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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該商品所屬分類:圖書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市場價】
828-1200
【優惠價】
518-750
【作者】 王靜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06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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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介紹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ISBN:9787520306683
版次:1

商品編碼:12259978
品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出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297
字數:278000

作者: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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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理藩院是清帝國專門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區的中央zui 高機關,擁有相當大的立法與司法權力。本書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作為研究視域,用作為理論支撐,借助國家法與固有法制模式作為研究視角,並綜合運用法學、民族學、歷史學及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具體分析清王朝如何通過對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實現清帝國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現在理藩院代表國家制定一繫列適用於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國家法,同時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適當認可民族地區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權力。具體在司法運作領域不僅適用國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許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運用國家法與固有法,這樣的功能設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實現清帝國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政治目的。

作者簡介

馬青連,男,1968年11月生,安徽省潁上縣人,法學博士,清華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安徽醫科大學法學繫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社會學、衛生法學。2004-2011年在雲南大學法學院工作,2011年調入安徽醫科大學法學繫任教。近年主持1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1項國家衛生計生委委托項目,1項安徽省社科規劃一般項目;出版參著1部;在《思想戰線》、《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國史研究》(韓國慶北大學主辦)等發表學術論文15篇。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農村衛生事業協會理事、安徽省馬克思主義學會理事、安徽省法律史學會理事。曾接受《人民日報》、《健康報》及合肥市電視臺采訪,並多次參加中國法律史學會、世界民族學和人類學大會、中國民族法學會、中國農村衛生事業協會等會議並做發言。

目錄

緒論…………………………………………………………………… (1)
一選題的緣由及意義………………………………………… (1)
二基礎性史料、研究方法及進路…………………………… (9)
三難點、創新及不足………………………………………… (14)
四相關概念的界定…………………………………………… (16)
上篇理藩院的立法功能
第一章理藩院考察………………………………………………… (27)
第一節理藩院設置的歷史淵源及動因………………………… (27)
一理藩院設置的歷史淵源…………………………………… (27)
二理藩院設置的動因………………………………………… (31)
第二節理藩院的機構組成及其功能設置……………………… (34)
一理藩院內部機構設置的歷史變遷………………………… (34)
二理藩院內部機構及功能設置……………………………… (37)
第二章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 (45)
第一節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背景………………………… (45)
一理藩院對蒙古盟旗的管理………………………………… (45)
二理藩院與蒙古軍府之間的關繫…………………………… (48)
三理藩院對蒙古朝覲的管理………………………………… (50)
四理藩院對滿蒙聯姻的管理………………………………… (53)
第二節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內容………………………… (56)
一?盛京定例? ……………………………………………… (58)
二?蒙古律書? ……………………………………………… (60)
三?蒙古律例? ……………………………………………… (61)
