議,業主方反訴主張工期延誤違約金未獲得支持
【案例18】
展覽公司承租的土地未辦手續被政府責令停工並拆除,起訴索賠,土地出租方另案起訴,要求賠償地面附屬物折價款及補償金
【案例19】
會展中心因承租權與轉租權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三級法院均確認不存在實質
租賃關繫,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準則
【案例20】
合同解除後展覽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法院判決退還機票費、接待費等合理費用
【案例21】
簽訂合同名為合作實為,法院判決展覽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
三、侵權責任篇
【案例22】
發布的廣告圖片及照片被剽竊,提起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獲得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賠償
【案例23】
公司宣傳是否構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展公司兩次對簿公堂
【案例24】
會展公司注冊大量商標並轉讓牟利,上海以判決說“NO”
【案例25】
“泰山國際馬拉松賽”作為賽事名稱可否由個人或者單位獨占?山東省作出終審判決說“不能”
【案例26】
展臺設計方案的著作權保護
【案例27】
顧客車輛被會館建築物上墜落的冰雪砸壞,會展中心作為會館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對車輛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四、行政糾紛篇
【案例28】
稅務局認定展覽公司虛開發票和偷稅處以罰款,展覽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案例29】
鎮政府職權阻止會展公司設置高立柱廣告牌,兩審法院均判其違法,警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不能任性
【案例30】
因與他人已注冊商標近似,展覽公司申請注冊商標被駁回

  前言

律師出書(寫或編)在如今已經是司空見慣了。每每在書店裡看到律師出的書,都會從書架上取下來翻翻,雖不一定會買,但總會萌生自己哪天也出一本書的念頭。也常會有律師同行恭維之餘,自己也出一本書的念頭更加強烈。然而,做律師整整十三個年頭了,出書的念頭出現過無數次,但都隻是念頭而已,從未付諸行動。直有,和老婆聊天中,她告訴我,我之前的一位助理出了一本書,已在新華書店銷售。我很受刺激,方纔將寫書作為工作任務真正擺上日程。
然而,出書這事,說易行難。倒不是錢的問題,律師做了十幾年了,幾萬塊錢的印刷費不會難倒我。時間也不是問題,做律師雖忙,但忙裡偷閑,時間擠擠出來了。真正感到難的是,寫給誰看?選什麼題材來寫?
五十知天命。自己既然已屆五十,安身立命的道理自是時時記在心裡的。因此,對“寫給誰看”這個問題,還是容易想透徹的。書,要麼不出,要出要有人看、有人讀。如果隻是為了出書而出書,那沒有必要耗費時間、精力和錢財。如此一來,要先想清楚“誰會看”這個問題。如今的互聯網時代,人們接受信息和知識,越來越碎片化了。自己也不例外,除非是應付考試,要不然基本上不會將一本書從頭到尾一字不漏地讀完丁,更不用說反復讀幾遍了。而自己出書,誰會看呢?除非一點,那是書的內容有實用性,看了之後多少有點用。也是說,解決了書的內容(題材)問題,解決了“寫給誰看”的問題。由此,有了這本《會展業訴訟案例——律師評析》,選題與讀者對像,一目了然。
本書了三十個會展業訴訟案例(二審或者再審),分企業治理、經營活動、侵權責任、行政糾紛四篇,按原告訴請、被告答辯、一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原告(被告)上訴、上訴答辯、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二審法院判決等體例對案行編排整理,在每個案例的開頭以引言介紹大致案情,注明案由、訴訟地位、審判過程等信息,並有律師評析與律師建議。本書還提供了《2016-2020年會展業訴訟案件裁判大數據報告》,以饗讀者。


