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繫統上線試運行申請
第七條繫統建設開發單位負責向信息化管理部門申請繫統的上線試運行。
第八條繫統申請上線試運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繫統建設開發單位按照繫統需求說明書、繫統目標任務書或合同中的規定己完成繫統的開發和實施,繫統經用戶試用並修改完善,己相對穩定,具備有關功能和安全保障措施,經業務部門確認能夠滿足當前業務需求並在一定程度上適應業務的發展。
(二)繫統建設開發單位對繫統進行嚴格的測試,包括繫統的功能實現、安全性、性能、可用性、兼容性、集成性等方面,並形成測試報告。測試結果經信息化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運行維護單位的認可。
(三)繫統建設開發單位完成各個層次重點用戶的培訓工作,包括繫統最終用戶和運行維護單位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四)繫統文檔資料齊全,符合有關標準。
(五)繫統建設開發單位配合運行維護單位制定詳細的上線試運行實施計劃、繫統備份方案、繫統監控方案、安全策略配置方案、應急預案和移交計劃等。對公司核心應用繫統需提供快速恢復繫統的部署方案。
(六)繫統建設開發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共同檢查繫統的安裝環境,確認滿足安裝所需的服務器、網絡、電源等環境保障條件。
第九條運行維護單位基於安全可靠穩定運行和硬件資源整合利用的原則評估確定繫統的安裝部署模式。
2.3.2新設備接入管理【依據1】《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程》(DL/T544—2012)
11.3新設備及並網
1l.3.1新設備投運要求
a)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通信設備及光纜(統稱新設備)投運前應滿足下列條件:
1)設備驗收合格,質量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各項指標滿足入網要求,資料檔案齊全。
2)運行準備就緒,包括人員培訓、設備命名、相關規程和制度等己完備。
b)新設備接入現有通信網,應在新設備啟動前2個月向有關通信機構移交相關資料,並於15天前提出投運申請。
c)通信機構收到資料後,應核準新設備的技術性能、安全可靠性等是否滿足運行要求,應對新設備進行命名編號,並在1個月內通知有關單位。
11.3.2並入電力通信網的通信設備投運要求
a)擬並網的通信設備的技術體制應與所並入電力通信網所采用的技術體制一致,符合國際、國家及行業的相關技術標準。
b)擬並網方的通信方案應經通信機構核定同意,並通過電網通信機構組織或參加的測試驗收,其設備應具有電信主管部門或電力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通信設備入網許可證。
c)並入電力通信網的通信設備技術指標和運行條件應符合電力通信網運行要求,並由專人維護。
d)並入電力通信網的通信設備應配備監測繫統,並能將設備運行工況、告警監測信號傳送至相關通信機構。
e)並入電力通信網的通信設備,即納入所屬電網通信機構的管理範圍,應服從電網通信機構的統一調度和管理。【依據21《國家電網公司信息繫統上下線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信息200931277號)
第二章繫統上線試運行申請
第八條繫統申請上線試運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六)繫統建設開發單位、運行維護單位共同檢查繫統的安裝環境,確認滿足安裝所需的服務器、網絡、電源等環境保障條件。
2.3.3試運行測試【依據】《國家電網公司信息繫統上下線管理辦法》(國家電網信息(2009]1277號)
第三章繫統上線試運行測試
第十一條繫統安裝調試完成後,運行維護單位即可組織繫統建設開發單位開展繫統上線試運行測試,測試應在1個月內完成。在上線試運行測試完成前,不對外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繫統上線試運行測試可同時安排試驗環境和正式環境兩種測試:
(一)試驗環境測試主要通過性能測試工具對繫統進行壓力測試和安全評估,重點考察繫統的集成性、健壯性、穩定性、負荷響應能力和安全性等指標並開展繫統應急預案演練,形成相關記錄和報告。試驗環境應該與正式環境類似。
(二)正式環境測試主要考察繫統在上線正式運行環境中各功能模塊的連通性、響應能力、安全性以及對整個信息繫統的影響等指標,形成相關記錄和報告。正式環境測試應避免對在線繫統產生不利影響,並應制定有關應急預案,采取數據備份措施。
(三)繫統需按照規範開展與一體化平臺(企業門戶、數據中心、數據交換、應用集成)和其他業務應用的集成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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