四?理藩院則例? …………………………………………… (83)
第三節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立法程序………………………… (86)
一立法動議…………………………………………………… (86)
二草擬法律…………………………………………………… (87)
三增修法律…………………………………………………… (90)
四議覆臣工條奏……………………………………………… (96)
五彙編與編纂法律…………………………………………… (98)
六奏皇帝批準………………………………………………… (99)
第四節理藩院的判例立法…………………………………… (100)
第三章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立法………………………… (105)
第一節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背景……………………… (105)
一政治背景………………………………………………… (105)
二經濟背景………………………………………………… (109)
第二節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內容……………………… (110)
化的行政建制……………………………………… (110)
二保護與發展經濟………………………………………… (113)
三規制宗教事務…………………………………………… (118)
四漢回隔離的民族政策…………………………………… (121)
第三節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立法程序……………………… (124)
一立法動議………………………………………………… (127)
二組建立法班子…………………………………………… (127)
三編纂法律………………………………………………… (128)
四草擬法律………………………………………………… (129)
五奏皇帝批準……………………………………………… (130)
第四章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立法………………………… (131)
第一節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背景……………………… (131)
一政治背景………………………………………………… (131)
二宗教背景………………………………………………… (134)
三理藩院對西藏事務的管理……………………………… (136)
第二節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內容……………………… (139)
一行政立法………………………………………………… (140)
二宗教立法………………………………………………… (143)
三綜合立法………………………………………………… (147)
四軍事立法………………………………………………… (150)
第三節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立法程序……………………… (152)
一草擬法律………………………………………………… (152)
二編纂法律………………………………………………… (154)
三議覆臣工條奏…………………………………………… (155)
四奏皇帝批準……………………………………………… (157)
下篇理藩院的司法功能
第五章理藩院與刑部…………………………………………… (161)
第一節刑部的機構及功能設置……………………………… (161)
一刑部的內部機構及其功能設置………………………… (161)
二刑部的總體功能設置…………………………………… (163)
三刑部的司法運作機制———以秋審為例的解釋………… (164)
第二節理藩院與刑部的司法權……………………………… (164)
一理藩院的司法權………………………………………… (165)
二刑部的司法權…………………………………………… (167)
三理藩院與刑部司法權限界分…………………………… (168)
第六章理藩院對清代蒙古地區的司法………………………… (176)
第一節理藩院與蒙古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177)
一司法機構的設置………………………………………… (177)
二司法功能的設置………………………………………… (180)
第二節理藩院對蒙古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186)
一入關前的司法審判程序………………………………… (186)
二入關後的司法審判程序………………………………… (187)
第三節理藩院對蒙古地區法律衝突規範的選擇…………… (193)
一適用蒙古地區的國家法………………………………… (193)
二適用蒙古地區的固有法………………………………… (195)
三法律衝突規範選擇的具體原則………………………… (198)
第七章理藩院對清代回疆地區的司法………………………… (206)
第一節理藩院與回疆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06)
一中央派駐回疆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06)
二回疆地方性的司法機構及功能………………………… (210)
第二節理藩院對回疆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211)
一政治性及重大命盜案件的審判程序…………………… (212)
二輕微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215)
第三節理藩院對回疆地區法律衝突規範的選擇…………… (215)
一適用回疆地區的國家法………………………………… (216)
二適用回疆地區的固有法………………………………… (221)
三準據法的適用…………………………………………… (223)
第八章理藩院對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 (225)
第一節理藩院與西藏地區的司法機構及功能設置………… (225)
一駐藏大臣………………………………………………… (229)
二噶廈……………………………………………………… (230)
三基巧……………………………………………………… (230)