  摘要

《會展業訴訟案例——律師評析》:
【被告答辯】
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在一審時辯稱:陳某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李某,同時授權李某準備陳某訴請中提及的三份文件,並到工商局辦理增資,所以,陳某訴請中提及的三份文件,是陳某的真實意思表示,該三份文件合法有效。依工商登記,陳某應該擁有25%的股權,請求法院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唐某某在一審時的答辯意見同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於2011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注冊資本,陳某持有90%股份,陳某某持有10%股份。2011年12月2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行法人變更,股權有償轉讓,原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變更為唐某某,唐某某出資收購陳某持有的50%股份,陳某和唐某某各占公司50%股份。2011年7月30日,唐某某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向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賬戶彙款500,,以增加個人投資額。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某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為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出具《驗資報告》一份,證明截止到2012年7月30日,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變更後的累計注冊資本為1,000,,實收資本1,000,。2012年8月2日,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李某到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辦理公司注冊資本變更事宜,同時提交2012年7月31日做出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等文件,增資後陳某持有25%的股權,唐某某持有75%的股權。同日,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向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頒發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注冊資本1。但庭審中,陳某提出公司增資一事他並不知曉,而且唐某某提供的企業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等文件上的簽字,均不是陳某本人簽署,唐某某對此予以承認,並自認唐某某的簽字也不是她本人簽署,均是由案外人李某代為簽署的。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之規定,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隻有兩個股東,即陳某和唐某某。雖然唐某某實繳增資額500,,並有《驗資報告》為證,但是陳某既不知道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一事,也役有參加股東大會,並且加蓋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公章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三份文件上,陳某的簽名不是他本人簽署,唐某某對此也予以認可。唐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陳某知道公司增資事宜,並委托案外人李某辦理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綜上,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故陳某要求確認唐某某以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名義於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增加和變更注冊資本為內容的“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無效,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同時確認陳某擁有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50%股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依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唐某某以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名義於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股東會議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債權債務承擔情況說明”無效;二、陳某擁有吉林省某展覽有限公司50%股權。
【被告上訴】宣判後,上訴人唐某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首先,被上訴人對公司增資及股權變更決議等公司決策不僅是知情的,而且也是願意的。被上訴人在公司擔任監事,依據《公司法》其職責是檢查公司財務。公司因要永接東北亞博覽會的搭建項目,注冊資本達到1以上是申請入圍必須具備的資質條件。增資事宜曾與被上訴人協商,並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相關工作人員和會計李某的證言可以證明。其次,公司自增資後多次參與大型展臺的搭建,被上訴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及監事,親自參與經營管理,購買設計圖紙。足以證明被上訴人不但知情而且還積極參與辦理手續,且投入了實際經營。公司章程修正案及股東會決議並沒有侵犯被上訴人的利益,僅是辦理程序略有瑕疵。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適用《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繫適用法律不當。增資沒有損害被上訴人的利益,還使得被上訴人的利益有所增加。三、一審判決顯失公平。上訴人在加入公司時購買了被上訴人及案外人陳某某的股份,共投入,占so%股份。為了擴大經營,上訴人追加投資,現在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的股份為50%,那麼上訴人追加的投資應如何解決呢。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

  作者簡介
鄭彬彬 \u0007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永春一中廣州校友會副秘書長,律媒社顧問。自執業以來,辦理或協助辦理了大量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訴訟、執行及非訴訟案件,於勞動法領域、合同法領域、公司法領域的實務和研究對汽車租賃、汽車流通、汽車融資租賃行行了繫統、深入的研究,發表文章多篇。, 林叔權 律師,福建永春人,畢業於廈門大學。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國信信揚律所“城市更新專委會”秘書長。原廣東林氏律師事務所主任。黨員,珠海經濟特區華興瓦楞紙制品廠有限公司黨支、珠海經濟特區興華器件廠黨支。被《南方都市報》評為珠海經濟特區“三十年、三十人”。珠海電臺“87.5”評論員。\u0007 中國法學會會員,廣東省法學會企業風險管理研究會理事,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廣州市會展業專家委員會專家,廣州市土地利用中心土地出讓金專項法律服務顧問律師,廣州市白雲區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法律顧問,中國總公司廣東省公司外聘法律服務機構律師,珠海市建築業協會專家庫專家,珠海市會展協會法律顧問,珠海市民營企業商會法律顧問,珠海市按摩協會法律顧問,珠海市律師協會勞動法律專委會副主任,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與勞動爭議仲裁員,北京師範大學珠海分校不動產學院特聘講師,廣東省福建商會法律顧問團成員,廣東省閩南經濟會法律顧問團常務副團長,珠海市水泥制品行業協會法律顧問,廣州市永春商會法律顧問,廣東省企業創新發展協會法律專家組成員,廣州市番禺區科技創新協會律師顧問組律師,珠海市消費者委員會法律顧問,珠海市總工會法律援助首屆律師團律師等。\u0007 珠海派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鄭逸琳 \u0007 鄭逸琳律師於2018正式執業,現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自從事法律服務行業以來,承辦多宗合同糾紛、勞動爭議、侵權糾紛等案件,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於2019年度獲國信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稱號。, 秦樂璋律師現為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從事法律服務工作後,辦理各類民商事訴訟業務、勞動爭議糾紛及公司經濟糾紛等案件,為多家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辦案風格親切耐心,於通過良好的溝通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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