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一詞起源於法國。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當時的魏瑪共和國直接以經濟法命名,頒布了《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之後,德國出版了很多以“經濟法”為題的學術著作和教科書,這時經濟法概念纔有了較為完整的含義。西方國家的經濟法,是在自由資本主義經濟過渡到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的過程中,國家為應對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壟斷、市場失靈和經濟危機等問題,而越來越普遍采取干預措施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經濟管理關繫是指國家組織領導與管理國民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繫,包括宏觀管理與微觀管理兩方面的內容。宏觀管理經濟關繫一般包括國家在財政、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繫;微觀管理經濟關繫一般包括國家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物價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繫。在實踐生活中,這兩方面的內容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
(二)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在經濟法各項制度和具體執法及司法中,都必須考慮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問題,不得違背和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的客觀要求。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性、基礎性的原則。