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是起源於歐美的“舶來詞”,當今,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盡管各國的國情不同,普遍采取的都是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方式。歐洲的歷史表明,家庭農場一直是歐洲國家農村生活的主要形式。即使在工業化時代,家庭農場不僅證明了它們的巨大穩定性,而且也證明了它們對技術和經濟發展的適應性。根據農業普查數據,全球家庭農場占所有農場的98%以上,占農業用地的53%。家庭農場本質上是介於傳統小農戶和龍頭企業兩者之間的中間型農業經營組織方式。實踐已經證明,農業生產所具有的空間上的廣延性和時間上的繼起性的特點,已使得家庭農場成為上農業生產中最可靠、最有效率的生產經營方式。同時,家庭農場既把現代農業要素融入到了傳統意義上的農戶家庭經營中,又避免了雇工農場大規模流轉土地帶來的解放勞動力過多、企業運行風險累及農民、農作精細化程度不夠等問題,是傳統農業走向現代農業的路徑選擇,是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無數事例反復證明,的絕大多數農業“龍頭”企業並非農民利益的“守護神”,而是以追逐利潤化為目標的社會資本。另外,由於大農場中存在管理雇傭勞動力和監督其勞動努力程度的需要,這使得其在農業勞動中存在著一個重要的生產成本,那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的存在使得家庭經營的農場要優於雇工經營的農場。同時,與大規模農場相比,勞動和資本雙重密集型的適度規模經營農戶更加符合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是在現有城鎮化及土地流轉下解決農業隱性失業、收入低下、產業升級困難等一繫列問題的出路所在。因此,家庭農場保留了家庭經營的合理“內核”,繼承了家庭經營產權激勵的優點,是對家庭聯產責任制在新時期的“完善”和“創新”。故而,鋻於“目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農業現代化經營模式都是以家庭農場的方式為主”的社會現實,發展家庭農場實現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的呼聲日益高漲。
家庭農場這一概念在我國中央層面的文件中出現的時間並不長,2008年pan>月,黨的十七屆三通過的《中央關於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20pan>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央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中發(2013]pan>號)中提出“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支持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中央政府將家庭農場寫入國家促農發展的文件,不僅表明了它已獲得了某種程度上的政治生命力,而且也表明現階段我國發展家庭農場的時機已經成熟、條件初步具備。家庭農場成為中央政府高度重視並在政策層面上力推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實程加快。截至20pan>年年底,全國經營面積在100畝以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有270多萬戶,原確定的33個農村土地流轉規範化管理和服務試點地區已有家庭農場6670個。從納入縣級以上門名錄管理的家庭農場來看,20pan>年總量為44.50萬個,比20pan>年增長了29.74%;家庭農均經營的土地面積從20pan>年的15pan>.50畝增加到20pan>年的2pan>.pan>畝,擴大了63.60畝。從糧食種植類家庭農場的經營土地面積來分析,50~200畝的小型家庭農場占總量的63.20%;200~1000畝的中型家庭農場占總量的34.30%;1000畝以上的大型家庭農場占總量的2.50%。其中,大型家庭農場的增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