四宗本……………………………………………………… (230)
五宗谿……………………………………………………… (231)
六根保……………………………………………………… (231)
七理藩院司員及筆帖式…………………………………… (232)
第二節理藩院對西藏地區的司法審判程序………………… (232)
一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3)
二政治性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8)
三宗教性案件的司法審判程序…………………………… (239)
四“就地正法” 程序………………………………………… (240)
五理藩院直接參與案件的審判程序……………………… (241)
第三節理藩院對西藏地區法律衝突規範的選擇…………… (247)
一適用西藏地區的國家法………………………………… (248)
二適用西藏地方的固有法………………………………… (249)
三準據法的適用…………………………………………… (255)
第四節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 (260)
一置於歷史變遷中的考察………………………………… (261)
二以案件分類的考察……………………………………… (261)
結論………………………………………………………………… (264)
一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與司法上的共同性…… (265)
二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與司法上的差異性…… (274)
三理藩院對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和司法上的特點……… (277)
參考文獻…………………………………………………………… (281)
後記…………………………………………………………………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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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書摘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後金天命四年秋,努爾哈赤率軍攻打明朝鐵嶺城,漠南蒙古喀爾喀部貝勒齊賽,引兵一萬夜襲努爾哈赤,結果齊賽戰敗被擒,但以後雙方使節又莊嚴盟誓,進一步確定明朝是仇國。努爾哈赤表示:“我蒙古,諸申二國,語言各異,而衣飾風俗同也!”但是,林丹汗始終反對努爾哈赤,為了明朝利益,他多次對努爾哈赤進行牽制。努爾哈赤則充分利用漠南蒙古各部對林丹汗的不滿情緒,采取一切措施爭取同盟者。結果,漠南蒙古喀爾喀部有四千餘戶歸順,努爾哈赤的力量從而得到了壯大。努爾哈赤還和漠南蒙古科爾沁臺吉達成了共同進擊林丹汗的協議。後金天命十年(1625年)十一月,林丹汗圍攻科爾沁格勒珠爾根城,努爾哈赤聞訊後立即發精兵前去解圍。林丹汗圍城數日未下,又見努爾哈赤援軍到來,遂丟棄大批軍馬倉皇逃走。努爾哈赤信守和漠南蒙古各部的誓約,而對漠南蒙古各部的背約行為則使用武力解決。天命十一年(1626年)四月,他曾分兵八路,攻打漠南蒙古巴林部,以責其背盟助明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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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馬青連是我指導的博士生。2007年,他參與我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明清時期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的互動關繫研究——以法制變遷為中心》的部分研究工作,其主要關注國家和東北邊疆民族地區的法制互動,在這期間他注意到了作為清代管理民族事務的最高中央機構——理藩院,並對之產生濃厚興趣。在征求我的意見並經過反復討論,最終以《理藩院對蒙古、西藏和回疆地區的立法與司法問題研究》作為他的博士論文選題,三年的艱苦努力使他順利完成博士論文答辯,並經過多年思考遂形成《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這部專著。
該書把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作為研究的地域範疇,以理論作為具體理論支撐,借助國家法與固有法制模式作為研究視角,並通過綜合運用法學、民族學、歷史學及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具體分析清帝國如何通過理藩院的設置,賦予其針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法律功能,實現控制邊疆民族地區的政治目的。通覽本書,個人認為有以下幾個值得肯定的地方:
第一,選題以小見大,立足於理藩院這個機構,比較客觀地考察清代民族法治狀況。清帝國年設置了專門管理蒙古事務的理藩院,在其統治的二百多年裡,隨著整個政權機構的調整以及管理藩部事務的不斷增多與復雜,理藩院本身的機構及功能設置也在不斷變化與完善,最終成為直屬於皇帝管理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等非直省民族地區事務的最高中央機關。理藩院是清中央王朝管理北方和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為了有效地治理這些地區,清中央政府賦予了理藩院很大的權力。其中,協助皇帝對這些非直省民族地區立法是理藩院的一項重大功能,制定了一繫列適用於這三個非直省地區的民族法律規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等。這些法規總的精神原則符合《大清律例》,是在其基本原則指導下的立法結果。但是,又允許這些非直省民族地區固有法的存在和適用,這樣就形成了清代民族法性。性在理藩院的司法審判中也有著充分的表現,因為案件審判也是理藩院的重大功能之一,理藩院對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案件的審理體現出強化特點。對有些案件是直接審理,有的則是間接參與審理,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理藩院是蒙古及回疆地區案件審理的上訴審級。西藏地區較為特殊,理藩院對於西藏重大宗教案件是有權直接審理的,對於一般案件則是通過議覆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實現對西藏地區案件的管轄。理藩院在各種形式的審理之中交叉適用國家法與民族地區的固有法,有效地解決民族地區的糾紛,客觀上維護了邊疆地區的穩定和發展,為大清帝國的穩定有序做出了貢獻。
