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保險的定義】
第三條【適用範圍】
第四條【合法原則】
第五條【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保險業務經營主體】
第七條【境內投保原則】
第八條【分業經營原則】
第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第二章保險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條【保險合同及其主體】
[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的分類]
[保險合同當事人]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
[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保險利益】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的生效]
[保險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效力】
[保險費]
[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保險合同解除】
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事故]
第十七條【保險人說明義務】
[免責條款]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內容】
[受益人]
[保險標的]
[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
[保險費]
第十九條【無效格式條款】
第二十條【保險合同變更】
第二十一條【通知義務】
第二十二條【協助義務】
[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理賠】
第二十四條【拒絕賠付通知】
第二十五條【先行賠付】
第二十六條【訴訟時效】
第二十七條【保險欺詐】
第二十八條【再保險】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與原保險的獨立性】
第三十條【爭議條款解釋】
第二節人身保險合同
第三十一條【人身保險利益】
第三十二條【申報年齡不真實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死亡保險的】
第三十四條【死亡保險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五條【保險費的支付】
第三十六條【逾期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後果】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三十八條【禁止通過訴訟要求支付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受益人的確定】
第四十條【受益順序及份額】
第四十一條【受益人變更】
第四十二條【保險金作為遺產情形】
第四十三條【受益權喪失】
第四十四條【被保險人自殺處理】
第四十五條【免於賠付情形】
第四十六條【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第四十七條【人身保險合同解除】
第三節財產保險合同
第四十八條【財產保險利益】
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
第五十條【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第五十二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通知義務】
第五十三條【降低保險費】
……
實用核心法規
綜合
☆標記“☆”符號的,條文均加注條旨,重點條文下作相應注釋。編者注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9年9月21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3年5月31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5年11月25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8年7月31日)
優選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
(2000年1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優選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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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附錄
中國保監會機關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流程圖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6月14日)
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
(2018年2月1日)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
(201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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