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對像與內容
一、焦慮與追問
具體言之,法理學所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如下問題:法能夠為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提供何種意義上的助益?又能夠為一個良好政制和美好生活的達成提供何種理想?這不啻是說,任何一種抽像意義上的命題的追問,都必須具體落實到我們所生活的人間秩序上來。也因此,法理學的言說方式便可以分為兩種:超越具體實踐的言說和與實踐有關的言說。所謂超越具體實踐的言說,是從法律本身的基本概念人手探討法理學的基本問題,這來源於人們對於純粹概念及其相互關繫的一種純粹智識意義上的興趣。因為,這種法理學更多關注的是純粹概念及其邏輯關繫。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任何一種純粹智識的興趣都不可能替代現實生活給人們帶來有關人的基本生存及其生存秩序的焦慮。這種焦慮不僅在時問面上獲得呈現,而且在空間面上得到表達。由時間面上所呈現的對於現實生存秩序的基本觀照展現出一幅思想史的圖像。而空間面上的表達則使得我們從智識的整體性聚焦到特殊空間境域內的特殊生存秩序的認知,並且能夠從總體空間的角度來把握這種對於特殊生存秩序的認知。更進一步,在對這種認知的把握過程中,我們意識到不同的生存秩序之間在法的言說和表達方式上,存在著或多或少甚至是根本性的差異。這提醒我們,法理學對法的言說方式在純粹智識興趣之外,還有一種立基於特定空間之生存秩序的言說方式。如此一來,這種言說方式就必定與傳統、習俗、禮儀以及在這一空間內為人們所普遍共享的生活與生存話語密切相關。而且,從整體性的空間視角來性的生存空間在某種意義上會發生交疊,不管這種交疊是通過何種方式進行的,這種交疊都會造成特定生存秩序內的人們在時間觀念和空間觀念上的巨大變化,原本所固守的傳統、習俗和禮儀都會在特定意義上發生重大的變遷,進而也構成了人們在純粹智識興趣上的轉變以及由此而來的法的實踐樣態的轉變。而所有這些都構成了法理學研究所必須關注的重大問題。
如果我們在特定的意義上認同法之何以為法以及如何為法乃是法哲學的基本命命題,並命題在不同的時間域和空間域中都有所呈現,那麼我們就可以將上述對於自身生存秩序的基本焦慮,轉化為對於法這一構成人類生活基本框架之事物的追問。這一追問可以分為兩個層面進行:什麼是法?法是什麼?前者處理何以為法的問題,涉及對於人類生存之秩序與自由的基本關切。後者解決法如何為法的問題,在對於秩序與自由的基本關切中,法律透過何種方式來保障秩序、促進自由的問題。
或許有人會認為,這隻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因此沒有必要將兩者同時作為法命題進行追問。或者說,在這兩者之中,有一個命題更為重要,是另一個命題得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但這隻是從字面的意義上理解,而並沒有深入法這一現像背後的諸多理論和實踐邏輯進行考量。一旦我們從時間和空間這兩個要素來考慮的話,那麼就會發現,“什麼是法?”“法是什麼?”這一問題除洽是涉及了時空的兩面而進行的追問,隻有兩者同時進行,我們纔能夠在時間和空間中展現出一幅完整的法哲學圖像。
在這個意義上,“什麼是法?”“法是什麼?”這不是一個同義反復的問題,不是一個荒謬的問題,更不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問題。這是所有法學問題中的首要問題。此處所謂的首要並不是時問意義上的第一,因為在人們對這個問題進行發問之前,已經存在著諸多的法律規則、法律體繫和具體的法律案件。人們對於法律已然有著諸多的理解和知識。問題的關鍵在於,絕大多數哲學家、法律家和政治家根本就不會遇上這個問題,這裡的遇上,指的並不是這個問題作為一個問句被說出來為人所知,而是說,對這一問題進行發問,使得這個問題能夠真正成為一個法律問題,並在法律學說和概念中得以提出,進而使這個法學進入一種自我發問的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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