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括任何國家、地區、行省或國家的其他組成部分。
證括
(a)宣誓證言或經宣誓所作的陳述;
(b)在法律允許或要求宣誓證言或宣誓陳述的國家所作的宣誓證言或宣誓陳述;
(c)當庭或向司法機關當面陳述,如依該國法律規定在此過程中虛假陳述應處刑罰。
國家指依照本法第40條頒布的議會法令對之生效並規定本法第4章之規定適用於該國的國家。
豁免國家指任何適用於本法第3章之規定且依照本法第pan>條頒布的議會法令對之生效的國家。
引渡人員具有以下第3條之規定所賦予含義。
引渡國家指:
(a)在本章、第2章、第7章至第pan>章中,任何適用於本法第3章和第4章之規定的國家;
(b)在第3章中,任何依照本法第pan>條之規定適用於本章的國家;
(c)在第4章中,任何依照本法第39條之規定適用於本章的國家;
(d)在第6章中,指向新西蘭引渡人員的國家;
但括新西蘭在內。
引渡犯罪具有以下第4條之規定所賦予含義。
引渡條約或條約
(a)指新西蘭與任何一個或多個國家之間正在生效的為引渡被起訴或定罪人員簽訂的條約或協定;以及
(b)醫院指《1992年精神健康(強制診斷和)法》第2條第(pan>款之規定所定義的醫院。 部長指長。 犯括與財稅(刑罰括由支付罰金或沒收財產組成的刑罰。
監獄指依照或可視為依照《2004年教養法》之規定所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