第二,提出清代行政區結構——非直省與直省的設想。非直省地區與直省地區是相對而言的一個概念。有清一代,就行政區劃而言,清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可以分為一般行政區劃和特殊行政區劃。一般行政區劃又大體上可以稱為直省地區,而特殊行政區劃又大體上可以稱為非直省地區。所謂直省地區是指清中央政府以省為建制對地方實施管轄的地區,中央直接派官建制由巡撫及總督進行統治,中央對於直省地區的控制力度比較強大,往往以流官作為直省地區的封疆大吏,隸屬於六部。非直省地區是指由於特殊歷史原因還沒有條件實施直接設省管理,主要考慮到該地區的歷史文化,民族風俗以及該地區與清中央的關繫,以將軍、大臣、都統等來統治,直屬於皇帝,同時清中央政府又用種種手段掣肘,當歷史條件成熟的時候會直接設省,從而把它變成直省地區。
從歷史變遷來看,這種行政區劃的設置體現出一大特點:作為特殊區劃的非直省地區逐步減少而一般行政區劃的直省地區則相應的增加。清朝初年全國設有十八個省作為一般行政區劃,外加東北和西北地區的特殊行政區劃。具體為普通行政區18省;特殊行政區有順天府、盛京、吉林、黑龍江、新疆、蒙古、西藏、青海,這些特殊行政區在當時就屬於“非直省”地區。蘇發祥先生在《清代治藏政策研究》也認為,至清光緒年間地方行政區劃發生劇變,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光緒十一年臺灣建省,光緒三十三年東北地區建省,至此,清代在全國地方行政區劃共有二十三個省和蒙古及西藏兩個特殊行政區。清代的非直省地區是清代的地方行政區劃的一種形式,與直省地區相比較言具有較大的自治權力。值得注意的是,清朝末年為加強對地方的治理力度,逐步擴大直省的範圍,相應地非直省地區逐步減少,實際上反映出清中央集權逐步加強的動態過程。理藩院是管理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民族事務的清中央最高機構,因此,本專著的研究以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為中心,旨在考察理藩院在清代非直省地區的民族法制問題。
第化的研究方法並用,尤其是理論的運用能有效彰顯清政府治理邊疆民族策略的靈活性。主要體現在運用“國家法”與“固有法”結構的理論。主義認為,根源於文。由於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之間有不同的宗教、習慣、生活方式以及不同的地理環境,使文化性,在法律上則表現為不同國家、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法律,而在一個國家內部,由於歷史發展階段的不同,法律也是不同的,甚至在歷史發展的同一時期,也存在不同層次的法律。同時,主義還認為,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國家法律制度和其他“類法律秩序”之間的關繫,它們的互動關繫實際上是法律運行關繫,不能將國家法律看作是與社會中的其他“類法律規範”完全對立的,也不能隻注意國家法律的運行,規範程序是同一社會環境中的制度組成部分,它們總是混雜於同一社會的微觀運行過程中的。
作者把固有法定義為獨立於國家法之外的、權威來自地方的、具有強制性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具體到本書所涉及的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而言,“國家法”是指清政府制定的全國性規範性文件以及專門針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皇帝的諭旨及臨時制定的條例等)。“固有法”則主要指“地方化”了的,被當地民族視為傳統法而繼續適用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第四,對清代西藏地區司法終審權是否收歸中央給出了較有說服力的見解。
法制史學界有些學者認為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沒有收歸中央,也有學者認為已經收歸中央,作者則認為對於清代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不能一刀切地下結論。一般而言,清代西藏地區發生的政治性案件和重大宗教案件是毫無疑問收歸中央管轄的,而西藏地區發生的所有民事案件及一般的藏民之間的刑事案件的終審權是沒有收歸中央的。值得注意的是,太平天國起義後的“就地正法”這種特別程序在全國推廣,而“就地正法”本身就是清中央把終審權下放的具體表現。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隨著清王朝對西藏地區治理的不斷深入,在過去看來是普通刑事案件的終審權也有上收的趨勢。作者在專著中列舉道光二十七年“駐西藏糧員武雨來抓獲吸食鴉片煙民周文炳等六人”一案說明,此類案件的司法終審權已上收到中央。因此作者認為,應把西藏地區的司法終審權問題放在清中央政府治理西藏地區的歷史變遷中來考察,隨著政治勢力的不斷深入司法終審權也在不斷的擴大範圍,再結合具體不同性質的案件來分析也許可以得出較為信服的結論。
當然,作品中仍有一些地方需要繼續加強研究:
第一,本研究主要關注理藩院對一般意義上藏區的立法與司法問題的研究,針對青海地區和川藏地區的法治研究較為薄弱。
第二,理藩院分別對蒙古、西藏和回疆地區的立法與司法研究得比較到位,但是三個地區的橫向比較研究還不夠。
總之,馬青連這部專著是在他博士論文基礎上並經過多年思考的結晶,雖有一些不足但瑕不掩瑜,仍不失為一部有分量的作品。希望他在今後的學習研究中繼續跟蹤這個問題,為我們奉獻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方慧2016、12、16於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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